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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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北减字第237号

罪犯赵国超,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滑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于2011年6月1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累计表扬7次,2016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4年下半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一般;2017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国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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