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
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排放的污染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标准限值。
这些限值通
常包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制。
通过设定这些限值,可以有效地控制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为了确保锅炉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测和检测
体系。
这些体系通常包括对锅炉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以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还会实施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以推动企业加强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此外,为了进一步减少锅炉排放的污染物,各国还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清洁能
源和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生物质能源等,可以减少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同时,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的应用,也可以有效地降低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的来说,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建立
了监测和检测体系,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这些举措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锅炉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推动工业生产向清洁、环保方向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大气污染,共建美丽的蓝天。
公路交通综合试验场清洁能源改造工程-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公路交通综合试验场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盖章):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编制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公路交通综合试验场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杜社村公路交通综合试验场内(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16 度39 分21 秒,39 度44分5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项目行业类别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交路条字[2016]58号总投资(万元)1597 环保投资(万元)10 环保投资占比(%)0.6 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2016年8月开工,2016年11月调试运行。
完全利用原有锅炉房,拆除原有2台7.0MW和1台1.4MW燃煤锅炉;更换为3台7.0MW和1台1.4MW燃气锅炉及辅助设施,同时为场区内2座餐厅提供天然气用气。
2019年3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要求补充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19年12月,取得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因此,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补办环评”的建设项目。
用地(用海)面积(m2)878(无新增征地)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公路交通综合试验场内,不新增占地,不位于北京市各生态敏感区和市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域和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不在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内。
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为技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采取相应措施后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满足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并且相较于原工程环境影响有所降低,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_2015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DB11_139-2007_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标准

ICS 13.040.40DB Z 60备案号:21148—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07-08-13发布2007-09-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3)6 标准实施 (5)附录A(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附录B(规范性附录)其他规定 (6)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11/ 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 13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取消了A、B区的划分;——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刚、闫静、宋光武、姚生临、李钢、杨明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指南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指南前言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行动计划(2016-2018年)》(京建发[2016]32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推荐技术措施。
本指南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联系电话:)。
本指南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清华大学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开智控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1 为指导公共建筑的节能绿色化改造,保证项目取得预期的节能效果,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
1.3 本指南的制定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T 50893-2013)《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201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200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水(地)源热泵机组》(GB/T 19409-201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水源热泵系统经济运行》(GB/T 31512-2015)《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010)《空气源单元式空调(热泵)热水机组》(GB/T 29031-2012)《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 1009-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DB11/T 986-2013)《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程》(DB11/T 1008-2013)《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11/T 1253-201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水冷冷水机组管壳式冷凝器胶球自动在线清洗装置》(JB/T11133-201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8)《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2011)《建筑用闭门器标准》(JGT 268-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矢量变频供水设备》(CJ/T 468-2014)《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CECS 134-2002)《分布式冷热输配系统用户装置设计与安装》(13k51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CECS 418-2015)《空气源多联式空调(热泵)热水机组》(JB/T 11966-201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1.4 本指南参照:《大型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建办科函〔2012〕75号)《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09〕149号)《办公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指南》《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京建发[2015]86号)1.5 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时,除参照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及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国家及地⽅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2014年5⽉16⽇国家发布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年7⽉1⽇起,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开始正式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的地⽅标准⼭东省⼭东省2013年发布《⼭东省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2013年9⽉1⽇开始实施。
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4年,⼭东环保厅发⽂要求,新建燃⽓锅炉项⽬⾃2014年7⽉1⽇起、现有燃⽓锅炉项⽬⾃2015年1⽉1⽇起,⼆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上海市上海市2018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2018年6⽉7⽇开始实施。
⾃本标准实施之⽇起⾄2020年9⽉30⽇,在⽤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第⼀阶段)单位:mg/m3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北京市2015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2015年7⽉1⽇开始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河北省河北省2015年发布《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2170-2015),⾃2015年3⽉1⽇开始实施。
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政策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第七条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政策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第七条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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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氮氧化物(mg/m3)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锅炉 5 10 80 0.5 1级
2017年4月1日起的 新建锅炉 5 10 30 0.5
4.1.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执行附录 A 中相应的排放限值。燃煤发电锅炉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关停,关停之前执行 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市及区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I
DB11/ 139—2015
前 言
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 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 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 ——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 静、宋光武、潘 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 魏国强、胡月琪、薛亦峰、燕 潇、刘 晓、颜 旭、吴晓清、张 蕊、白画画。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direct-fired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等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 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
3.5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10
新建和在用锅炉 new and in-use boiler
2
DB11/ 139—2015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ICS 13.040.40 Z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139—2015
代替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for boilers
2015- 05-13 发布
2015- 07-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11/ 139—2015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2
发电锅炉 utility boiler 使用燃煤、燃油及燃气等燃料用于发电的锅炉。
表 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氮氧化物(mg/m3)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2017年4月1日后 5 10 80 0.5 1级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标准实施之日起 10 20 150 30 1级
4.3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 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JJG 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m3)
3
DB11/ 139—2015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2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 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2.5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8mg/m3。
4.1.3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1.4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 100mg/kW·h。
4.1.5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发布
DB11/ 139—201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 4 6 实施与监督.....................................................................................................................................................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