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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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 32 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税2018 32 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4-04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2018年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整理)

2018年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整理)
2018年最新增税率表
纳税人 应税行为 陆路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业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 机)、农膜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货物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整机)、农膜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货物 具体范围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 1 页,共 4 页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增值税税率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计算应纳税额方法 说明及文件依据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04月24日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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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页面纠错】【大中小】【打印】【关闭】。

2018年建筑业22项新规

2018年建筑业22项新规

2018年建筑业22项新规!工程人必知!1国家发改委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一级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可登录以下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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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结束——。

2018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8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营改增全面试点于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

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

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其他事项一、关于5%征收率:以下应税行为按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卩叫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⑴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应纳税额)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披的征收率减按.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5%计算应税额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而会物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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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2018-06-14 17:16一、进项税额抵扣1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1邮递费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用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6%。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21物业费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0%;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6%。

23房屋建筑费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0%、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

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25银行手续费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6%;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0%。

二、“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1税率税率(4种):16%;10%;6%;0%。

1、税率16%:(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税率10%:(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粮食、食用植物油(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3、税率6%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4、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征收率(2种):3%;5%。

1、税率3%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说明:本文根据最新财税政策整理修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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