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2.05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0039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
等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附件
注:以上标准文本可登陆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网站()查询。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客观评价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水平,按照《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中关于“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市民评价和反馈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的要求,市体育局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区相关部门要依照《评估办法》要求,于2020年2月28日前,登录市体育局“全民健身300指数”相关网站页面(http://202.127.144.234:11111/)完成数据的上报工作,体育场地数据也须在“上海市社区体育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申报。
市体育局将通过第三方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20年对外公布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2020年1月20日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及时了解并满足市民健身的实际需求,完善亲民、便民、惠民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上海全民健身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增强市民的体质健康,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订本发展指数。
一、目的意义(一)完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上海全民健身条件的不断改善,营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环境,推进上海市民更广泛地参与运动健身。
(二)探索上海全民健身评价体系,把握上海市民健身实际需求的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确立新的发展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办[1997]88号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办[1997]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cbcc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a5.png)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办[1997]88号)为了切实贯彻《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
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
(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
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上海市地域内体育场所。
三、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宅小区服务功能,规范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配置,落实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我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0年3月2日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一、指导思想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身边的体育健身场所,促进本市市民体质健康,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建设的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球场(智慧运动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等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三、具体要求(一)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要求,确保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_条例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_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发布时间:2020-03-11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八条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
市民应当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
9.3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1号)( 2018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8.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社区市民提供优良的健身设施服务,现将《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附件:
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
表一: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区、县评估表(年度)
区(县)体育局
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
表2: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街道、镇(乡)评估表(年度)
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表3: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基本情况表( 年度)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填报日期:
表4: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街道、镇(乡)评估汇总表(年度)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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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体绿结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园绿地内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更新调整,充分发挥公园绿地内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市民、游客在公园绿地内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园绿地内设置的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与更新调整。
公园绿地内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设置导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在公园绿地内增设、更新和调整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论证、科学布局,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要求。
公园绿地内的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坚持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遵循“管理职责明确、使用管理规范、保养更新及时、确保设施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区体育部门具体落实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相关管理工作;市绿化部门是本市公园绿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区绿化部门具体落实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更新调整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并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体育设施相关工作要求;区绿化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对市民健身体育设施使用的日常指导、检查与服务。
第五条(经费保障)
设置单位应当落实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调整等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必要的配套管理经费。
第六条(安全责任)
设置单位作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落实有关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要求、维修保养及更新、安全责任保险等事宜,会同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做好有关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施标准)
设置在公园绿地内的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其产品、设置、安装、验收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日常管理)
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本辖区内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建立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
的协作管理机制,完善日常管理巡查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巡查。
设置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区体育部门将设施的信息资料录入上海市社区体育设施信
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设施维护和更新调整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关作业计划。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提醒市民、游客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并严格遵守使用告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设施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当设置暂停使用告示,采取停用措施,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使用告知)
设置单位应当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设立醒目的标识标牌,包括器械功能使用牌、健身须知牌、科学健身宣传牌(栏)、智能管理二维码标贴等,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和行为做出明确警示说明;应当建立报修、投诉和监督服务(应急和投诉)渠道。
第十条(应急处置)
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制度,制定专项预案,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应对,并做好善后工作。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设置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更新调整)
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予以更新或者调整。
(一)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的。
(二)由于公园绿地规划调整或者改造,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是需要调整的。
(三)由于安装位置不合理,影响市民生活和游客正常活动,需要调整的。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予以拆除。
(一)不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调整或改造需要的。
(二)长期无人管理,设备损坏失修3个月以上,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通用标准和要求,且不具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条件的。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区绿化部门对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与更新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关术语)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在公园绿地内供市民、游客健身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室外健身器材、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步道(绿道)。
本办法所称的设置单位是指在公园绿地内设置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级体育部门、街道(乡、镇)、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社会捐赠的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由接受捐赠单位作为设置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是指公园绿地的具体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体育部门、市绿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