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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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中国古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

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无数法律案件的发生,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

本文将选取中国古代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不足。

二、古代法律案件分析1. 周公旦杀妲己案周公旦杀妲己案发生在西周时期,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

据《史记》记载,周公旦因妲己妖言惑众,导致周朝国力衰弱,便将妲己杀死。

这一案件反映了当时法律对妖言惑众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利益的重视。

分析:周公旦杀妲己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对道德和宗教信仰的重视。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妖言惑众被视为对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威胁,因此周公旦采取了果断措施。

然而,这一案件也暴露出古代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妲己作为案件的主角,其生命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2.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秦始皇焚书坑儒案发生在秦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

据《史记》记载,秦始皇为了统一思想,加强中央集权,下令焚毁除法律、农书、医药、占卜之外的所有书籍,并坑杀一批儒生。

这一案件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思想文化的严格控制,体现了法律对国家统一和统治秩序的重视。

分析:秦始皇焚书坑儒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思想文化的极端打压。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儒家思想被认为是威胁国家统治的因素之一,因此秦始皇采取了极端措施。

然而,这一案件也暴露出古代法律对个体自由思想的压制,以及对文化多样性的忽视。

3. 汉武帝“巫蛊之祸”案汉武帝“巫蛊之祸”案发生在西汉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冤案。

据《史记》记载,汉武帝晚年,奸臣江充诬陷皇后卫子夫和太子刘据行巫蛊之术,导致皇后和太子被杀。

这一案件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政治斗争的残酷性,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斗争的无奈妥协。

分析:汉武帝“巫蛊之祸”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在政治斗争中的无奈妥协。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政治斗争激烈,法律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

清代法律宫刑案例分析(3篇)

清代法律宫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宫刑,又称宫刑、宫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残酷的刑罚,主要针对男性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行破坏,使其失去生育能力。

清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晚期,宫刑在法律实践中仍有应用。

本文以某案为例,分析清代宫刑的法律适用及后果,以期对清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情简介某案发生在清代乾隆年间,案犯甲因犯强奸罪被官府逮捕。

据审理查明,甲曾于深夜潜入某女家,意图对女主人进行强奸。

在作案过程中,甲被女主人发现,遂与之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甲不慎将女主人刺伤。

案发后,甲被官府逮捕归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判机关此案由当地知县审理。

知县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对甲进行审判。

2. 审判依据《大清律例》规定:“强奸未成,刺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既成,刺伤人者,斩立决;未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既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

”根据此规定,甲犯强奸未成,且刺伤人,应判处斩立决。

3. 宫刑适用在审理过程中,知县考虑到甲的行为恶劣,且已造成被害人受伤,为警示后人,遂决定对甲适用宫刑。

四、宫刑的法律依据1.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规定:“犯强奸罪,未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既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强奸未成,刺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规定为宫刑的法律依据。

2. 《刑律》《刑律》规定:“犯强奸罪,未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既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强奸未成,刺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既成,刺伤人者,斩立决。

”此规定同样为宫刑的法律依据。

五、宫刑的后果1. 对甲的影响宫刑对甲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一方面,甲失去了生育能力,无法传宗接代;另一方面,甲在服刑期间,因遭受宫刑之苦,身心俱疲,生活陷入困境。

2. 对社会的影响宫刑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

然而,宫刑过于残酷,使得一些无辜者遭受冤屈。

此外,宫刑的实施也使得一些犯罪者丧失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结论某案是清代宫刑案件的一个缩影。

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文章标题: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耻辱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当然刑种而广泛采纳。

耻辱刑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尧、舜时期,一直存在到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社会先后出现的耻辱刑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

即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别的服饰以示惩处的刑罚。

《尚书大传》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这一类的惩处方式常见的有:墨黥,以墨画面以代替在脸上刺字。

草缨(蚤婴),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罚。

共,割去衣服的下摆代替宫刑。

对履,穿麻鞋代替菲刑。

赭衣,以穿赭衣来代替死刑。

(2)墨刑。

《说文解字》中说:“黥,墨刑,在面也。

”墨刑亦称黥刑,刺刻犯人的面部并以墨窒之,留下烙印,使人一见便知,难与良民为伍,也便于官方的监督和操纵。

(3)髡刑。

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宫刑者,以髡代宫,即断长发为短发。

至秦时,失去了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须发的刑罚。

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此类刑罚采取的是将罪犯的发须强行剃除,使罪犯处于一种明显的非正常状态,并因此感受到痛苦。

(4)刺字。

从古黥刑演变而来,后世的刺字主要是附加刑。

宋朝对于“盗”罪附加刺字,作为累犯的标志,并形成刺配刑。

此后历朝皆有此刑存在,且对刺字的部位及字数等在律法中都作了相应规定。

(5)枷号。

又称枷示,是在枷上写明囚犯的姓名、罪状,于监狱门外或衙门外带枷示众。

一般是以朝枷夜放或以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执行。

刑期不确定,有一日至数日,也有数月乃至一年甚至终身枷号的。

由上述耻辱刑的种类即可看出,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

一方面,作为表现仁恕恤刑理念的耻辱刑,除少数刑罚兼有肉刑的性质外,绝大多数都是轻刑,它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

