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实践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选聘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尽量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同时应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各培养单位应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了解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中从事与所聘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能为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与我校签订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的,经单位推荐者,选聘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有厅局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标准、专利等。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由专业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XX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向相关专业学位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审定和备案。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颁发聘书。
学校统一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颁发聘书。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三条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资料、实践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处文件校学字【2014】74号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2014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本校在籍的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参评年度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6.同等条件下,在思想政治表现、科学研究、学习成绩、社会活动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参评。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1.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学院(部、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3.研究生个人申报,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推荐人(原则上应为申请学生导师)签名确认后,向学院(部、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原件。
4.学院(部、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综合排序,确定学院本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单,上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MBA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稿)

安徽财经大学 MBA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建设是研究生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关键环节。
为了充分体现“以合作拓资源,以规范保质量,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求发展”的办学思路,以课程建设推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工商管理硕士(MBA)的教学质量,实现我校 MBA 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建设内容第二条课程组师资队伍建设。
MBA 核心课程组建课程组。
课程组是 MBA 任课教师组织课程教学,开展教学改革与创新,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教学单位。
课程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教学水平,从事申报课程教学 2 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同时具有企业兼职,或参与企业管理咨询等实践经验。
课程组由 1-3 名主讲教师组成,主讲教师应达到《安徽财经大学 MBA 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中关于任课教师的资格要求。
同时课程组确定 1-2 名国内本课程知名教授或知名企业家为顾问或兼职教授。
每个课程组配备助教 1 人,由组长推荐,承担教辅工作。
第三条教学过程管理。
(一)制定本课程集体备课、教学观摩与研讨、外出交流等教学教研计划。
(二)根据安徽财经大学 MBA 教学目标定位和要求,形成系统、明确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课件及教学案例材料等教案文本。
要求课程教学目标体现 MBA 教育目标的要求,课程内容支持教学目标。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方法、手段和教学管理。
课程教学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上进行。
(三)课程组每学期开展课程教学教研活动应不低于二次。
由课程组组长负责记录每一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议题及内容(填写工作日志)并妥善保管。
课程组长负责收集和保管教学大纲、教学课件、教学案例材料及教研教改成果等档案材料。
学期末安排期末考试出卷及分数登录工作,收集并保管试卷、课程作业等档案材料。
第四条案例教学和案例编写。
MBA 课程要突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至少占课程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比重。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实行聘任制。
遴选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选聘的导师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素养。
第五条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以上职称。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讲授反映本学科点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
第八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近三年内科研业绩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第一项及二至八项中的一项(美术学专业条件另外制定):(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8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8万字以上。
(三)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项。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MF)指导性培养方案 - 金融硕士教育中心

金融学院金融硕士专业学位(MF)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金融专业硕士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4年修订的《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MF)指导性培养方案》,以及《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为提高我院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分为招生考试、培养方案、学位论文三个环节。
第三条通过完善三个管理环节,规范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实现提高生源质量、完善管理培养方案、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招生考试第四条招生对象。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
第五条入学考试。
实行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统一考试方式。
第六条考试科目。
思想政治理论(100分)、外语(100 分)、金融学基础(150分)、数学三(150分)。
其中“金融学基础”由金融学院命题,其它由全国统一命题。
“金融学基础”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目由导师组负责编写和指定,研究生处负责发布宣传。
第七条录取方式。
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择优录取。
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0.6和0.4。
第八条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
第三章培养方案第九条培养目标。
金融硕士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金融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创新和进取精神,较强的从事金融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应用性金融专业人才。
第十条基本要求。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具备扎实的金融学理论基础与技能,具有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能够应用金融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英语,达到公共英语国家六级水平。
第十一条培养方式。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用学分制,注重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时间:2010-8-30点击数:1678作者:研究生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德、智、体三方面要求,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学业水平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达到下列水平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通过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
4.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或学科组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注明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由大会出具证明)。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425分以上,美术学、专门史专业298分以上)。
6.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及论文答辩,且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1.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章考试课程和要求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所有课程考试(考查)。
学位考试课程以75分为合格,成绩低于75分但高于50分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低于50分者应予重修。
申请人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合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
学校企业导师管理制度

