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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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一、《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所谓出资,是指出资人将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转移给拟设立的公司或已经设立的公司,并将该财产所对应的价值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包括溢价时计入资本公积)的行为。

出资人出资并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出资的财产丧失所有权,但取得对公司的股权。

用以出资的财产成为公司的财产并在公司的经营中为股东谋取利润。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从我国《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看,出资一定表现为某种财产形态,这种财产能够被接纳为出资的核心要素是,它具有在生产经营中为公司带来利润的可能性。

二、净资产概念分析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

从财务角度分析,根据科目的不同,作为权益类科目中的净资产,可以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作为财务概念的净资产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它无法一一对应具体的财产形态。

人们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是净资产,也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无形资产是净资产。

对于股东而言,净资产只是代表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价值的大小,即只具有计量的意义,不对应具体形态的财产。

三、净资产在整体变更中的参考意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证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财务报告分析净资产(3篇)

财务报告分析净资产(3篇)

第1篇摘要:净资产是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企业在特定时点的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额。

本文通过对某企业财务报告的分析,探讨其净资产的形成、变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引言净资产,又称股东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所剩余的权益。

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持续发展能力。

净资产的分析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及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某企业为例,对其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进行分析。

二、净资产构成净资产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 股本: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是股东对企业投资的权益。

2. 资本公积:企业因发行股票溢价、接受捐赠、资产重估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股本。

4. 未分配利润:企业历年累积的净利润,尚未分配给股东的部分。

三、净资产变动分析以某企业为例,对其2019年至2023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探讨净资产变动情况。

1. 股本变动2019年至2023年,该企业股本保持稳定,没有增发或回购股票。

股本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较小。

2. 资本公积变动2019年至2023年,资本公积变动较大。

主要原因是:(1)2019年,企业发行股票溢价,资本公积增加;(2)2020年,企业接受捐赠,资本公积增加;(3)2021年,企业资产重估,资本公积增加。

资本公积的增加对净资产有正向影响。

3. 盈余公积变动2019年至2023年,盈余公积变动较小。

主要原因是:(1)企业净利润相对稳定,提取的盈余公积较少;(2)2022年,企业将部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盈余公积减少。

盈余公积的变动对净资产影响不大。

4. 未分配利润变动2019年至2023年,未分配利润变动较大。

主要原因是:(1)企业净利润波动较大,导致未分配利润波动;(2)2020年,企业将部分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

未分配利润的变动对净资产有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净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净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会有所调整和改变,特别是对于净资产的处理方式。

在进行净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处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股权转让1.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需要登记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转让股权的股份比例、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等。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凭证登记,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

二、确认净资产2. 在股份制改造前,企业需要确认原有的净资产情况。

这包括确认企业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并计算出净资产的数额。

在确认净资产时,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处置旧股权3.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旧股东可能会选择进行股权处置。

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赠予等。

企业需要及时对旧股东处置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登记和核算,并及时进行账务结转。

四、确认新股权4. 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企业需要确认新股东的股权情况。

这包括确认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等。

在确认新股权时,需要做好相关的股权变动登记和账务处理。

五、调整净资产5.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企业的净资产会发生变化。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股份制改造后的股东权益情况,对净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包括调整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的数据。

六、处理业绩影响6. 股份制改造可能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及时对业绩影响进行评估和披露。

这包括对财务指标、利润分配等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业绩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七、披露相关信息7.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包括披露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等。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及时对披露信息进行确认和登记,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在进行净资产股份制改造时,做到规范、合法、准确地处理相关会计事务,确保股份制改造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股改净资产折股的税收处理

公司股改净资产折股的税收处理

公司股改净资产折股的税收处理
根据中国现代集团投资银行事业部多年的财务顾问经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予以规范,企业重组业务包括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四种典型方式,这四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本文将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关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是这样规范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从上述定义可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对象是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的目的是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这种股权的表现形式是接受企业的股份或股票等。

资产转让可以看成是一项整体资产投资活动,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投资后,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企业不解散,从事的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不应按照清算所得的计税办法处理,由于投资资产价值需要双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价差,对这部分价差如何征税?税法规定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来处理。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原则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相关问题解析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相关问题解析