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

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

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

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

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

”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

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

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

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刑法是法律的最早部门,实际上,早期的法律可以说全都是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被包含在刑法之中。

而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刑罚,也与法律同时出现。

并成为法律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最初的法律要规定的无非是这两个问题:何为犯罪、如何处罚。

一、秦朝的刑罚制度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了中国。

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但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其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

幸运的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据此直接了解秦的法律。

云梦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

与法律有关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以上被编入《秦律十八种》。

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国家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以上十一种律文摘录,收入《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法律精神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以上经过整理的竹简内容,均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

请注意:以上除了《效》和《封诊式》外,所有简名均为新中国研究人员所加。

为我们贡献了这一无价之宝的人,是十一号墓的墓主喜,他生前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死后作为随葬品埋入墓中。

喜死于前217年,当即秦始皇三十年,所以这些竹简记载的都应当是始皇三十年前的秦国法律。

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主要有律(成文法)、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的命令。

中国古代酷刑研究

中国古代酷刑研究

中国古代酷刑研究人类在“折磨人”这件事上,确实把想象力发扬到了极致。

怎样才能痛快淋漓地折磨人?刀砍、斧剁、蒸煮、油炸、断手、断脚、挖眼、抽筋、扒皮、割生殖器,除了物理上折磨和消灭人,而且从心理上打击和折磨更残酷残忍,逼着父亲吃掉儿子的肉,逼着儿子杀掉父母,当着丈夫的面侮辱妻子……任你的思维被野蛮残忍驱使着在恶毒中飞奔,不论你的想象多么有力,也飞不出我们古人残忍血腥的记载,也想象不到我们竟然曾经那么冷酷无情。

01.不信你就试试看。

把人砍成肉酱或活活煮死,这是我国上古经常采用的刑罚,秦国的商鞅干脆把这一刑罚明确列入刑法。

《商君书》里《赏刑篇》有关章节就对这些酷刑明文规定。

《史记·殷本纪》曰:“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

如果说这是殷商之事、上古传说不足为凭,那么以下事例则取者正史,比之纣王有过之无不及。

剥他的皮吃他的肉,这在古代司空见惯。

后赵皇帝石虎的太子石邃专喜欢吃美貌女子的肉。

朱元璋当皇帝的时候,很多县衙的大堂之侧都放看人皮标本,这是从上一任官员身上剥下来的,以提醒后任者不要贪污。

明末农民起义流寇张献忠更是活剥人皮的专家,他调教出来的刽子手能把人在被剥光皮之后数日不死。

把犯人一块块零拉碎割,让他受尽痛苦而死,这更谈不上什么创意,因为明清两代都把凌迟列入律条,用这种办法处决了无数犯人。

手艺高超的行刑者,可以使人在被割3600刀之后还神志清醒,这绝对是个无法超越的世界纪录。

北齐后主高纬当政时,南阳王高绰朝见。

后主问他有什么新鲜花样可以取乐,高绰说多弄些蝎于来吸人最好看。

高纬当即命人捉来一斗蝎子,倒入大浴桶,并随便抓来一个人,剥光衣服扔进去,看着那个人惨叫不已,不一刻便面目全非。

高纬大笑,事后还责怪高绰:“这么好玩的事,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佛教和道教的瑰丽想象常常叫人叹为观止,其中对于地狱的描写同样可以说集中了人类酷刑想象的精华。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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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

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

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1980年代,面临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我国出现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此后,人们对法律文化的关注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

其重要结果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而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对法律文化定性的关注转入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具有中国独特传统的一大部门法,其修改完善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而其中的酷刑问题,则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一个刑法传统发达的国家,以致很多人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用“重刑轻民,民刑不分”来概括。

所以,酷刑问题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延续。

而当我们把视角投向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迁时,肉刑存废问题作为我国古代刑制改革的关键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这将有助于今人更为科学深入地认识现实社会环境下的酷刑问题。

一、肉刑存废之争的源起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

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特征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

随着社会进步,肉刑因其残酷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西汉文景之时被废除。

东汉末年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数量急剧上升。

因此,统治者纷纷乞灵于重刑,妄图以此来挽救政治危机,要求恢复肉刑的思潮逐渐形成。

但由于废除肉刑顺应历史潮流,所以,恢复肉刑的倡议不可避免地遭到驳斥。

两种观点当时在朝野上下引起了激烈论战,进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长达三百多年关于刑罚作用、目的、原则等理论的大讨论。

