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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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0施行日期2015.12.30文号鞍政办发〔2015〕13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鞍政办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吴忠琼同志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编制、审计、统计和旅游等工作。

李德平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金融、财税、土地、规划、物价等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监察、编制、审计、统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室、国资委、金融办、监察局、财政局、编委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土储中心、鞍山银行、城投公司。

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联系市国税局、地税局、地质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省统计局鞍山调查队、人民银行、银监局、各保险公司。

王忠哲同志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工作。

分管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立医院管理局、卫生局(爱卫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红十字会、鞍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学院、职教城。

负责联系辽宁科技大学。

赵红巍同志负责服务业、城区经济、外事、台湾事务、外经外贸、国内经济协作、驻外机构、招商引资、市场监管、打击走私等工作。

分管市服务业委、外事办(侨务办)、台办、外经贸局、协作办(招商局)、供销社、国合办(贸促会)、鞍山机场。

负责联系各城区;负责联系市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烟草专卖局、中石油鞍山分公司。

秦国夫同志负责农业、县域经济、科技进步、粮食、人民防空、档案、史志、质量监督等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稳定工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信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整合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集群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两化融合和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实施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和设备投资补贴。

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足额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资金;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设备投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

2.支持产业集群平台建设。

对企业或园区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产业集群平台建设投资(设备投资、生产车间建设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投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

3.支持企业海外并购,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

对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在省评审通过且给予的20%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配套补助10%;对于企业海外技术引进,按核定后引进技术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新产品研制。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产品研制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

5.支持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经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企业首次销售单价的20%给予补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辽政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辽政发〔2009〕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10月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国庆60周年消防安全保卫和打造公安消防铁军等行动,使全省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消防灭火攻坚能力大幅提升,火灾起数和损失明显下降,出色地完成了国庆60周年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鼓舞士气,省政府决定:授予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授予沈阳市公安局等30个集体“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二等功;授予王路之等3名同志“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记个人一等功;授予李红旗等34名同志“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记个人二等功;授予张广善等60名同志“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取更大荣誉。

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队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于职守,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建设和谐辽宁,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1、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集体一等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2、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公安分局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公安分局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公安分局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丹东市公安局丹东市公安消防支队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区公安分局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营口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阜新市公安消防支队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区公安分局辽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灯塔市公安局铁岭市公安局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朝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喀左县公安局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公安消防支队葫芦岛市公安局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二、先进个人1、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个人、个人一等功王路之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岳文振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李金华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2、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李红旗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杨玉琴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杨俊英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蔡畅宇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刘宏伟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斌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袁国斌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纪凤革丹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马辛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凯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林万山阜新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周学平辽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春雷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伟朝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鲁晓明盘锦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牛晋丛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和军省公安消防总队副参谋长张成学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高级工程师张志春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高级工程师苏静中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警务处副处长张杰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纪保处处长毕海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组教处副处长杨智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副总审计师卢学良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院长王仲镰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班璐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洪文杰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张璎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宣传处副处长王世斌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高级工程师金秀芬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高级工程师李绍和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高级工程师王野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处长孙静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高级工程师许桂江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3、辽宁省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先进个人张广善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佐祥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郭智辉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苗茂盛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皇姑大队大队长马瑛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李显军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刘海燕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秘书科科长谢立峰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启工中队指导员宁民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丛树印大连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孙英男大连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韩俊明大连市消防支队参谋长王忠刚大连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张鼎升大连市消防支队金州大队大队长蔡旭平大连市消防支队沙河口区大队大队长陈三江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孟音璇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王景峰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副主任张向忠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战训科科长高翔抚顺市公安局副局长陶国伟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宣教中心副主任刘兴军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战训科科长明永春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望花消防大队大队长朱文清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赵长虹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史建国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黄显民丹东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海峰丹东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王余斌丹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振兴大队大队长姜龙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利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岳腾达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古塔大队大队长柳汉男营口市公安局副局长许永江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张立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工程师贺维成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影阜新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孙宏权阜新市公安消防支队彰武县大队教导员陈跃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江辽阳市市公安消防支队宏伟大队大队长张骊辽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参谋杨雨杰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明坤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马骁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张明华朝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顾志朝阳县消防大队大队长王余和朝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城区大队大队长戴承波盘锦市公安局副局长施阳盘锦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王耀民盘锦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刘恩来葫芦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柳尧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郭海涛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李北奉沈铁公安局副局长崔万通辽河公安局副局长那学伟机场公安局副局长赫宇省公安消防总队副参谋长李浩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副主任于乾涛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副部长严晓光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处长。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1•【字号】鞍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区规划验收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应按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及《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上予以标注。

