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私募资产的快速发展,券商机构开展和参与私募资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的范围越来越广。
为规范针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实践经验,针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建立规范,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立项、审批及披露程序,勇于承担法律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投资准入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参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的身份要求、准入门槛、管理计划的投资者赔付和赎回规定、定投和定期投资规则等。
(二)投资者资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有效管理投资者资金,严格按照投资者的指示进行投资和操作,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避免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加以有效控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投资者参与风险较大的项目投资。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如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费用等,使投资者了解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全面监控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状况,以确保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安全高效地运行。
总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行管理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加强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安全、高效地运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资管新规细则10月1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公开讲话中表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后,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细则》)及其配套规则。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此次正式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主要包括: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在过渡期的安排上,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证监会答记者问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
中指院--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改革,房地产基金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房地产-2024

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改革,房地产基金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房地产基金监管政策:不动产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放宽至存量商品住宅2016年-2022年,私募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受到严格限制。
2017年,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防范过热风险,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限制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债权投资,限制所有地产项目的债权融资用于缴纳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或者支付首付贷。
自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私募资管业务持续规范化整改,通道业务快速缩减。
2023年,不动产私募资金开始试点。
2022年11月,证监会支持房企股权融资的“第三支箭”,提出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随后,证监会在2023年2月启动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中基协配套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通往房地产行业的道路被打通,且首次被正名。
此次政策目的为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多元化资产配置、专业投资运作优势,满足不动产领域合理融资需求,以促进房地产回归稳定发展。
同期,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取得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试点资格,包括鼎晖投资、深创投不动产基金、高和资本、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鼎信长城投资集团、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体来看,监管部门鼓励私募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对债权和收益权投资监管依据房地产市场环境略有收放,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债权和收益权的积极作用,私募基金可以做着两类投资,但必须要有度,而且不能偏离私募基金本质。
表:房地产基金重要监管政策摘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2023年2月证监会启动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证监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框架下,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类别,并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2023年2月《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中基协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试点要求、向适格投资者募集、适度放宽股债比及扩募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等数据来源:中指研究院整理2023年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大幅提升准入门槛。
(完整word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运作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四、资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同时认购优先级份额的情况除外),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的产品。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
合同约定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暂行规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规避《暂行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为目的,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委托资金,通过嵌套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金融产品,仍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的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监测信息,对备案材料和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
所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三、协会接受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协会将建立健全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审查流程,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也可以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协会将加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审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六、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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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
规范第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1]普通住宅地产项目[2]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4]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1]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2]根据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
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
[3]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4]上市公司,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所属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作为判断依据。
非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执行,即:当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房地产业务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房
地产行业;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于房地产行业。
其中,房地产业务收入包括从事普通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和其他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