这场大讨论推动了封建正统刑罚思想的发展,为封建刑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反思。

二、肉刑存废之争(一)要求恢复肉刑的主要观点:1. 中国远古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并且他们在报应刑思想的指导下,认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天经地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相适应,所以应当恢复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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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我们今天看来,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似乎不免过于迂腐,但在当时却能反映出古人特定的刑罚逻辑。

以髡刑为例。

头发对今人来说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及美观,然而于古人远非如此简单。

古人认为须发乃是人身精气之所在,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因而除非出家当和尚,头发是不能剪也不能剃的。

三国时曹操率军经过麦地,曾下军令凡踩踏麦地者,一律处死,但是他自己却因坐骑受惊踩踏了麦地,他不得不“割发代首”以示惩戒。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

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

首先,耻辱刑兼有肉刑的性质,是一种可归人身体刑的跨界刑,只不过这类刑罚的主要矫正方法是给罪犯以精神罚罢了。

我们现在应该提倡合理的、合法的、人道的刑罚。

“耻辱刑是以对罪犯施加耻辱为刑罚方法的,是以摧残精神为主,包括辱没人格的直到贬为牲畜同类的‘奴’。

”如前所述,耻辱刑的刑罚方法与现代刑法对罪犯的人格和理性的尊重的精神是相抵悟的。

各国的刑法修正,莫不趋向于刑罚之人道而进行。

刑罚之人道与人格保障有其密切之关系。

其次,耻辱刑的理论预设是,人皆有“羞恶之心”和“是非之心”,但在现实生活中,耻辱刑对无廉耻心的罪犯来说,是刑轻于罪,甚至完全失效。

毫无疑问,社会上存在一类寡廉鲜耻的人,他们的口号是“我是流氓我怕谁”甚至基于扭曲的价值观念,他们往往不但不把受刑罚处罚视为一种耻辱,反而将其作为一种值得夸耀、崇拜的事,在这种亚文化圈中,罪犯所受的刑罚越重,便越被这些人认为是“英雄”;受到的刑罚次数越多,便越被视为“好汉”。

对于这样的人,想要通过对他施以耻辱刑,让他感到有罪和耻辱,并因此体验到痛苦或不愉快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耻辱感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古代不食嗟来之食,现代有丐帮凭借要饭发家致富,不以耻反以为荣;维多利亚时代的女人视贞节为生命,现在靠卖淫为生在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

在大力倡导法治、强调社会的规范体系建构和控制的今天,我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西方发达国家正在从“法治国向文化国”迈进,我们要以中国传统的合理内涵去构建现代社会。

不得不说的一点:耻辱刑给罪犯烙以不名誉的印记,有时并不能收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效果,恰恰相反,现代标签理论发现,被施以耻辱刑的罪犯一旦被社会贴上“无耻者”的标签,就有可能在社会互动的作用下产生“自我表现欲”,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罪犯很可能变成真正的“无耻之徒”,从而再次走上
犯罪的道路,到这时,对其施加再多的耻辱刑也是徒劳的。

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

中国古人将“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

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与肉刑、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

我们在借鉴比较的基础之上,可以很好的将其运用于较轻的犯罪,并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不能超越理性和人道的基本底线。

同时要注意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局限性,只有做到此才能真正的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从我国古代耻辱刑的刑种,适用对象,和对其内核的分析希冀着能从前人那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提纲:
一、耻辱刑的刑种分类
1、作为独立使用的刑种
2、耻辱刑、肉刑与死刑的共同使用
3、作为附加刑使用的耻辱刑
二、耻辱刑的适用对象
三、我国古代耻辱刑的合理内核
1、羞耻之心是耻辱刑的逻辑起点
2、道德要求是耻辱刑的思想基础
3、连带责任是耻辱刑的责任形态
4、“仁恕恤刑”是耻辱刑的刑罚理念
5、身份社会是耻辱刑的社会结构
四、我国古代耻辱刑的特点
五、耻辱刑的其现实局限性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通过查找资料,了解我国古代古代耻辱刑的刑种,适用对象。

通过查找我国古代刑罚的文献、立法以及具有权威的论文,了解我国古代耻辱刑在各个时期的特征,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回归历史、探索其精义。

通过这种横向的比较,得出耻辱刑的现实意义,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回归历史、探索其精义。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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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宏杰.刑罚目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J].政法论坛,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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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40~141
[5].陈云生.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M].社会科学文献社,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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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
10月中旬:根据论文老师知道,查找论文资料。

11月上旬:根据自己查找的资料,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

11月中旬:对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做中期检查。

11月下旬:上交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

11月下月——12月:完成论文初稿。

12月下旬——1月:对论文进行检查,上交初稿。

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耻辱刑制度研究,和封建社会刑罚制度进行纵向的比较,根据刑罚制度的发展,阐明古代刑罚的目地和功能,并且从古代刑罚制度中吸取的优点。

通过查阅我国社会刑罚制度的相关文献,了解我国古代刑罚是如何解体,并且得出其原因和对现代刑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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