学校企业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企业导师管理,促进导师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导师管理工作,涵盖导师的申请、评审、聘任、考核、退出等环节。
第三条根据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协议,学校可以聘请企业专业人士作为导师,为学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能够有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
第五条学校企业导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学校与企业的导师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协调导师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学校将建立导师信息库,保存导师的个人资料、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以便进行评审和聘任。
第七条学校在选拔导师时,应充分考虑导师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教学能力等因素,确保导师对学生成长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章导师的申请和评审第八条导师的申请应符合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协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学校企业导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导师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证明、推荐信、教学计划等,经过初审合格后,进入正式评审环节。
第十条学校企业导师管理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导师的资质、能力、潜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导师评审包括资格审查、面试、教学演示等环节,评审结论将作为导师聘任的依据。
第三章导师的聘任与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在导师评审合格后,将按照合作协议要求与企业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导师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第十三条导师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导师的绩效情况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导师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学校和企业的声誉。
第十五条学校将对导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在学生实习、毕业设计等方面的表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将定期召开导师座谈会,倾听导师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提高学校企业导师管理工作的途径。
第四章导师的退出与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导师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退出,需提前向学校和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双方同意。
大学校外导师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学,其中包括:选择与学生相互匹配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所用的教学内容适合的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在教学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出现“胃口”大的学生吃不饱、“胃口”小的学生吃不了的现象。
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本没有顾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一味地干教学进度,完成教学任务,存在严重的“一刀切”的现象,在这种教育环境中,使得大量的天才被淹没,只有极少数的天才因为“逃学”得以“幸存”。
4鼓励创新的原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创新思维活动通常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发散性、思维求异性的特征。
因此,在完成某一阶段或整个探究式教学活动之后,对教学质量按照创新性原则通过采用测量和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
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积极鼓励学生“敢为天下先”,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与众不同的方法、见解、结论,以及表达方式等。
在测评教育质量的过程中,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过去以教学大纲为命题依据,以及教育的“指挥棒”、“考什么、教什么、学什么”等现象。
对于测评的形式、内容和评分等,要求同存异,鼓励学生在回答的过程中积极调动非逻辑性思维,进一步激发创造性等,进而朝着“质疑-奇思-创新”方向发展。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创造性学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学生培养思维求异性的品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谓创造性学习主要表现为:掌握和选择的学习方法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以及质疑问题的内容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并且在解决问题方面具有独特性。
这种创造性学习对于学生来说,是获得主体性发展的最高形式,借助这种创造性学习,可以帮助学生进一步发现问题,同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不满足于利用常规方法解决问题,通过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事物,进而寻求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出自己对于事物的独特看法。
有研究指出,只考应知、不考应会;只考理论知识、不考实际操作;只考记忆力,注重概念、定理、观点的死记硬背等现象在当前考试普遍存在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9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为研究生教育搭建高水平的学术平台、实践平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社会实际密切结合,促进社会优质教育资源与学校教育资源的有机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实践导师”,是指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在选择一位校内学术指导老师的同时,选择一位来自于企业或地方政府等社会机构的实践指导老师。
两位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任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二条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工作内容或研究方向与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基本一致。
第三条能够为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富有创新意识,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指导任务。
第六条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地方政府等社会机构担任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热心我校教育事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
第九条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日常学习。
第十条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第十一条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第四章权利
第十二条参加本专业导师组的各种会议及活动。
第十三条对不宜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
第十四条享受作学术报告的报酬。
第十五条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的学术活动。
第五章遴选和聘任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人员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实践导师的基本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的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七条研究生部将审核后的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六章考核及管理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实践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学校、学院对新聘任的实践导师应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聘任学院应在每年根据工作合同对实践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
第二十一条实践导师要认真学习掌握研究生的培养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指导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09级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