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摘录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内容
1.婚姻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规定,婚姻是男女自愿结成的家庭联合体,具有人民法院保护的法律效力。
婚姻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参加婚姻应当利用自由的意志作出决定,不应当受到任何非法干涉。
2.婚姻登记:《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规定,应当登记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双方的婚姻自由、真实和婚姻事实等情况。
婚姻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满期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申请。
3.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规定,婚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爱情原则和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强行和欺诈。
4.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享有和履行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共同承担家庭负担等。
同时,夫妻还应当保持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支持等。
5.家庭财产的处理:《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后,应当根据法定继承制度或者协议继承的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算。
6.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当依法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如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协议或者法院裁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
婚姻情感法律文案短句

婚姻情感法律文案短句1. 婚姻是两个人共同走向幸福的法律承诺。
2.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需要法律的保护。
3.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法律应给予充分的保障。
4. 婚姻是彼此承诺的开始,法律是守护的力量。
5.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选择,法律应提供公正的裁决。
6. 婚姻是两个人的约定,法律是约束的力量。
7. 婚姻是爱情的契约,法律是契约的守护者。
8. 婚姻是家庭的纽带,法律是纽带的保护者。
9. 婚姻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法律是责任与义务的监督者。
10. 婚姻是两个人的承诺,法律是承诺的见证者。
11. 婚姻是爱情的永恒,法律是永恒的守护者。
12. 婚姻是家庭的港湾,法律是港湾的守护者。
13. 婚姻是两个人的信任,法律是信任的捍卫者。
14.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法律是结晶的保护者。
15. 婚姻是家庭的根基,法律是根基的保护者。
16. 婚姻是两个人的奋斗,法律是奋斗的支持者。
17. 婚姻是爱情的盛宴,法律是盛宴的保护者。
18. 婚姻是家庭的梦想,法律是梦想的守护者。
19. 婚姻是两个人的承诺,法律是承诺的监督者。
20. 婚姻是爱情的永恒,法律是永恒的见证者。
21. 婚姻是家庭的温暖,法律是温暖的守护者。
22. 婚姻是两个人的依靠,法律是依靠的支持者。
23. 婚姻是爱情的燃烧,法律是燃烧的保护者。
24. 婚姻是家庭的希望,法律是希望的守护者。
25. 婚姻是两个人的责任,法律是责任的监督者。
26. 婚姻是爱情的永恒,法律是永恒的捍卫者。
27. 婚姻是家庭的幸福,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
28. 婚姻是两个人的梦想,法律是梦想的支持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应当共同管理和使用。
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共同管理夫妻间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进行合作,实现家庭的稳定和谐发展。
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共同财产的含义夫妻间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在法律上均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商企业、农牧渔业和其他经营性财产;•夫妻共同购置的不动产(如房产);•夫妻共同存款和投资所得;•夫妻共同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夫妻共同购买的汽车、家具等动产等。
2. 管理与使用原则夫妻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1 共同管理原则夫妻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一起参与决策和进行管理。
双方应当坚持开放、坦诚的态度,共同协商、制定和执行管理方案。
2.2 共同使用原则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共同使用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时间等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并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需求。
2.3 公平合理原则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财产事务。
一方不得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得单方面擅自支配共同财产。
3. 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处分夫妻间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根据协议或者裁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3.1 离婚情形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或者一方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可以根据协议或者裁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3.2 婚姻无效情形夫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3.3 死亡情形夫妻一方死亡的,可以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关于婚姻的经典语录15篇

关于婚姻的经典语录15篇关于婚姻的经典语录11.婚姻是不具有强制性的,靠的双方相互之间的恐惧,恐惧失去对方,恐惧破坏生活。
而出过轨又被原谅的男人,心里没有了恐惧,自然也不会害怕。
2.爱情和婚姻不一样,爱情只有两个人,一个世界,可婚姻有好多人,整个世界。
3.宇宙银河,都不及,星星的光亮和温柔。
4.十六年的婚姻生活,甜蜜而幸福。
一起经历,一起哭笑,一起奋斗,一起努力,相爱的人所追求最浪漫的事,正是老来时可以聊聊天,斗斗嘴。
5.学生时代谈恋爱谈到结婚,是一辈子里最骄傲的事。
6.“夫妻本是同命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这要看看是什么“鸟”,有的打也不走,有的不打也走,别埋怨,人之本性使然。
7.向新朋友介绍女友时,请搂着她的腰,而不是站在一旁用手指点8.女人在恋爱胜利快乐的时候,全想不到那些事的,要有了疑惧,才会要求男人赶快订婚结婚,爱情好有保障。
9.谁的指间滑过了千年时光;谁在反反复复中追问可曾遗忘;我等你用尽了所有的哀伤;而你眼中却有我所不懂的凄凉。
10.朋友之间的日常沟通中,不要老说自己的事和自己的观点,因为没有人乐意长期地连续地听你说,总要让别人说说,总要聆听一下别人的故事,要适当采纳朋友的正确观点。
否则,长此下去是很有可能所有朋友都离你而去。
这种自我主义思想和极度主观心态还是早日改掉为好。
11.现代社会整体婚姻的安全系数已经大大下降,妻子们的危机感越来越强烈,要让自己不至于惶惶不可终日,就必须做点什么来稳固自己的地位,这比战战兢兢担心有朝一日被老公甩了更积极更有意义。
12.婚姻就好比桥梁,沟通了两个全然孤寂的世界。
——基尔·凯丝勒、爱情有三个特点:一、爱情是不自控的;二、当你爱过一个人之后,你就永远不会再爱TA了;三、爱情的标志是“我想你”,你天天想念的那个人就是你爱的人。
