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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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即法官们每天进行的决定案件的工作就是,法官们依据其法律的的授权和从先辈哪里继承得来的权威,参与法律的酿制的过程。

要确定这一过程的混合物的比例,我们首先要寻找酿制的成分,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渊源?有时,决定一个案件的规则直接来源于宪法或制定法,此时,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但是,当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法官将踏上另一块神秘的土地:遵循先例!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做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他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

法官的必要工作是了解先例的真实面目,抽取先例中的原则,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它的发展、增长趋向。

如果从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烦人那些规则不大起作用,那么,这个原则本身就最终会受到重新考察。

当这个过程延续贯穿了多年之后,变化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补充或修饰,它已经是一种法律的革命和蜕变。

有时,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混不清,或者他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利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构建一个在事件发生后制定的权威性的决断。

一、事实上,法官在进行思考以作出判决的时候,也就是不同的原则的指导力量在相互竞争以获取法官青睐的时刻。

(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它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

由于案件数量很大,主题相关的判决堆积如山,因此,能将这些案件统一起来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则就具有一种倾向,并且是一种合法的倾向,即在这个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范围内将其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

如果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就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

这种感情的根子就在于先例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

这种感情得到加强,完全是由于人们在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英文回答:A Reflective Essay on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judicial process is a complex yet essential system for addressing disputes,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and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It provides a forum for parties to present their cases and receive impartial judgments based on established legal principles. Through the lens of a recent high-profile trial, this essay explores the intricacie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mining its strengths and limitations while highlighting the fundamental values it embodies.The trial, which captivated public attention, involved allegations of financial misconduct and fraud. The prosecution presented a meticulously crafted case, supported by an array of evidence, including documents, witness testimonies, and expert opinions. The defense, inturn, mounted a spirited challenge, questioning the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 and countering the prosecution's evidence. The jury, tasked with the solemn duty of deciding guilt or innocence, deliberated for days before reaching a verdict.Throughout the proceedings,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were scrupulously observed. Both parties were afforded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arguments, examine witnesses, and question evidence. The judge, acting as an impartial arbiter, ensured fairness and order. The adversarial system, with its competitive dynamics,facilitated a robust examination of the facts and arguments.The trial showcased the strength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provided a transparent and accountable forumfor resolving a complex dispute.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ensured that both sides received a fair hearing,and the jury's verdict reflected a considered judgment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hrough this process, the rule of law was upheld,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both the accused and the alleged victim.However, the trial also highlighted some limitation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adversarial nature of the trialcan sometimes result in overly contentious proceedings, potentially obscuring the underlying truth. Furthermore,the time and resources required for complex trials can be a significant burden on the system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In assess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is crucial to recognize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pursuit of justice,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are guiding principles that shape the functioning of the system. While the process may have limitations, its commitment to these values remains an indispensable cornerstone of a just and equitable society.中文回答: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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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得体会篇1很快乐能跟大家共享这份材料,这份资料仅供参考,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假如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忙,我们将感到万分快乐,不过千万别过度膜拜,切记、切记! 先说说试卷分布卷一:宪法、法理、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卷二:刑法、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卷三:民法、民诉、商法卷四:涉及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商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文下面开始正题,我将整个总结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时间安排第二部分是参考书和习题的选择第三部分是复习方法第四部分是关于辅导班的取舍第五部分是其他留意事项一、关于时间安排时间安排是整个司考复习的开始,有了详细的时间安排,才好有步骤的进行复习,但由于每个人的详细情况不太一样,有基础好一些的,有基础薄弱一些的,时间上可以敏捷处理。

这里只给大家一个基本的时间安排进行参考,同学们依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自我调整。

总体原则是:不宜把战线拉的过长,重要的是在相对时间内效率要高。

前紧后松,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

(题外话:司考这个东西总有些偶然性,确实也有看个两三个星期就能考过的,但毕竟还是少数,而且或许是人家底子好,所以在复习的开始还是不要抱有太多的侥幸心理,脚踏实地还是更靠谱些,等积攒肯定实力再祈祷人品爆发也不晚,是不?)(一).总体安排.:从3月份开始始终到9月份(这个时间敏捷把握,人家一天看15个小时的,和一天看6个小时的总归是不一样,时间长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高投入高产出) 3月——5月,这两个月是基础复习的阶段。

即大家要把司法考试的整体内容有大致的了解,至少头脑中要有基本框架,在提到每一个相关法律的时候,能够大致说出其中的内容方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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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学期初,王老师就要求我们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个学期读了还不到两遍,其晦涩难懂程度真是让人头疼。

我觉得我对整本书的了解太肤浅了,就从内容方面写一下自己的读后感,对以后深读这本书也能大有裨益。

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涉法不深的我颇为头痛的。

全书非常简洁,只有一百多页。

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结语。

作者主要从法理层面表达司法观点,其中辅佐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通读之后我认为,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造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造法。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造法要遵循四种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方法、类推的方法。

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法——事实上,“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但却是最基本的方法。

法律自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而是经验”的训诫以来,逻辑的地位似乎遭到了人们的轻视,但卡多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经验沉默无语时就应该忽视逻辑。

法律本身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但依然有逻辑的一面。

通过逻辑,众多案件被统一以来进行理性化的处理,并投射和延伸到新的案件上去,因此法律也具有了一贯性、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因此可以对法律的实施和案件的判决产生合理的预期。

依照哲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体系内进行推理,可以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这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工具。

但哲学方法自身的发展具有限度,如果超越其限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或者与人们普遍的正义情感相违背,此时就应该考虑其他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但是并非认为它是最重要的,而是因为它在解决众多繁杂案件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同时他以里各斯诉帕尔默案为例说明该案中格雷法官与伊尔法官按照同样的逻辑方法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所遵循原则的哲学基础不同,认为哲学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相互争夺的“优先权”问题。

