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加工厂管理规定
小薇加工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薇加工厂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薇加工厂全体员工,包括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行政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小薇加工厂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2. 实效原则:注重实际效果,提高工作效率;3. 人本原则:尊重员工,关心员工,激发员工潜能;4. 质量第一原则: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小薇加工厂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厂长:全面负责工厂的各项工作,领导和管理工厂全体员工;2. 副厂长:协助厂长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事务;3.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4. 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改进;5. 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调整;6. 技术研发部:负责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7.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管理;8. 安全管理部:负责工厂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9. 行政部:负责工厂后勤保障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五条员工招聘:1. 人力资源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招聘计划;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岗前培训。
第六条员工培训: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2.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和安全生产等;3. 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员工考核:1. 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3. 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八条员工薪酬:1. 建立健全薪酬制度,确保员工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2.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3. 定期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计划:1. 生产管理部根据销售订单和市场预测,制定生产计划;2. 生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原材料供应、设备能力、人员配置等因素;3. 生产计划应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9篇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你准备好了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加工厂车间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一、水处理制水车间前需两次更衣、穿工作服、工作鞋;二、做好班前空气、环境消毒及配好刷桶用的消毒水;三、水处理生产前对空桶检验,重度污染的桶要单独处理,严禁马虎灌装;四、对空桶外表要刷洗干净,桶盖消毒后方可使用;五、手要经常清洗消毒,严禁用手指触摸桶盖内部接触水的部位;六、严禁穿工作服与鞋出水处理车间,防止外来污染源;七、不准在水处理房抽烟、嗑瓜子、吃东西、闲聊天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八、上岗操作前应换衣、净手,进屋前十分钟打开水处理房间紫外线10-15分钟后再工作;九、下岗前要对水处理环境场地进行清洗,当天的消毒水用于地面消毒,做好环境卫生,临锁门前打开紫外线灯对空气做最后消毒;十、直接从事水处理制水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桶装水生产,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饮用水水处理生产工作;十一、水处理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勤剪指甲,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十二、水处理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十三、禁止在水处理车间内吸烟等其他有碍桶装水卫生的活动;十四、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鞋,进入非水处理生产场所(如厕所),工作前、便后必须洗手,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车间。
私人小型工厂规章制度

私人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私人小型工厂的全体员工,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工厂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2. 员工在工作期间需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中间有1小时用于休息。
2. 迟到、早退、不按照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条:员工行为规范1. 员工在工作期间需保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禁止在车间内吸烟、喧哗,影响工作秩序。
2. 员工需尊重领导和同事,相互合作,不得在工作中产生纷争和矛盾。
3. 禁止在工作期间聚众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时使用手机、电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1. 员工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操作机器设备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2. 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安全隐患需及时汇报,不得私自进行维修、更改。
3.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防护规定,穿戴工作服、劳保用品,注意个人安全。
第五条:工作纪律1. 员工需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工序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停工、停机。
2. 禁止在工作岗位上睡觉、打盹,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如有加班安排需服从工厂安排,不得擅自拒绝。
第六条:奖惩制度1. 工厂将按照员工的表现和工作态度给予奖励,包括荣誉、奖金等形式。
2.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制裁,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扣减奖金等处罚。
3.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员工,工厂有权做出解雇处理。
第七条:其他规定1. 员工需在入职时签署本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工厂将定期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3. 本规章制度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员工,员工应配合执行。
以上为私人小型工厂规章制度,希望所有员工遵守并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小加工厂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厂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顾客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顾客为中心,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2.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3. 科学管理,预防为主;4.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2. 组织编制和修订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3. 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4. 监督检查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制度有效执行;5. 处理质量事故,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6. 负责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质量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2. 技术部门:负责产品设计和工艺优化,确保产品设计合理、工艺先进;3. 检验部门:负责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4. 销售部门:负责市场调研,了解顾客需求,收集顾客反馈,确保产品满足顾客要求;5.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顾客投诉,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本厂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方针:追求卓越,满足顾客,持续改进;2. 质量目标: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95%,顾客满意度≥90%;3. 质量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质量计划,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4. 质量手册: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运行方式;5. 程序文件:规范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流程;6. 作业指导书:明确各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原材料质量控制:1. 采购部门负责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2. 技术部门对原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3. 生产部门在使用原材料前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
第八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1. 生产部门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稳定;2. 检验部门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3. 生产部门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公司 工厂 小型加工厂 挂牌工厂 员工规章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目录前言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员工守则 (2)第三章员工薪酬制度 (3)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第五章人事制度 (4)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4)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5)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5)第四节员工培训 (5)第五节人员调动 (5)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6)第七节请假规则 (6)第八节员工投诉规则 (7)第九节奖励种类 (7)第十节惩罚种类 (7)第十一节辞工制度 (7)第十二节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7)第十三节奖惩处理程序 (8)第十四节厂服管理规定 (8)第十五节员工福利待遇 (9)第十六节优秀员工评比 (9)第十七节保险制度 (10)第六章车间管理制度 (10)第七章质量管理政策 (11)第一节质量方针及目标: (11)第二节产品质量标准: (11)第三节品管组织人员编排: (11)第八章设备工具管理制度 (12)第九章装配车间制度 (13)第一节工作程序 (13)第二节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13)第三节基本要求 (13)第十章仓库管理制度 (14)第十一章公共生活区管理制度 (15)第十二章员工住宿管理细则 (15)第十三章安全操作规程 (16)第十四章消防制度 (16)第十五章附则 (17)1前言为了保障劳资双方的合理利益,加强公司的治理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生产,提高生产效益,结合我厂实际情况,要求每位应聘者必须具体了解和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障公众生活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章程。
