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法律法规考试题

成都前锋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国防计量监督评审法律法规学习考试题姓名:部门: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1、国务院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计量单位和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防计量实行。
3、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4、国防计量工作涉及的主要计量法律法规有(至少填四个,本题8分)、、、、、、等。
5、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工作应具有相适应的或、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技术规范,所选择用的计量技术文件应是现行有效的版本。
6、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或者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
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
军工企事业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
10、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方可承担考核合格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
11、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分为和,其监督的频次与时间,由实施计量监督的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
12、计量标准只限于的人员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
计量标准应在中使用,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固定地点(实验室)以外的地方使用,应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10•【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4月5日实施日期:1990年4月5日)废止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
国防计量是鉴定国防科研成果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武器装备性能、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科学依据。
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建立国防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开展计量测试工作,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国防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计量局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根据检定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三级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一级计量站为一级;区域、基地、二级计量站为二级;基层计量机构为三级。
第五条各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列入各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负责提出国防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国防计量工作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五)协调系统内部门之间的计量问题;(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是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国防计量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国防科工委交办的事项。
国防军工计量监督检查要求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2.3
通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
2.3.3检查所使用的校准规范是否经审批,参照使用的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其剪裁是否进行了审
批
2.3.4检查是否进行计量
确认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2.4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
序
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2.2
军品计量保证
2.2.1检查军品或配套产品工艺文件、图纸等,检查其测试设备的选择是否满足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
2.2.2检查军品或配套产品的检验或检测是否有检验(测)规程(规范、方法)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定/校准状态标识
4.2.2检查停止使用设备
的停用标识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4.2
测试设备受控标识
4.2.3检查测试设备是否
按标识的状态使用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3.3
大型测试设备或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资质的有效性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总页数】5页(P33-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200~250km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300~350km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通信篇)解析 [J], 张健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J],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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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计量法律法规摘要

计量法律法规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国家在计量方面的顶层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国防计量方面的顶层法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解读:一级、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可对外开展检定、校准,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仅可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校准。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二十一条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调整、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示定计量检定机械构。
第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坚持面向科研、试验、生产、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批准的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管理一级站。
有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门计量站。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二级以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划,分别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调整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八条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计量站,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征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国防系统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负责审批部门统一命名,并颁发印章。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国防系统或国家授权的量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参加国际、国内比对;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系统内的和授权的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承担本专业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分展战略研究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四、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解决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中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设备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测试任务;承担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六、承担国防计量测试国家军用标准研究、制定和计量检定规程编制任务,并贯彻实施;七、承担下级国防计量标准器具、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任务,并对下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业务进行指导;八、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组织计量测试技术交流;培训计量人员;九、承办上级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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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5日
【文号全称】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
【文号】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的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供,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
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报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大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知道,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有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计量标准
第十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一级国防计量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接受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
第十一条二级国防计量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学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第十七条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大型型号总体应由一名副总设计师兼任型号总计量师;
二、型号计量师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对型号研制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预研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条件;
四、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应当对定型委员会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实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十九条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二、生产单位计量机构配备的和向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提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其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军工产品研制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需要配备的计量测试手段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文件。
使用单位在接收军工产品时,必须对配套的专用测试设备及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二、超过存储期需要延寿或进行技术改进的大型武器系统,必须有计量人员参与技术性能计量保证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引进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工产品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防科工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9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员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