13.这个社会就是如此,只有强大了,别人才能懂你的善良。
所以,在强大之前,请不要善良。
14.我在星空的这一端,你在星空的那一端,相隔很远这很远。
婚姻法律案例新闻摘抄(3篇)

第1篇导语:近日,一起因离婚诉讼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院如何判决?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解析,并对婚姻法律中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正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意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并对张某提出的分割方案表示反对。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式。
以下是双方就财产分割提出的具体主张:1. 张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张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2. 李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李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李某所有。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前,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店所得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财产分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的共同努力,法院酌情判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70%归张某,3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有哪些内容
婚姻法有哪些内容一、结婚(一)结婚的条件: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一)无效婚1.重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二)可撤销婚:只有一种:胁迫婚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3.期限限制:1年(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1.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一)婚内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四、离婚(一)离婚有两种形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二)离婚的实体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1.军婚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2.姻亲关系消灭;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6.物质帮助权。
婚姻经典语录精彩5篇
婚姻经典语录精彩5篇关于婚姻的语录篇一1、你所结婚的对象是你在最脆弱时觉得最适合于你的人。
——贝里克2、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考验。
——易卜生3、与一个好女人结婚,你是在暴风雨中找到了避风港;和一个坏女人结婚,你是在港中遇到了暴风雨。
——席恩4、草率的婚姻少美满。
——莎士比亚5、结婚是因误解而成立的。
——王尔德6、家庭关系建立在婚姻之上,婚姻则植根于两性间天然的相辅相成或互相联系之上。
——康德7、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
——塞缪尔8、婚姻是一本书,第一章写下诗篇,其余则是平淡的'散文。
——尼克斯9、在婚姻生活中,若要爱情持续不断,需要使它小说化。
换句话说,就是要使当初的哀艳动人的情节,加上了血和肉。
——夏尔顿奴婚姻经典语录篇二1.婚姻不幸福的根源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婚姻没有爱情的基础,二是婚后不懂得经营。
这道理其实谁都懂,关键是有没有认真去梳理,有没有好好去思考,有没有真正去把它落到实处。
2.婚姻中付出与索取是相互的,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要尽量避免做所谓的“奴仆”妻子或丈夫,互一爱一互助、互相照顾、互相关心才能携手到老。
请记住:“侍奉”式婚姻注定是短命的婚姻。
3.婚姻是夫妻一辈子的事业,要付出努力去经营,婚姻正是在夫妻携手跨越一次又一次的难坎之后才越发丰富有内涵,才越发显现白头到老的弥足珍贵,婚姻也才散发出她真正的魅力。
4.爱情婚姻不是独角戏,男人女人如果只是纯粹个人层面上的优秀并不能成就幸福婚姻的必然,无论是才子佳人式夫妻,还是相互欣赏式夫妻,其本质是一致的,那就是互解风情,懂得生活,所谓夫妻“演双簧”——没有配合不行。
5.走过爱情,走过激情,走进婚姻,走进平淡,经过七年之痒,迈过十年之坎,婚姻之路是进入死胡同还是越走越宽,全靠我们如何去呵护、如何去经营。
6.当丈夫另有所一爱一,心已不可挽回时,真的不要你了,妻子无须一蹶不振,更不要从此终生潦倒,要不动声色继续活得好好的,要争气,不要将个人哀怨放到桌面上,不做祥林嫂,要敢于直面惨淡的婚姻,敢于正视残忍的分离。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配偶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
这个条文对于婚姻的幸福和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并探讨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的原则。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的。
如果没有相互尊重,婚姻就很难维持。
通过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夫妻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强调了配偶之间的互相关爱。
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彼此照顾,相互支持。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只有彼此关心和支持,才能使婚姻的幸福感和稳定感增加。
夫妻之间应该以爱和温情相待,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互相关爱,夫妻之间的感情将更加深厚,婚姻的美满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配偶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并不仅仅是婚姻生活中的原则,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至关重要。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和健康,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夫妻之间缺乏互相尊重和关爱,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家庭矛盾升级,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
因此,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尊重和关爱的意义更加突出。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的婚姻观念不再是传统的男尊女卑,而是追求平等和共同发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原则,正是适应了当今时代的要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然而,尽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婚姻问题。
有些夫妻在婚后依然存在着不尊重和关爱对方的行为,甚至有的配偶更是产生了暴力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和重要性需要更加强调,需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促使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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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