第二、历史、传统的方法,法律原则都有自身扩展直到其逻辑极限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有时要被这一原则本身的历史限度所限制,这就是历史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是相契合的,历史的影响可以为逻辑扫清道路,但两者也会发生竞争。

“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

除了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理解他们。

”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它们是从法律的外部而不是法律的内部来到我们面前的。

只有在考察历史的过程汇总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在这些领域,“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因此,法官在确定某些法律规则的发展方向时,必须充分注意它们的历史,没有历史就没有进步,正如卡多佐在书中所言:“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第三、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认为前三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有着自身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时还可以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在法律没有达到其终极目标——正义之前,都不能永久性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因此法律的实质是流变的,而不是固定的。

法官在确定现存的规则如何发展时,应由法律的终极原因——社会福利决定。

对法律应从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即追求法律的效用。

社会学的方法是其他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衡量相互竞争的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

但社会学方法的运用要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间,不能为了个别而牺牲了一般。

法官需要从社区生活中发信衡量效用和评价道德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应尽量做到客观。

卡多佐重点论述了社会学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官的影响,这是本文的核心思想。

通过对社会学方法的精心分析,得出法律的实质是流变的,而不是固定的。

因此法官的职责不仅仅是在发现法律,而且还在去创造新法律,认为我们应该用“进化论的棱镜”来理解和看待法律。

同时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至此,卡多佐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找到了理解法律的工具,即主要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

只有知道道路通向何方,我们才能智慧地选择路径。

如同法学家庞德所言“在现代法律科学中,最重要的推进也许就是从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

”着重点已经从戒律内容转向实践中的戒律效力,从救济是否存在转向为实现该戒律的设计目的而设立的救济能否获得以及是否有效。

我们可以看出,卡多佐主张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和耶林目的法学的观点,但他又有所发展了,主张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这个社会价值的规则都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有力且日益重要的检验标准。

因此,司法的全部功能也随之发生了转移。

在法官创新的界限之内,最后地选择原则就是适合目的的原则。

社会学作用是巨大的,随着法社会学方法的兴起,其他法学方法就有点黯然失色了。

因为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他们的的权利设定边界,对他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

可见卡多佐是非常看重法社会学的方法的。

第四、遵循先例的方法。

卡多佐认为,在现代,我们寻求习惯在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如何适用某些既定的规则。

但是,习惯也起着创造某些法律规则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一些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在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新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官可能就需要完成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的行列的任务,但是法官在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体系时,不能使这些习惯产生与现行制定法不一致的情形。

习惯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例如在对习惯进行运用的过程中,就可能将习惯与传统道德、流行的关于正确行为的标准和时代风气等同起来。

这是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之间的契合点。

统观全文,卡多佐没有讨论是否应该允许法官创造法律,而是将法官造法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来进行分析描述。

正如他所说:“我只是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

”他指出,如果法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地方,就不需要法官自己斟酌,而是直接运用法律。

不过很多时候法律都存在真空,法官就要通过自己的判断来综合各个方面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所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具有了双重的任务:“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如果不是衰退和死亡——的路径或方向。

”通俗来说,就是法官造法,司法填补法律的空白。

与传统的人们倾向于讨论如何技巧地将蛰伏于先例中的原则抽取并精确地表达出来不同的是,卡多佐更关注如何确定先例原则的边界和它发展、增长的趋向。

对此,卡多佐提出了四种路径,并称之为哲学的方法、进化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

他说:“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正是运用这四种方法以确立原则发展的方向,并最终达到判决的结果。

在卡多佐的语境里,一个总的意象便是,司法过程就是法律的成长过程,法律的成长过程意味着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而来,往哪里去,应该往哪里去,可能往哪里而去,法官我在此能做或者应当做什么等等。

卡多佐是现代第一位这样的法官,他告诉我们他如何判案,如何造法,并暗示其它法官为何会这样做。

卡多佐并不是一个偏执的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位中庸的实用主义者。

他既强调法官可以适时造法,但又同时承认先例、习惯、社会生活对法官活动得约束;他既承认法官自身的主观条件对判决会有重要影响,又强调司法判决必须被尽量客观地作出;他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这样卡多佐的论述就显得四平八稳、有理有节,为后世法官所广泛接受。

他的思想让司法逐步摆脱了严格遵循先例僵硬禁锢,让司法活动能顺利进行。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不管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对我国法制的发展都有重大借鉴意义。

卡多佐的论述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

制定法当然也会存在出现“空白”的情况,虽然法官可能实质上在发挥着造法的职责但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立法的权力。

例如在我国司法造法职能主要由司法解释和判例约束力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解释法律的权利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 3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提到“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各种司法解释,每一个大法颁布其后都会有司法解释出台这几乎成了我国法律界的惯例。

这与我国当前缺乏操作性的概括性立法、原则立法有很大关系并且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制定司法解释。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权由法院来实施更为可行有效诉讼中烦杂的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事项更适合由熟悉的诉讼实际情况的法院针对实际需要来制定修改诉讼规则,赋予和强化司法解释权是时代的趋势。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

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在我国法官具体判案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作用。

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

因此,必然会注意上级法院以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例。

这些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看我国的司法的过程,虽然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已有很大进步,但是法官素质、文化、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司法过程的效率不高,多保守,少主动,多教条,少灵活。

当面对个案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定事实后,法官不敢大胆的运用法律规则判决,而是寻找明确的法条。

如遇到无法律明文规定或特殊案件时,就要逐级请示,数次合议上审委会而没有在法律规则的精神里去推敲,而是凭经验稳当妥协的裁判。

在办理一些案件时,还存在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有些法官不能捍卫法律,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合议案件时“见机行事”对法律信仰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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