第二条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 本厂最高领导权力属于总经办, 并由以总经理为首的办公室领导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聘用职工解雇职工和开除职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政部共同批核。
第三条凡属本公司职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章程的各有关条款,同时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小工厂规章制度

小工厂规章制度一、工作时间1. 职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
3. 工作期间禁止职工进行个人事务,如购物、上网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劳动纪律1. 职工应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进行闲聊、打闹、吸烟等可能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2. 职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设备,并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
3. 完成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放;同时保护工作环境的卫生,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三、工资待遇1. 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放,不得晚于每月的15日。
2. 职工应当如实填写工作时间表和事假、病假等请假手续,按照请假天数扣除工资。
3. 加班费应按照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可凭有效证明申请加班费。
四、违纪处分1. 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的,直接扣除相应工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危害安全生产、盗窃公司财物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辞退等处分。
3.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职工权益1. 职工享有公平、公正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职工有权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3. 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等合法休假权益。
六、离职手续1. 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应正式向单位上交书面离职申请,并于一周后交回工作证和相关人事档案。
2.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时交回公司财物,并办理离职手续。
3. 离职时,职工应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公司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算工资。
七、其他事项1.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就医。
2. 职工应按照规定出勤时间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和考核等活动,不得擅自请假。
3. 职工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上为小工厂的规章制度,请职工们务必遵守,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共创公司的美好发展前景。
加工工厂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加工工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加工工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与工厂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加工工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工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第六条设立安全管理部,负责全厂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工厂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员工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
第十八条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和违规操作电气设备。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九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采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是现做现卖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食品流通领域;生产经营的是即做即食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和消费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和各种酒类以转化饲料为主,生产米酒为辅的酿造米酒除外等高风险食品;第四条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地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第六条小作坊监管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八条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申请人,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符合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换证审查;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审查通则及证书的制作由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第十七条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变更为小作坊;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并对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第二十条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第二十一条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建立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第二十三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第二十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着位置,明示产品准许证编号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地区销售”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第二十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九条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十一条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小作坊开业前,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第三十二条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三十三条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馆等餐饮环节销售;第三十四条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抽样检验,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三十八条小作坊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验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受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小作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品;五生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四生产经营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一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二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三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四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五身体患有传染疾病、不健康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或者销售的;七超范围、超区域生产销售食品的;八未执行开业或歇业申报制度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吊销准许证;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取得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准许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六、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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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加工厂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小加工厂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办理需负责人同意。
2、生产期提前十五分钟上班,做为交接班时间。
3、严格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10分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岗位制度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工作时间禁止睡觉、串岗、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越岗操作,不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调节设备重要参数、阀门、开关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违者处以50元罚款。
5、各岗位操作工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紧密协作。
三、奖惩制度
1、服从车间主任管理、调动和各项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从管理、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轻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办公室报到学习。
2、对车间提出合理建议,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纳,给予表彰奖励。
3、上班认真、负责,且本岗位不出现重大失误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表彰奖励。
4、无责任心,造成设备故障、原材料浪费、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