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价服[2012]2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6.14【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2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测试版)”进行测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闽建设函[2003]9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3.07.11【实施日期】2003.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测试版)”进行测试的通知(闽建设函[2003]9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设计处(科)、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省建设厅设计处在省电力设计院、福州市规划设计院大力支持配合下,完成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测试版)”(以下简称SGTSC系统)的编制和内部测试工作。
经研究,定于2003年7月14日至2003年8月31日对该系统进行外部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目的1.通过测试发现SGTSC系统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保证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2.各类用户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SGTSC系统的意见和要求;3.各类用户初步了解SGTSC系统的功能、性能和使用方法,以便下一步推广使用。
二、测试安排测试过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14日-7月18日)为熟悉阶段。
(一)各参与测试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从网上了解、阅读SGTSC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测试用),熟悉SGTSC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SGTSC系统使用说明书(测试用,见附件二),同时将参加测试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姓名、电话、电子信箱报设计处。
(二)视情况召开部分测试单位研讨,解答阅读熟悉SGTSC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7月21日-7月31日)为测试阶段。
各测试单位按附表一试题对本单位参与的测试项目根据施工图审查流程分阶段填写有关表格或回复,并按以下内容对系统进行测试。
(一)功能测试(1。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公布重新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公布重新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闽建设[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公布重新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闽建设[200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认定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等30个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类别。
现将认定的机构名单和类别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执行建设部令第134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本文公布的类别受理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承接任务。
二、原审查机构此次未获认定或本次认定范围缩小的,在本通知下发前承接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应在2005年2月1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三、“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由我厅统一刻发。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用于加盖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应盖审查机构公章。
我厅原颁发的审查工程师任职资格证明及审查工程师专用章于2005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请审查机构在2005年1月25日至30日持原审查机构资格证、章来我厅勘察设计处领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和专用章。
个别审查机构申报认定时只提供增资证明或尚未增资的,领取认定书时应提供新的工商注册注明。
原永安同力审查公司、三明蓝图审查公司、厦门中强审查所以及宁德公正审查所的证、章,请三明市、厦门市、宁德市建设局负责在2月1日前收回并上交我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序│ 审查机构│编号│ 类别及范围│审查人员名单││号│││││├─┼─────┼───┼──────┼────────────────┤│1 │福建省建筑│13001 │房建(含超限│洪声杨林立崇张忠庚徐│││工程施工图││)一类。
整理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________20 年 月 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和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内容的设计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审查成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审查。
施工图统一交由一家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
图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
图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改变法定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审查:(一)施工图审查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二)消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闽人防办〔2018〕56号)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人防技术审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分别简称“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两者统称“施工图文件”),应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手续。
(一)凡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分二阶段出版施工图文件。
第一版施工图文件供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二版是经审查批准重新出版的施工图文件,应加注施工图审查批准部门名称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审查批准书》)证号,作为施工、监理、监督的依据。
(二)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开展前,先行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三)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监督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印发全省统一编号的《审查批准书》。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包括安全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
(一)安全技术性审查内容1、工程勘察报告部分(1)是否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要求;(3)提供基坑开挖及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合理性;(4)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及建议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2、施工图部分(1)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2)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要求;(3)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4)是否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有否损害公众利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 1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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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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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
第九条对技术特别复杂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并在审查合格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以下设计内容不必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一)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工业工程中的工艺、构筑物;(三)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四)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变化以及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装修改造、立面改造工程;(五)未涉及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一般性设计变更;(六)施工过程中临时技术措施设计等;(七)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三)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4)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5)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6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工程勘察(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式四份);(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 )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上述材料可提供复印件;(4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专项工程设计(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4)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5 )经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全套一份)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6 )审查机构认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依据和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不予受理:(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不予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三)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工程信息区存在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三人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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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图纸)上按规定盖J章O全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共四套,分别由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现场存档或使用。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做好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记录,并通过“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送,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对规定必须审查内容外的技术标准等内容,审查机构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机构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对项目使用功能的设计合理性也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主管部门报告:(一)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二)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等规定,超越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三)图纸专用章、执业注册章或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等存在弄虚作假的;(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出版正式图,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使用。
正式图标题栏应注明审查机构名称和审查合格书编号,并按规定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和执业注册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出版的正式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设计变更内容涉及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凡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以“云线”标出变更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单位变更理由和依据书面材料、规划等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单位的变更说明等)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
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
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年度统计信息,年度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次年1 月份。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计算书及相应电子文件等全套资料应归档保存,其中施工图纸的保存期限为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重大设计变更的图纸和审查报告书,应与原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查合格书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结构计算原始数据的电子文件(只读),并对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不得擅自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