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备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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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对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

为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应备尽备”工作对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有关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我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我委提交备案材料,并由我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请各市(区)于今年6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市(区)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市(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严格监控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行为,坚决杜绝非法集资。

请各市(区)于今年4月25日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和风险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项目股权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以下简称“项目股权”)是指证券公司股权类直投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的权益。

在报价系统转让项目股权,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的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转让第四条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项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包含项目股权所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三)转让说明书;(四)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告;(三)转让股权的数量、意向报价、质押情况;(四)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项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项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七)项目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及其他重大或有债务;(八)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转让方可以将所持有项目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让方。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的项目股权转让给多个受让方的,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的约定,转让后的股东、合伙人、出资人等的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

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如下:
1.准备备案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准备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基金内部运作规则等。

这些
材料需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2.呈报备案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所在地证监局或者经由
“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报送。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
否符合备案申报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等。

4.承认备案文件:
经过审核,证监会对备案申报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如果
备案通过,将签发备案书,说明备案号、批准时间等备案信息。

5.公告备案情况:
证监会会将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情况予以公告,并将备
案信息录入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进行备案登记。

6.办理业务登记:
备案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相关的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业务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登记等。

7.日常运作及监管:
备案通过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正式运作,并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履行报送、披露、备案更新等相关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申请应当遵循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

备案通过并不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合格,也不构成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应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信誉等。

私募股权基金发改委备案指引全套

私募股权基金发改委备案指引全套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应当依照本指引,编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招募说明书。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规定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但对投资者出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均应当载明。

资本招募说明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招募说明书封面、扉页招募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资本招募说明书”字样,并载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发起人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律责任人(公司型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伙型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法律责任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招募说明书应在扉页说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本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股权投资企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不存在风险。

二、招募说明书正文(一)拟募集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存续期限、资本规模及募集方式。

(二)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人数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投资者资格要求。

根据《通知》第一条“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要求,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3、合法出资要求。

根据《通知》第一条“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与管理1、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

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顾问机构和管理团队构成,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框架。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 年6 月14 日)5 月29 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

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264(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已印发管理办法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抓紧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

为使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要以尽可能高的法律层次(如地方政府规章)发布。

在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则时,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防止脱离2864 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 个文件指引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二是照搬照抄2864 号文。

(二)各地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要遵守六项原则:(1)坚持2864 号文“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理念,避免管理规则成为促进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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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附表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3.1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标准文本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8.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上述附件请在四川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上浏览或下载。

网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抄送:省工商局。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1X X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12〕493号)有关规定,本企业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现报上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企业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本招募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不必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五、委托托管协议(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不必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六、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七、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①。

八、发起人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管理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介绍)。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关附表③: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附表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XX股权投资企业(公章)年月日②所有投资者的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

本标准文本所称“发起人”:在自我管理情形下,系指对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发起责任的人;在委托管理情形下,可以是实际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机构或其他对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发起责任的人。

③对所填写的有关表格,申请人均需加盖公章。

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股投企业名称:填表日期: 年月日注:1、高管人员系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为避免重复计算,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职员情况不在此表填写。

2、从业背景特指来本机构前的从业背景,同一职员有两种以上背景的可重复填写。

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股投管理企业名称:填表日期: 年月日注:1、高管人员系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2、从业背景特指来本机构前的从业背景,同一职员有两种以上背景的可重复填写。

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者)情况不在此表填写。

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股投管理企业名称:填表日期: 年月日股投企业名称:单位:万元填表日期:年月日1、“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含国有相对控股)两大类,其他计入“非国有”。

2、“实业企业”包括生产型、服务贸易型等各类非金融企业。

3、“外资”包括来自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境内外资机构等。

股投企业名称:单位:万元填表日期:年月日注:所有数据,均按申请备案时该股投企业的最近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填写。

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填设立以来投资情况)股投企业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注:1、申请备案时累计投资 = 申请备案前实现股本退出 + 申请备案时在投余额。

2、有N个案例退出部分股本的,加注“其中,N个案例部分退出”。

3、实现股本退出的金额,均按当时所持股本计,而非退出后实现的金额计。

4、中小企业标准:投资时职工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被投企业所属行业类别:1)软件产业;2)计算机硬件产业;3)网络产业;4)通讯;5)IT服务业;6)半导体;7)其他IT行业;8)环保工程;9)生物科技;10)新材料工业;11)资源开发工业;12)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13)科技服务;14)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15)核应用技术;16)医药保健;17)消费产品和服务;18)媒体和娱乐业;19)传统制造业;20)农业;21)金融服务;22)零售和批发;23)其他。

6、投资阶段,系指投资时企业所处阶段,包括:1)种子期:企业尚处构想中;2)起步期:已注册,业务开始起步;3)扩张期:已有销售收入,资产不断增长;4)成熟前的过渡期:已相对成熟但尚未完全成熟,此时经营风险已经较低,但因缺乏抵押担保资产,寻求银行借贷仍较困难;5)重建期:指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和组织制度创新等实现重建的时期。

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填设立以来实现退出情况)股投企业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注:1、被投企业公开上市后,通过公开股票市场转让退出往往是需要多次。

考虑到被投企业上市后,资产即具有流动性,故投资该企业的退出日期一律按公开上市之日计。

2、以其他方式退出,若退出是分次的,则每退出一次填写一栏。

3、实现股本退出的金额,均按当时所持股本计,而非退出后实现的金额计。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依照本指引,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招募说明书。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规定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但对投资者出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均应当载明。

资本招募说明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招募说明书封面、扉页招募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资本招募说明书”字样,并载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发起人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律责任人(公司型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伙型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法律责任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招募说明书应在扉页说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本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股权投资企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不存在风险。

二、招募说明书正文(一)拟募集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存续期限、资本规模及募集方式。

(二)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资格要求。

根据《通知》(川发改财金〔2012〕493号)有关规定,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但是,对在本《通知》发布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虽然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但未发现其资本募集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仍可视为资本募集合规股权投资企业。

2、合法出资要求。

根据《通知》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

3、投资者人数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根据《通知》第(五)条,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的,应当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与管理1、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

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顾问机构和管理团队构成,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框架。

2、股权投资企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④的基本信息。

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载明:1)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认缴及实缴出资等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3、资产托管情况:1)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注册资本等情况。

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托管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托管操作原则(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不另行委托托管机构托管的,应当载明开户行的相关信息)。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④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从《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范围、处置方式与程序。

招募说明书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资产。

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受托管理机构的固有资产。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费用、业绩报酬支出与分配1、收益来源及核算原则与方式。

2、管理费用支出。

招募说明书应当载明托管机构的托管费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实行自我管理的,应当事先约定每年管理费用占所管理资产或实际对外投资额度的比例、季度控制目标和计算方式;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载明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3、业绩报酬支出。

无论实行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均应当载明业绩报酬支出的原则、分成比例、实施方案和程序等内容。

4、设立费用及需要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5、亏损弥补方式。

6、向投资者分配的方式与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只宜表述为:本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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