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本:金融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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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趸缴保险费的,在十年以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的生效对应日(趸缴保险费的,在第十年末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一、保险合同名称本保险合同名称为终身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1. 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是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2. 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三、保险费支付1.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 保险费金额:保险费金额以投保时为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责任1.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身体受伤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限:本合同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终身有效。

3.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保险金的受领1. 受领保险金: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需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保险金支付方式: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六、退保、解约与转让1. 退保:被保险人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保处理。

2. 解约: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约处理。

3. 转让: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转让给他人,但需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七、保险合同变更1. 保险合同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方需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经过保险公司同意进行变更处理。

八、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解决: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约问题。

九、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为终身保险合同的条款范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险合同为准。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终身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生命健康。

二、保险期限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接受本保险合同条款之日起生效。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5. 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残疾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五、投保人义务6.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信息。

7.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变更地址、职业、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保险公司义务8.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金,并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保险人的义务。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9. 本保险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乙方申请解除;(2)乙方违反本保险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 本保险合同可因乙方身故而终止。

八、争议处理11. 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本保险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保险责任详细条款:(一)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限额进行赔偿。

(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标准支付津贴。

(三)身故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金融合同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终身有效。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申报并经甲方核定的金额确定。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投资损失导致的资产减少,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险范围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风险均在保险范围之内。

2. 乙方申报的保险金额发生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核定后调整保险范围。

六、除外责任1.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损失。

2. 乙方参与非法活动所致损失。

3.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损失。

七、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保险金申请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支付保险费逾期超过约定时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乙方保险标的全部转让;乙方身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1.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终身保险事宜,特订立本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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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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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趸缴保险费的,在十年以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的生效对应日(趸缴保险费的,在第十年末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趸缴保险费的,在十年以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的生效对应日(趸缴保险费的,在第十年末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7篇篇1本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

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个人或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其所选择的被保险人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金融风险提供终身保障。

被保险人的身份、年龄、健康状况等需符合保险人的要求。

二、保险范围本合同涵盖因金融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失败、金融市场波动、信贷违约等风险。

具体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等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为终身保险,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持续至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费及支付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支付方式和金额根据保险单确定。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五、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人的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2. 对投保人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核;3.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4. 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保险人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及时向投保人通知相关重要信息;3. 解答投保人的询问,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

六、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投保人的权利:1. 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保险赔偿;2. 对保险合同内容提出询问和了解;3. 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3. 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三)投保人对保险人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复议。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投保人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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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

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

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

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

第三十三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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