”“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他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至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个人的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
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毛泽东同志说:“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
”“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必须自行回避。
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
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取得公婆或岳母的遗产。
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子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在我国,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女婿和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叔、舅、堂兄妹等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呢,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
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人民政府不主动追究。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春秋时期的越国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长吏配之。
”198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凡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
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
我国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包括并无血缘关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违法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
到当事人双方的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均可。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申请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既不能由一方单独提出,也不能委托代理或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
申请时必须持有法定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许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
鉴于实际生活中确有少数干涉婚姻自由、扣押有关证件或拒绝出具证明等情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
《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交男女当事人分别收执。
如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它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离婚时,结婚证书应予收回。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这种结合包括两种情况:一、双方本人及其关系均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二、既缺乏结婚行式要件,又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是以配偶相待的,他们之间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
姘居的男女双方并不具有永久的共同生活的目的,他们虽在一段时间内同居共处,但并不以夫妻相待,其关系随时可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结束。
在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一切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第二,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第三,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
只有在补充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四,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对于有关纠纷,应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除对子女继续帮助、教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在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等父母仍需尽抚养义务,不得推诿。
第15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而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收到侵害时,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诉讼。
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父母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
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引起刑法上的后果时,父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子女不止一人的,赡养父母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
父母和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他们都是独立的继承法上的主体。
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出生后死亡的,则由死亡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继子女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是有双重权利义务的。
收养是法律上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
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国家对孤儿的收容和养育是行政法上的行为。
通过收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收养只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寄养只发生抚养行式的变化,不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
收养人须是成年人;收养人须无子女;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双方同意。
一方要求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时,不应准予收养。
如结婚时一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未双方收养。
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
收养成年人时,被收养与收养人的年龄差距须达到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未未婚青年。
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办理收养的机关: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
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程序:①申请(可口头或书面)。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证件。
②审查③办证。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