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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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二条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等。

第三章环境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三条环境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四条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监测。

第五条水体环境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六条土壤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土壤污染、土壤质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七条噪声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噪声级别、噪声来源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辐射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指标的监测。

第四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第九条环境监测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应采取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与科技发展保持同步。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记录和存档,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监测报告和评估结果,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责任主体评估和监督的依据,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附件:1. 环境监测报告示例2. 环境监测设备清单3.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2年12月环境保护法通过的法律,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信息公开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 环境监测报告: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案,对企业内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形成的报告。

2. 环境保护责任: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编制责任1. 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责任人由企业确定,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报告内容1.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含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土壤、噪音等方面的监测数据。

2. 环境监测报告还应包含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例如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编制期限1. 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

2. 编制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条报告形式1. 环境监测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备份。

2. 报告应包含完整的监测数据和相关的分析结果,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环境监测报告的保存和公开第八条保存责任1. 企业应对环境监测报告进行妥善保存,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环境监测报告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报告公开1. 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报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企业应将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信息发布在企业官方网站或指定的公开平台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监管责任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编制和提交报告。

2. 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进行定期审核和抽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1. 对于编制和提交不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1. 前言环境保护是全球热议的话题,环境质量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各行业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探讨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的规定,以期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2. 工业行业规定2.1 废水排放限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在规定范围内。

此外,还要建立废水监测设备,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避免超标排放。

2.2 废气排放限制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并且要建立废气监测设备,定期对废气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3 固体废弃物管理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储存、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理过程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弃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3. 建筑行业规定3.1 建筑废弃物处理建筑行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包括砖块、混凝土等。

建筑公司应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合理处理废弃物,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物的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监测。

3.2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普通垃圾。

建筑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设施,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垃圾得到正确的分类处理。

4. 农业行业规定4.1 水质监测农业行业需要管理好农田的灌溉水源,确保水质符合农作物的需求,并避免水污染对农作物产生不良影响。

农业企业应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定期对农田的灌溉水进行检测。

4.2 农药使用规范农业行业使用农药来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但过量或错误使用农药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业企业应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符合标准,并建立农药残留检测体系,定期检测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

5. 交通行业规定5.1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交通行业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机动车尾气的排放。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有效监测和管理环境状况,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健康的安全,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监测标准、技术要求、监测手段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通过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各种环境因素的监测,追踪环境变化,评估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合理的环境监测可以帮助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监测标准1.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大气环境监测应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结果应以国际通用的各项大气指标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地区的气象条件和特点。

2. 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监测应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监测指标包括水源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各个环节。

监测结果要准确、科学,并根据不同用水目的确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3. 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土壤环境监测应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壤污染物标准,监测指标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农药等。

监测结果要准确、可靠,并及时评估土壤的质量状况。

四、技术要求1. 环境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应具备准确、灵敏、稳定的监测功能。

同时,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管理和分析环境监测数据应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准确、及时,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

3. 质量保证环境监测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过程中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流程等进行管理和审核。

五、监测手段1. 实地监测环境监测需要在实地进行,通过现场取样、观测等手段获取真实、准确的数据。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在线监测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监测也逐渐向在线监测方式转变。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安全,制定的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环境监测的范围和目的:规定了环境监测的对象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以及为了监测环境安全状况、评估环境影响等而进行的各种监测活动。

2. 监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资质管理和责任追究,保证监测机构的专业性和可信度,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发展。

3. 监测方法和技术标准:规定了各种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监测数据的报告和使用:规定了监测数据的报告要求和报告格式,以及数据使用的相关规定,包括数据的保存、共享和发布等要求。

