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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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分析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机制后,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主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授权”限制解释为从属的。这种解释权配置机制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帮助香港特区实现政务和社会稳定进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香港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香港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香港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近期,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上受到全国和外界高度关注。

为更好保护香港及其居民公民权利和利益,实现香港繁荣稳定,促进一国两制实践,特区政府、中央政府及相关部委等发出多项措施,以减轻社会矛盾冲突形成。

第一,在政治上,将实施“普遍性推议”,以修改《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切实维护“一国两制”原则,改革成立区议会选举程序,很好地解决了香港特区议会选举问题。

其次,在经济上,中央政府推进特区宏观经济资金投入,调动经济发展活力,涉及扩大社会自主招聘、提高低收入群体福利、拓宽就业平台等。

此外,在法治上,中央政府对香港实施“司法转移”,推动《逃犯条例》修正案顺利通过,加大反贪腐力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的法治环境。

总而言之,中央及特区政府为实现共同开放、共同发展,不断加强合作,推动香港有序走出困境,营造安定平静的环境。

中央政府明确支持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鞭策相关部门用更加迅速的措施协调解决社会矛盾,与香港同胞共同守护大国的尊严和栋梁之地的和平,用实际行动坚守“一国两制”的原则,维护祖国安定和发展。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p o et a h e i n0 h n e p ea ins se o h a i w l n ti art ej dca n e e d n e r v h tt ed sg ft ei tr r tt y tm ft eb scl wi o mp i h u iil d p n e c o a l i
儿 Ku - mi g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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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作者:于腾飞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

基本法实施以来的三次“释法”过程中,两岸法律界人士产生了广泛争议,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问题也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和香港法律体系差异的分析,说明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制度;冲突解决.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①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

(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

这里讲三点。

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

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

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

《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The Authority and Procedure to Interpret Hong
Kong Basic Law
作者: 季金华[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3-11页
主题词: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
摘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

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

《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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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摘要]:香港回国祖国十五载,体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性,而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行中遇到了现实的问题。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发生了严重的争议。

围绕实践中解释体制差异产生的现实问题,以此提出协调方法,以保持香港高度地区的高度自治下的基本法,也使人大释法的权威得到维护。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一国两制;违宪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至今已经在我们香港地区施行了十五周年。

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提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现实中的成功,它不仅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而且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

香港基本法即是香港地区的宪法性法律,又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的法律。

由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这就造成了香港基本法涉及到两个解释体制。

在立法之初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者曾经为了使香港基本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也作出了协调努力,创造了香港基本法的独特的解释体制。

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有不同的法律解释理念和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上,这些理念和体制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发生相互冲突。

由于香港基本法在内容上既包括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条款,也包括涉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事务和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所以它的解释权主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中央和特区的双方。

如果只有中央行使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那样一些香港人士就会质疑中央政府干预香港的词法独立;但是如果只由香港法院行使解释权,内地学者就会批评香港法院有越权审查国家主权的行为而且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权的地位将受到威胁。

引起广泛关注的吴嘉玲速入境处处长一案中使得这一争议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进而引发了一个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论高潮。

本文将结合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分析香港基本法的争议,提出一定的协调建议。

自1997 年7 月1 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基本法已经实施了近十五年, 在这十五年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三次解释, 1999 年6 月26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的解释”; 2004 年4 月6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5 年4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香港基本法实行的十五年间由于涉及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的案例将一次又一次将香港基本法的两个解释主体引入社会的焦点。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上都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而且香港基本法对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均有权解释,而且理论上它有权在它认为的任何合适情况行下行使解释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

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指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同时在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属于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法律。

这就在法律形式上规定了宪法是香港基本法的依据。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的第八章规定开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即第158条规定的解释。

第158条规定:“本法第158 条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 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 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由此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释法主体存在两个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

在中国内地实行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为中心其他立法解释从属于法律解释制度。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一权力来源于我国宪法。

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31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 年宪法保留了这一规定, 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第67条则更进一步, 增加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法律解释权授予立法机关, 其背后的法治理念是, 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清楚时, 应当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出面进一步说明立法的原意, 而最了解立法原意的机构当然是制定法律的机关, 所以最好的法律解释应该是立法机关自己所做的解释。

在此制度下,立法解释处于效力的最高层次,其他的法律解释不能与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是一种立法性质的解释,因而人大常委会所遵循的程序也是立法程序。

根据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基本法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比解释其他法律额外增加的程序。

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香港基本法多次的实践可以引发人本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多方面思考。

首先,多次人大释法都是香港行政特区的行政官提出的,那么人们不禁发出疑问谁有权提出建议和向谁提出建议才能启动释法程序?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一疑问,那就是并非只有行政长官有权提出,而且任何人或单位都有权提出建议并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但是考虑到香港地区的现实条件,特区政府所提出的建议可能质量和被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接纳的机会比较高。

因为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所以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向国务院提出释法建议比较考虑。

当然如果遇到特殊紧急情况行政长官也可以向委员长提出建议。

那么解决了提出基本法建议主体问题后,我们又要问谁有权提出基本法解释的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有权提出议案的主的是:委员长会议、常委委员10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然而在施行普通法的国家看来,这样的规定暴露了一个不容置疑的缺点,即同一个机构审查和解释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是不可靠的,也不符合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条款有解释权。

但如果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实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解释,而且该条款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对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这一规定使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都有权解释,但又附加了必要的限制,即对判决涉及中央实务又要作出终审判决时,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是想港基本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所附加的程序限制。

然而在现实问题出现时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行为?人们在吴嘉玲案中推翻了香港法院无权审查和推按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委员会的主权行为。

在支持香港法院的一方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宪法,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即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能与之抵触。

依据基本法,香港特区法院拥有终审权,并且有权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而很多内地法律人士认为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而且是有限制的,法院的审判权不能凌驾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之上。

因为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属体现的是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权地位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真实性,也是“一国两制”基本国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因此成功协调建立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努力寻求默契建立良好的宪法惯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自觉就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而香港终审法院也不自行解释涉及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

无论二者如何权衡都要是在调查香港社会的民意趋向,而且必须始终捍卫我国主权的独立和“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施行。

[参考文献][1]郭天武邓文彦《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思考》,《政法学刊》2008年第25卷第4期[2]王磊《论人大释法与香港司法释法的关系—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法学家》2007年第3期。

[3] 刘茂林《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法学家》2007年第3期。

[4] 王玄玮《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5月第20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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