在住宅区中经批准新建的住宅楼(含政府拆迁安置与插建的住宅楼),市规划部门应综合考虑住宅区的整体情况,按《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条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监管。

第五条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或者按照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物业管理设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若不整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整改。

市房产局在综合验收中,对不按规划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场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提供但不符合规划设计标准的,不予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市房产局应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市政府决定,对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总指挥:王忠昆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常务副总指挥:李宏振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施光磊副市长张兴东副市长陈波鞍山军分区司令员李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指挥:任殿忠市应急局局长曲振东市水利局局长黄金波武警鞍山支队支队长成员:屈海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车俊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咏梅市教育局局长张安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孟亚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晓强市财政局局长陈望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栾卫国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武秋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东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盛常顺市水利局副局长王贵林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张静市商务局局长赵萍市文旅广电局局长张敬军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阎志宏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朱奎海市人防办主任李东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高喜权鞍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尹春阳武警鞍山支队副支队长于宏伟鞍山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马锡智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王海滨市气象局副局长王立忠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段长张峰辽宁省鞍山水文局局长任守东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总经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任殿忠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曲振东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阎志宏同志、市水利局副局长盛常顺同志兼任。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100号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房产局制定的《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具有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内容。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四)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五)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六)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七)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8]78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8.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消防局制定的《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的总体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为保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区、管委会横向管辖,市政府各部门纵向管辖,各单位自我管辖的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重在整治的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运用超常规手段,坚决消除隐患,尤其是重特大火灾隐患。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力副市长副组长:李景涛市政府秘书长陈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宏伟市消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

并成立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12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做出的全面部署,按照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总结“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优化流程、精简事项、提高效率、提升服务、规范中介、强化监管7项改革工作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构建便民利企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新模式,充分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

2015年年底前,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减少到34个工作日,比原审批时限减少20个工作日;审批前置要件减少到107件,比原审批要求减少20%;核准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100%。

努力打造投资审批事项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城市。

(三)基本原则。

--先行先试,创新突破。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构建便利化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3•【字号】鞍政办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日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为提高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效率,优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和原则(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整合流程、评审分离、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缩短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并联审批。

整合项目审批流程,清理各部门重复设置的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

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各审批阶段所需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如在前置审批阶段已经审批完成或已经提供的,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2分类审查,限时办结。

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在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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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考核验
收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鞍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对73家2008年消防安全责任状签状单位的消防工作达标情况进行了考核验收。

铁东区政府等20个单位被评为达标先进单位,铁西区政府等53个单位被评为达标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考核的总体情况看,各签状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大了消防资金投入,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促进了消防管理社会化水平的提高,有力地改善了全市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高度重视,层层部署抓好落实。

大多数签状单位负责人能够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干部任职考核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县(市)、区政府领导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或消防联席会议,帮助消防部门解决实际问题,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保卫专项整治行动,全力做好奥运安保工作。

千山区、海城市、岫岩县建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典型,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地区的消防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均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达标考核内容,推动了消防三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市商委负责人经常带队深入基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督促指导,使商委所属的银座商场和新兴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市国税局成立了安全防火工作委员会,制定出台了考核措施,对全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全面的领导和监督。

市人防办全年对全市300余项近50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普查,使存在的消防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整改。

(二)加大投入,积极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2008年度,鞍钢集团和矿山公司等单位积极改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翻建了化工消防站,建设了1000平方米的战勤物资保障仓库。

市发展改革委在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安排年度投资50万元,完成了达道湾一级站的立项和开工建设工作,工程已于2008年末完工,同时完成了汤岗子消防站的建设方案审查工作,预计投资450万元,近期将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市工商局先后投入10余万元,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更换,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使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市人防办全年累计投入310万元用于公
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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