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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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

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监督检查制度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

政府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认真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4、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房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房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建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房建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房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6.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7.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要求。

8.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9.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程1. 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安全监督申请。

2.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予以批准。

3. 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施工情况。

4.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5.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6.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合格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建建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建发〔2015〕2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年5月中旬,我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省温州、衢州、湖州和嘉兴市城区及所属的乐清、永嘉、龙游、江山、安吉、南浔、海宁、嘉善等8个县(市、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3个公共建筑工程、4个商品住宅工程和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计建筑面积68.09万平方米。

检查重点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及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等,并现场抽查了工程实体质量。

同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我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集中反馈会议,受检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被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检查组指出在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共反馈检查意见432条,下发了13份整改督办通知书和3份执法建议书,责令下达1份停工整改督办通知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建建发[2011]2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
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建发〔2011〕25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
稳定好转。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大隐。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建设工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

2. 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等。

三、检查内容与方式1. 督导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环境保护等方面。

2. 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面覆盖,无死角。

四、检查程序1. 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对象、内容和标准。

2. 实施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参与,确保检查的公正性。

3. 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六、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1.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工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制度范本

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制度范本

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工作。

第六条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在建项目安全督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组成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提供技术支持。

三、督查内容第八条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六)事故隐患整改及事故处理情况;(七)其他应当督查的内容。

四、督查程序第九条在建项目安全督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对象、时间、内容和要求;(二)开展现场督查,填写督查记录表,拍摄照片或者录像,采集有关证据;(三)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四)将督查情况汇总,形成督查报告,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五)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督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整改;(六)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督查组在进行安全督查时,有权查阅在建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在建项目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及下属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三)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原则;(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局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指导、监督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下属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七条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完成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三)施工现场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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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督查制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督查制度
为完成省厅、市政府安全目标任务,加强局属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管理,落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安全督查制度。

一、督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督查范围:
1.局属单位落实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

2.住房、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园景区等行业管理工作和行业安全工作。

(二)督查主要内容
1.行业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2.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3.局属监管单位管理工作和监管工作的频度、力度情况;
4.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隐患情况;
5.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分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督查分工
1、局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结合主管和分管单位(分管行业)工作开展分管口的安全督查工作。

2、局各职能处(室)牵头开展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督查工作。

3、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安全督查的上下沟通、协调工作。

(二)督查方式
督查分阶段性和日常性督查二种。

阶段性督查主要是为落实市政府、省厅布置的大检查而开展的督查工作,日常性督查是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的日常性检查工作,根据时间和效率情况,阶段性督查可以与日常性督查相结合开展,日常性督查可结合节假日、季节性、专业性、苗头性等情况安排开展。

督查可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实地查看、询问现场作业人员等方式。

(三)督查时间安排
阶段性督查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明确的时间组织开展。

日常性督查工作的时间计划原则上要求做到:局主要领导不定期开展督查;局分管领导每季不少于一次,结合分管分管行业组织分管口职能处室人员进行行业管理督查;局职能处室每二月不少于1次,结合分管行业开展行业管理督查。

三、隐患整改要求
每次督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附检查记录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附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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