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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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说明

一、调查目的:

了解各类医疗机构门诊与住院工作情况,部分医院业务收、支情况 ,作为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参考。

二、填报单位及填报范围:

(一)填报单位:本表要求医疗机构中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门诊部、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填报。

医疗机构定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⑴医院;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⑶卫生院;⑷门诊部;⑸诊所、医务室;⑹村卫生室;⑺妇幼保健院(所、站);

⑻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⑼急救中心(站);⑽临床检验中心。

(二)填报范围:

1.所有医院填报第一项内容。

2. 评定了等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填报第二项内容。

3.所有“填报单位”填报第三、四项内容。

4.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填报第五项内容。

三、报送日期、内容及方式:

此表按每年年底数字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调查表及汇总表数据以光盘、远程传输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四、填报要求:

(一)填表规则∶

1.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填写的数据要清晰、工整。

2.不能空项,如表中某一项或几项没有数字或不要求填报的项目则填"_"。

3.填写数字时,最末一位数字应对齐最右边的空格。

4.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由县(区)卫生局按照“卫生机构(组织)名称与代码”(WS218-2002)的要求统一填写。

(二)表内各项之间的平衡和逻辑关系:

1.第三项“分科床位数”中:第3.0项=卫统1表第

2.2项,第

3.1+3.2+…+3.23项=第3.0项,第3.20.1+3.20.2+…+3.20.12项=第3.20项。

2.第四项“医疗服务情况”中:第4.1.1+4.1.2+4. 1.3项≤第4.1项,第4.1.1.1+4.1.1.2+…+4.1.1.5项≤第4.1.1项,第4.1.2.1项<第4.1.2项,第4.2.1项<第4.2项,第4.5.1+4.5.2+…+4.5.5项=第4.5项,第4.7.1项≤第4.7

项,第4.13项<第4.12项。

3.第五项“医院业务收、支情况”中:第5.1项=卫统1表第7.1.3项,第5.1.1+5.1.2+5.1.3项=第5.1项,第5.1.1.1+5.1.1.2项=第5.1.1项,第5.1.1.1.1 +5.1.1.1.2+…+5.1.1.1.6项≤第5.1.1.1项,第5.1.1.2.1+5.1.1.2.2+…+5.1.1.2.6项≤第5.1.1.2项,第5.1.2.1+5.1.2.2项=第5.1.2项,第5.1.2.1.1+5.1.2.1.2项=5.1.2.1项,第5.1.2.2.1+5.1.2.2.2项=第5.1.2.2项,第5.2项=卫统1表第7.2.1项,第5.2.1+5.2.2+5.2.3项=第5.2项,第5.2.2.1项<第5.2.2项,第5.2.2.1.1+5.2.2.1.2项=第5.2.2.1项,第5.31项<第5.3项。

五、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

(一)统计口径:

1.第三项“分科床位数”:中医医院床位全部计入中医科二级科目。其他医院只填中医科一级科目床位,不填中医科二级科目床位。妇幼保健院床位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床位全部计入传染科;儿童医院床位全部计入儿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床位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表中未列出的二级学科,可按照附录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计入相应科室内。

2.第五项中有关财务统计指标的口径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

(二)指标解释:

1.第一项“医院专科特长”:有专科特长的医院填写具体科别或疾病(1项或几项,最多不超过6项)。无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填“综合”,中医院填“中医”,余此类推。

2.第二项“医院等级”: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的级别(一、

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特、甲、乙、丙等)。

3.第三项“分科床位数”中:

(1)第3.1项(床位合计):即卫统1表第2.2项“实有床位”。该数字由计算机自动转录过来。

(2)儿科包括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妇产科包括妇女保健科。

4.第四项“医疗服务”中:

(1)第 4.1项(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包括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和出诊、下地段、赴家庭病床、到工厂、农村、工地、会议、集体活动等外出诊疗的人次数以及外出进行的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数。并包括本院职工的诊疗人次数及局部的单项健康检查人数。病人来院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为了简化手续,同一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者 ,应按人次数进行统计,但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

疗、处置工作量。外出的诊疗人次数,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数统计。未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诊疗人次数计入上级单位中。

(2)第4.1.1.3项(妇产科):包括妇女保健科。

(3)第4.1.1.4项(儿科):包括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

(4)第4.1. 1.5项(中医科):包括民族医学科。

(5)第4.2项(观察室收容病人数):指年内出观察室的病人数。未设观察室的医院可仅填第 4.1.2项“急诊人次数”。

(6)第4.3项(健康检查人数):指在院内、外进行的全身健康检查人数。

(7)第4.5项(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病人数。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8)第4.5.1项(治愈人数)、第4.5.2项(好转人数)、第4.5.3

项(未愈人数):按收容住院病人的主病,由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判定。

(9)第4.5.4项(死亡人数):指住院病人中的死亡人数。凡已办住院手续经收容入院后死亡及虽未办完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死亡者,均应计算在内。包括24小时内死亡,不包括门、急诊室及门诊观察室内的死亡。

(10)第4.5.5项(其他人数):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11)第4.6项(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住院病人总数 (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同一病人本次在院就诊期间患有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施行多次手术者, 按实际施行的手术次数统计。

(12)第4.7项(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凡下过病重、病危通知者均计入。该指标以人次数进行统计,即一例危重病人住院其间进行了多次抢救,按实际次数统计。

(13)第4.7.1项(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危重病人经抢救后,治愈、好转或病情稳定者,计为抢救成功。

(14)第4.8项(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15)第4.9项(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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