不 变 ,公 司资产负债表 中的所有 者权益 也不变动 ,只是资产 内部 的科 目发生变
动 。本 资 料 背 景 中 , 上 市 公 司 A 资产、
分立 、 出售 置 换等方 式 将全 部或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资 ( 以 经 审 计 评 估 数 据 为 准 )设 立 全 资 子公 司B ,B 公 司成 立后承 继A 公 司 全 部
行 投资 、联 营的 ,投 资 、联营 的~方 以
( 二 )属 于企 业 分 立 还是 资产 转 让
公 司 分 立 与 资 产 转 让 存 在 着 共 同
土地 ( 房 地 产 )作 价 入 股 进 行 投 资 或 作 为 联 营 条 件 ,将 房 地 产 转 让 到 所 投 资 、 联 营 的 企 业 中 时 ,暂 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二 设立全 资子公 司涉及 到的
去 。但 是 公 司 分 立 是 在 原 公 司 分 离 一 部
几个相关 问题
( 一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2 0 1 1 年8 月1 3中国证监 会修 订 1
的 《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产 重 组 与
分 资产 后 不会 获得对价 资产总额 因
此减 少 ,所有 者权益也减 少 。资产转 让 是转 让方将~ 部分 资产 转让分离 出后 .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对 价 转 让 方 的 资产 总 额
配 套融 资相 关规定 的决定》第十 ~条上
市 公司及其控 股或者控 制的公 司购买 、
纳 税 人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通 过 合 并 、

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精选

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精选

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剥离的资产不低于原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净资产出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资产与股权的税收处理政策解析与涉税问题

资产与股权的税收处理政策解析与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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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我公司是一个改制企业,股东人数很多,涉及到 股息红利发放,如何做到少缴个税?(答案:工资薪 金)
• (补充说明:由于股东人数过多,由独立个人股东转 入到成立的个人公司似乎不太现实和科学,请问还有 别的方式来合理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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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权转让与所得税
• (一)企业股权转让征税问题 • 《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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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思路:
• 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公司在半年报和年报连续进 行两次10转10的高比例转股,该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 量变为400万股,对应股价除权之后变成每股5元,其 中有100万股属于限售股,而其余300万股由于属于在 限售期结束后获得的流通股,转让所得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 避税结果:

自然人如果将全部股票出售,只需按照500万元 的限售股转让收入进行征税。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 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 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 本,准予扣除。
• 分析:税后留存收益能否扣除?(答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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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10]79号
•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 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 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金额。

• 思考分析:税收计税基础相同吗?(答案:税收上按 历史成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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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B公司70%的股权 (同一控制下合并)。投资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 5600万元,公允价9000万。合并日,B公司账面所 有者权益额为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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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肖太寿财税工作室一、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净资产的法律概念企业净资产是属于注册公司所有,并且公司注册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其中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

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净资产的相关规定与相关涉税业务处理相匹配(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

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

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处理2014年3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股东或投资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到账时间。

基于以上变化,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基于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股东的出资总额,而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公司章程载明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的考虑,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公司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部分,在未缴足前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没有缴纳一分钱的情况下(只认缴全部注册资本而没有支付一分注册资本),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投入公司注册资本的时间,则在支付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税务处理在公司设立环节,只存在印花税问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情况下,公司到底要不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八条规定:“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没有实际收到股东或投资者投入注册资本,没有构成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等到股东或投资者下次投入注册资本时,再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不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6号)规定:“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公积金不能用来弥补亏损呢”,主要基于以下二种原因:第一,从资本公积的来源来看,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股本溢价所得,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它不能用于企业的亏损弥补,原因是企业的投入资本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根据资本维持原则,投入的资本不能任意支付和分配给股东,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

它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与企业的利润无关,如果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它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如果当年还有盈利,则要分配给股东红利,这在事实上是一种变相抽逃资金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不允许的。

在正常情况下,资本是不能转化为利润,企业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资本的增值而并非减值。

所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来看,资本公积金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的。

第二,从政府的立场来看,一些公司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而不用税前利润来弥补亏损,是为了使企业年末报表显示是盈利的,符合证监会审核公司上市必须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性规定而获得上市条件,以便能融资,更好的圈钱。

这将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从政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角度来看,资本公积金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的。

(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及相关的涉税处理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基于此规定,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向公司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公司有亏损或没有弥补亏损之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不可以向公司投资者进行分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要分投资者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个人两种情况来处理,具体分析如下:(1)股东或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股东或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股东或投资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要缴纳印花税。

(2)股东或投资者是自然人个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第一,股东或投资者是自然人个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规定如下:“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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