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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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酒管[2009]3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酒管[2009]3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酒管〔2009〕3号)各市州商务局、各酒类批发企业:酒类批发许可是《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赋予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我省加强酒类监管,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鉴于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年检,原版许可证已不适用,部分酒类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及个别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办理进口酒类批发许可等原因,为严肃酒类批发许可,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决定对酒类批发许可证改版,对全省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的酒类批发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酒类批发许可证分《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和《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两种,按《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只实施国产酒类的批发许可,进口酒类的批发许可在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如同时从事国产和进口酒类两种批发业务的,要分别申请,分开办理。

二、长沙市辖区内进口酒类批发企业,直接到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其他市州辖区内进口酒类批发企业,其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换发,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送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过去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无效,企业可通过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上的经营品种一栏,必须详细填写经营的酒类品种,不能只笼统地填写国产酒或进口酒,经营品种超许可范围的,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

四、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有效期3年制。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食品生产企业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酒类食品的安全。

3.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酒类食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食品。

第三条酒类食品经营企业管理1. 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酒类食品的安全。

3. 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酒类食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食品。

第四条酒类食品采购与销售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食品。

2.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

3.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无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食品。

第五条酒类食品标签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标注酒类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酒精度等信息。

2. 酒类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酒类食品。

第六条酒类食品储存与运输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类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2.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类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酒类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七条酒类食品质量检验与监测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酒类食品质量检验,确保酒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储波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等(不含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药酒)。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酒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名优酒类,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的,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三)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酒类产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查验酒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经营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酒类产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酒类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或者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酒类产品的销售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散装酒类产品,应当在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酒类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查验食品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者的责任酒类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酒类产品。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条酒类产品的进货和验收酒类销售者应当从具有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供货商购进酒类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对酒类产品进行验收:(一)验明酒类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二)验明酒类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验明酒类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四)验明酒类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酒类产品的储存和销售酒类销售者应当根据酒类产品的特点和储存要求,采取有效的储存措施,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酒类销售者应当将酒类产品放置在便于识别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广告和宣传酒类销售者进行广告和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广告和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酒类销售者应当提供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等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管理酒类销售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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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正>《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5-8)
【关键词】管理条例;登记制度;日经;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十六条;七条;酒类市场;经营规模;营业执照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J],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J],
3.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J],
4.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J],
5.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J],。

政府酒类管理制度

政府酒类管理制度一、酒类生产许可管理酒类生产许可管理是酒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生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酒类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许可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和生产条件,保证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二、酒类销售许可管理酒类销售许可管理是为了规范酒类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酒类的商家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其经营场所、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控制销售酒类的时间和地点,防止未成年人和酗酒者购买酒类。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销售酒类的商家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酒类广告宣传管理酒类广告宣传是酒类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酒类管理制度中的一大难点。

政府应当明确酒类广告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向未成年人传播酒类文化。

政府还应当建立酒类广告宣传的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四、酒类产品质量监督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酒类产品的抽检监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酒类税收管理酒类税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税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酒类税收政策和税率,规范征收管理程序,加强对纳税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偷漏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综上所述,政府酒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它关乎公众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酒类行业的发展和健康。

政府应当不断完善酒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监管,防范各种风险,促进酒类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酒类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思路和目标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品牌建设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改善和优化市场环境,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湘酒的市场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和20亿元的白酒生产企业各1家,超过10亿元的啤酒生产企业5家,超过5亿元的黄酒生产企业1家,超过1亿元的葡萄酒生产企业1家,湘酒年产量达到160万千升;培育一批大型酒类经销企业,湘酒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湘酒品牌;全省酒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进一步规范,湘酒发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湘酒企业做大做强2、鼓励骨干企业合理扩大规模。

积极引导全省酒类品牌生产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食品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制度框架下,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扩大产能。

鼓励和支持骨干酒类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扩大资产规模,提升竞争优势。

支持有条件的酒类企业开展跨地区投资合作,进一步开发市场,拓展发展空间。

3、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节能减排。

鼓励科研院所和骨干酒类生产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改进酿酒方式,创新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能耗,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的排放,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酒管办(局):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无证经营酒类行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省无证经营酒类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酒类消费安全隐患。

各地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做好组织安排,确保这次查处效果。

二、查处范围
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备案),超范围经营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备案证)或许可证(备案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请各地将查处情况于11月底以前报省酒管办。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销售、使用酒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酿酒、烈酒、啤酒、葡萄酒等各类酒类。

第三条酒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好相关职责。

第五条有关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与本规定相一致。

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酒类生产的负责人,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留生产相关记录和样品,保证产品的质量可溯源。

第九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原料的检测和控制,防止使用不合格原料,确保产品的安全。

第十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对所售酒类进行登记备案,包括酒类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已醉酒的人出售酒类。

第十五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酒类知识和销售技能。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饮酒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饮酒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酒类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用酒记录,对员工饮酒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酒类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的禁酒宣传和教育,引导员工形成健康的饮酒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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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8
【实施日期】2000.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储波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等(不含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药酒)。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酒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名优酒类,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酒类的生产和流通
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的,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
(三)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湖南省酒类准产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其理由。

白酒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酒类批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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