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 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 政行为予以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条例》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根据以上分析,江某对区工商局处罚决定不服, 在接到通知15日内完全有权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如果江某 在15日内未及时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则丧失了复议申请权。
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 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 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招生工作中,根 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怕仅 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 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审 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陈某 等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 审核。 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 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精神损失1.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 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过程与走向

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过程与走向朱国仁(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北京100089)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经历了恢复、改革和重建三个阶段。
重建就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在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放宽招生条件、增加招生考试次数、改革考试内容、改进录取形式、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加快改革。
今后改革的方向,就是要突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科学、多样与灵活、重视能力和素质考核等特点。
关键词:高等学校; 招生制度; 改革; 过程; 走向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建国以后,受政治环境的影响,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
建国之初沿用建国前的高等学校单独招生的形式,各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招生办法;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制度建立,除个别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外,一律参加全国统一招生,招生名额要报请审核批准,招生日期、考试科目全国统一规定;1958年,全国曾一度实行学校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到第二年,又恢复了全国统一命题、一次考试、分批录取的招生制度,直到“文化大革命”爆发;1966年高等学校停止招生5年;1972年恢复招生后,实行的是“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和解放军战士,不受已有学历限制,取消了文化考试和应届高中毕业生考试资格,这种制度到1977年才被改变。
一、1977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1977年至今二十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变化的过程,与以前不同的是,改革是渐进性、连续性的,是稳步推进的。
这是与我国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相一致的。
1、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恢复(1977—1985)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是“文革”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较早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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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使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
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设计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二、狠抓考试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
各地要在巩固2004 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安全措施全部达标;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使高考违规率进一步下降。
三、严密组织,高标准完成高考分省命题任务。
有关省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在机构、人员、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命题教师的遴选和组织管理,完善命题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发挥命题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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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1988年5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招生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的规章。
对于违反者,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管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两类处罚:(一)招生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分、取消当年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被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一至三年不准报考、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无效、取消下一年举办统一考试的资格。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违反招生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至50%:(一)考试时在考室内吸烟、交谈、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二)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故意作其他标记的;(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第六条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扣除所答部分的分数。
第七条考生有两科以上犯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一至三年不准报考的处罚;在职考生,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二)故意隐瞒本人和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重大问题的;(三)在考试中,夹带、接传答案、交换答卷、代考、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以及带走试卷的;(四)在体检中,故意隐瞒招生体检标准规定为不合格的既往病史、代检、找人代检,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舞弊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偷换本人或者其他考生档案材料的;(六)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e7b7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5.png)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国办发[1995]43号)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教委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在历史上几经变动,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体制,是与当时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当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进展。
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办学,开始打破由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正向宏观转移,逐步扩大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共建共管和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合并等改革试验,逐步加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有所改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逐步形成,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正在逐步改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增强了办学活力等。
民法案例(学生)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一、高校招生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一位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
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
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吴某、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
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同意。
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
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希望再招收1名男生。
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
陈某后来被山东大学录取,吴某则被苏州大学录取。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以后,十分震惊。
此后,他们多次上访,先后找到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
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
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199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问:1、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通过审理来解决?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二、以奖券抵债,中奖后奖金归谁?朱某于1996年10月在邮电局邮寄印刷晶时,因所带零钱不够邮资,正好碰到同事刘某,就向刘借了10元钱,并说回家后即还给他,但朱某回家后即忘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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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7]教学字015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7.05.13
【实施日期】1987.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87]教学字015号1987年5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扩大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权限,杜绝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高等学校和地方。
这一录取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如具体实施办法超过本文规定的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高等学校
第四条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