5. 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与执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环安监测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安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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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浮粒子
4、最少采样量
VS = 20 1000 Cnm
VS ——每个采样点每次最少采样量,用升(L)表示。 Cn.m——为相关等级规定的最大被考虑粒径之等级限值(pc/m3空气)。 20 ——当粒子浓度处于该等级限值时,可被检测到的粒子数。
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从而计算的各洁净级别最少采样量如下: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C、计算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1、监测频次 A、确认监测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B、车间日常监测
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分析确定各
车间洁净区各房间监测频次RPN>9或B为3的房间1次/6月, 9≥RPN≥4的房间1次/3月,RPN≤3的房间1次/6月。 C、QC日常监测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2、采样点 最少采样点数(GB/T 16293-2010规定:参照GB/T 16292-2010规定最少采样点数)利用公式计算:
NL = A
NL:最少采样点数(四舍五入为整数) A:洁净室(区)的面积(m2)在单向流的情况下, 面积A可以认为是垂直于气流方向上的横截面面积。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4、最少平皿数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5、标准及平皿计数 A、标准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B、菌落的计数 取出培养箱内的培养皿,逐一检查菌落生长结果,并及时 记录。 用肉眼对培养皿上所有的菌落直接计数,不得遗漏。 若培养皿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菌落重叠,可分辨时仍以2 个或2个以上菌落计数。 由于细菌种类繁多,差别甚大,计数时一般用透射光于培 养皿背面或正面仔细观察,不要漏计培养皿边缘生长的菌 落,并需注意细菌菌落与培养基沉淀物的区别,必要时用 显微镜鉴别。 同一取样点使用多个沉降碟累积计数。
监测状态
1次/每周
动态
1次/每月
静态
1次/每月
动态
1次/每月
静态
1次/每月
动态
1次/每月
静态
备注:B级,C级动态由每月静态确认数据为准。
一、悬浮粒子
3、采样点
A、最少采样点数
NL = A
NL:最少采样点数(四舍五入为整数) A:洁净室(区)的面积(m2),在单向流的情况下,面积A可以认为是垂直于气流方向 上的横截面面积。
一、悬浮粒子
2、监测频次 A、车间洁净区悬浮粒子确认监测
洁净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
监测频次
监测状态
1次/1月
静态
1次/6月
动态
1次/1月
静态
1次/6月
动态
1次/6月
静态
1次/1年
动态
1次/1年
静态
B、车间生产结束悬浮粒子确认监测
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min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 达到静态标准。产品工艺验证时每批生产结束后进行静态确认,日常生产时每月1批生产 结束后进行静态确认,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分析中对RPN >9或B为3的关键区域进行监测。
B、采样点的位置
采样点一般在距离地面0.8~1.5m之间或操作平台的高度进行; 除受洁净区的设备限制外,取样点应在整个洁净区均匀布置; 任何洁净区内取样点应不少于2个; 尽量避免在回风口附近取样,且测试人员应站在取样口的下风侧,并尽量少活动; 对于单向流,计数器采样头口朝向应正对气流方向,对于非单向流,采样头口宜向上。
5、标准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1、监测频次 A、日常监测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B、日常监测 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 分析确定各车间洁净区各房间监测频次,RPN>9或 B为3的房间1次/天,9≥RPN≥4的房间1次/周,RPN≤3 的房间1次/月。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2、采样点 最少采样点数(GB/T 16294-2010规定:参照GB/T 16292-2010规定最少采样点数)利用公式计算:
三、浮游菌(动态测试)
3、采样点及注意事项 A、采样点 采样点一般在距离地面0.8~1.5m左右(略高于工作面); 可在关键设备或关键活动范围处增加测点。 B、注意事项 对于单向流洁净室(区)或送风,采样器采样口朝向应正对气流 方向;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采样口向上。 布置采样点时,应尽量避开尘粒较集中的回风口。 采样时,测试人员应站在采样口的下风侧,并尽量少走动。 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采样过程的污染和其它可能对样本的污染。 培养皿在用于监测时,为避免培养皿运输或搬动过程造成的影响, 宜同时进行对照试验,然后与采样的培养皿(TSA)一起入培养 箱内培养,结果应无菌生长。
洁净级别 状态 采样量 静态 1000L A级 动态 1000L 静态 690L B级 动态 6.9L 静态 6.9L C级 动态 0.7L 监测点的采样时间不少于1min; 日常监测动态采样量可根据所使用的仪器进行最小采样量(28.3L)。
一、悬浮粒子
一、悬浮粒子
C、车间日常监测
根据各车间洁净区环境监测频次与取样点设置风险分析确定各车间洁净区各房间
监测频次,RPN>9或B为3的房间1次/天,9≥RPN≥4的房间1次/周,RPN≤3的房间1 次/月。
日常监控在线尘埃粒子从生产开始进行连续监测。
D、QC监测频次
洁净级别 A级 B级 C级
监测频次
洁净区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一、悬浮粒子
1、测试状态 有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要求测试人员不超过2人, 测试报告中应标明测试状态测试时间。 对于单向流,应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10分 钟后开始; 对于非单向流,至少应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 行30min后进行。 动态测试必须记录生产开始时间和测试时间。
NL = A
NL:最少采样点数(四舍五入为整数) A:洁净室(区)的面积(m2)在单向流的情况下, 面积A可以认为是垂直于气流方向上的横截面面积。
二、沉降菌(动态测试)
3、采样点及注意事项 A、采样点 采样点一般在距离地面0.8~1.5m左右(略高于工作面); 可在关键设备或关键活动范围处增加测点。 B、注意事项 对于单向流洁净室(区)或送风,采样器采样口朝向应正 对气流方向;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采样口向上。 布置采样点时,应尽量避开尘粒较集中的回风口。 采样时,测试人员应站在采样口的下风侧,并尽量少走动。 培养皿在用于监测时,为避免培养皿运输或搬动过程造成 的影响,宜同时进行对照试验,然后与采样的培养皿 (TSA)一起入培养箱内培养,结果应无菌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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