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授予学位最低要求的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VIP专享】天津大学-学位审批书-填写说明

日
附: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
投 建议授博士学位
票
建议不授博士学位
统
票
票
计
9
弃权 票
本页空着不用填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本分委员会审查了
同志的博士学位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了
无记名投票。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分委会做出建议授予该同志
专业
学博士学位的决议。提请天津大学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批。
本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
对学位申请人理论知识、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的评价:
该生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基础扎实,能够满足课题需要。具备独立快速阅读、 翻译、写作英文文献的能力,在攻读博士期间阅读了大量的相关外文文献,发表 了十篇研究论文,其中一篇发表在 xxxx 杂志上。该生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研 究状态和最新进展了解较为全面,能很好运用先进的设备、信息进行相应的科研 工作,并能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 能力。 找自己导师签字
是否同意安排论文送审及答辩 负责人签字
注:基层单位意见由系或教研室负责人填写。
年月日
2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姓名 盲审 盲审
职称 -空着不用填
是否 博导
-
-
-
工作单位 -
回收 时间
-
-
综合 评价 很好
很好
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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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评阅意见汇总
项目 评 评分
论文 选题
文献 论文 论文成果及 科研能力
综述 创新性 社会评价
学号:需要填写
申请博士学位审批书
论文题目 需要填写
作 者 姓 名 填写 指 导 教 师 填写 学 科 专 业 填写 所 在 学 院 填写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教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为”方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之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全过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创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引领。
围绕打造我国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的目标,突出创新精神塑造、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服务新动能引育和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
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聚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形成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化学化工学院各学科博士硕士发表论文规定

化学化工学院各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11年)研究生攻读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除严格按照学校的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其学位论文需有一定的深度、广度、系统性和创造性,应在导师组指导下及时整理已取得的研究结果,并在毕业答辩之前发表一定的科研成果(导师签名的录用证明包括e-mail亦予认可)。
按照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院各学科的特点制定各学科研究生答辩资格认可的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一、关于论文分区的部分规定1、为简化管理,原则上,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刊物为所在学科前5%的刊物;SCI二区刊物为所在学科前15%的刊物;三区和四区刊物沿用JCR分区认定。
2、影响因子超过3.5的化学类刊物认定为SCI二区刊物,影响因子超过6.0的化学类刊物认定为SCI一区刊物;3、美国化学会(ACS)出版的二级学科刊物,均认定为SCI二区或以上刊物(附件一);4、应用和工程类学科被列为一区和二区的刊物,将依据研究生从事研究的性质认定,即仅从事应用和工程技术开发课题的方被分别认定为一区和二区刊物。
5、尚无影响因子的《Science》、《Nature》杂志子刊认定为SCI一区、《Chemical Science》认定为SCI二区。
其它新创刊刊物的分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二、相关说明1、下述发表论文规定中除特别说明作者排序外,均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当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时);2、为鼓励博士研究生合作研究,SCI一区刊物第二作者可折算为SCI二区刊物第一作者;3、原则上研究生所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署名应按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单位署名问题的规定》(2008年)(附件二)执行,对于未按规定署单位名称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推迟授予学位或不予批准答辩等处理;4、硕士研究生受理后的发明专利即予认可,博士研究生的发明专利应当获得授权后方可认可。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有权开展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有授予学位的硕士毕业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四条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有研究生学历没有硕士学位或经研究生学籍处理中途退学的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须实际工作3年以上。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至少应有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如科研鉴定、获奖项目或发表学术论著等。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天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化学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化学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已公开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应为“中山大学”。
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按一级学科化学(学科代码0703、包含化学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对发表的学术成果做规定。
第一条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完成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之一的基本要求:(1)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总和达到8.0或以上。
(2)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总和达到3.0或以上;并作为第一完成人至少公开1项发明专利。
(3)以第二作者在J. Am. Chem. Soc.、Adv. Mater、Angew. Chem. Int. Ed.、Chem. Sci.上发表1篇或以上学术论文,且导师认定工作量已达到要求。
对于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上述期刊的其它论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确定。
(备注:2017级及以后的博士生不适用。
)第二条对于第一条(1)-(3)款所规定的论文和专利的作者排名,是指除导师以外的署名顺序。
对于“共同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均分影响因子,但文章篇数算一篇。
SCI收录刊物的影响因子以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开会前的最新值为准。
二、其它规定1.申请学位时不计算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文章。
2.对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排名(含并列第一作者)以及学术论文IF 值的有关规定(注:该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认定的作者最多人数不超过全部作者排序的前五位)。
3.学术论文应在审议学位的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开会前正式发表或接收。
4.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5.本单位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6.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博士生,在开题时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1. 研究生本人自行申请,经导师对成果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 论文首页等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学工部和财 务处配合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2. 研究生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仍不被领取的自动作废,不再发放奖励。
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研究生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学工部公 布奖励。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参照《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建筑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等8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通过;(四)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二)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三)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四)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毕业生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意见。
(三)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补授学位条件(一)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随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二)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只因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暂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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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
申请答辩、授予学位最低要求的规定
为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天津大学第九学位分委会对2009年3月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及授予学位发表论文要求如下(化机专业要求同机械学科): 一.申请答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2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
3.至少发表1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并发表1篇EI收录期刊论文。
4.博士生应满足以上发表论文要求才能申请答辩。
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至少发表2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论文。
二.获得博士学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3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
3.至少发表2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并发表2篇EI收录期刊论文。
三.博士生所发表的SCI收录论文中至少有1篇是在英文刊物上的文章。
四.学院尊重各学科及各位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适当提出更高的发表论文要求。
五.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且论文内容为学位论文内容,并在附于学位论文后的“发表论文情况说明”中注明每篇文章所对应的学位论文具体章节.
六.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要求单位署名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学生要求单位署名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
如提交的发表论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一稿多投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分委会主席:
院章:
天津大学第九学位分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