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省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存在问题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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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在不断的推进,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房价也在不断的上升,土地和住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的问题。

基于这个现状,拆迁补偿问题也得到了失地民众的关注。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形式来看,在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导致土地矛盾较为突出,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笔者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两方面展开了分析。

标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问题及建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七成上访事件是由征地补偿引起的,而大部分征地纠纷就是因为拆迁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問题。

所以,对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有利于减少征地纠纷,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所以,笔者对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有效性策略展开了分析。

1、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强制拆迁、安置费用低下导致群众上访严重在城市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过分追求发展的速度,很少考虑到群众的意愿而进行强制性拆迁,并且没有很好的对人民群众进行安置,导致矛盾的激化。

一些拆迁部门的高层将人民群众安置到偏远,交通设施不发达的地区,不能很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很多群众不愿意搬迁。

近些年来,由于征地拆迁引起了很多的事件,在一些商业性的拆迁工程中,建筑商与被拆迁居民的矛盾日益激化,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这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在被拆迁居民与开发商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导致上访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激发了更多的矛盾。

1.2征地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素质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很不规范,存在拆迁监管不严的现象。

有些地方的拆迁工作人员方式粗暴,在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没有先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的征地拆迁政策,不对人民群众做一些思想工作就开始用恐吓的手段对被拆迁用户进行威胁,严重损坏了政府机构的形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针对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拆除和征收,由于涉及到民营财产,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地人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

因此,如何规范征拆程序,加强保障措施,维护被征收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现状,探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为城市管理、社会稳定提供思路。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进入高潮,因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成为常态。

但是,征收拆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短视行为,想方设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可开发用地。

另一方面,由于征收拆迁涉及到民众利益,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导致群众维权难度大。

问题一:补偿标准不公平。

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为被拆迁户提供经济补偿,并根据征收形式和地域差异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但是,由于各地标准不一,容易导致群众感受到不公正。

问题二:拆迁安置不到位。

根据《拆迁安置条例》,政府需要针对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租房状态、户口等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情况的人群进行不同的安置。

但是,一些地方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够合理,导致拆迁户流离失所,居住环境变差,群众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问题三:征收拆迁程序不规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需要专门成立委员会,对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审议,征收拆迁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政府部门将被征收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程度和程序透明度影响到最小,令被拆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解决方案针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优化征拆程序,完善民生保障。

具体方案如下:解决方案一:加强征收拆迁程序透明度政府应对所有的征收拆迁事宜进行公告,公布拆迁内容、方式、时间和政策等相关信息,做到透明公正,避免群众误解和误会。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十分关键,可以通过以下对策与建议来解决: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确保其执行力和公平性。

2. 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征收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补偿方式应当公平公正。

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征收目的和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相关的决策和评估过程也应该公开,以便公众监督。

3. 加强征收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或房屋的实际价值,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避免不合理的大规模征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增加土地和房屋资源的供给。

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土地和房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供给,缓解土地和房屋供需矛盾。

同时,要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5. 加强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或房屋所有者,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问题得到解决。

政府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住房补贴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6. 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活动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征收中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资源供给,并完善社会保障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集体⼟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个程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仅不能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时甚⾄会激化⽭盾。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规范效⼒低规范效⼒较低是导致⼟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

《⼟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较原则、简单,⼤部分征地程序性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更是由效⼒层级更低的规范性⽂件来明确,导致政府征收和农民维权都缺乏统⼀的法律依据。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诱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为政府⾏使征地权⼒留下了很⼤的⾃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少地⽅政府⽆论是公益⽤途还是商业⽤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

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打折扣。

3、权利保障缺失我国征地程序没有充分体现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过程中已有的⽭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征收⼟地的地⽅政府报批、农⽤地转⽤审批、⼟地征收审批、⼟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意见、补偿、交付⼟地等内容。

报批、审批等过程本就是⼀个由政府主宰的、封闭的决策过程,被征地农民是⽆法参与的。

⼀些地⽅政府为节省时间和成本甚⾄将公告程序、听取意见程序都予以省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正是由于征收⼯作不透明、被征地农民参与程度低、征地政策宣传不深⼊、村民会议不事先公布、听证权不主动告知、调查确认台账不认真核实等问题,造成被征地农户对征地⼯作⼼存疑虑。

⼆、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先,建议依据《⽴法法》第⼋条规定“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地征收条例,按照现有政策⽂件的实践效果制定相应的征地程序规定,明确区⽚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政府规章进⼀步明确本地区最低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权益主体多且复杂,征收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面临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问题出发,分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所涉及的主要权益主体和矛盾,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

一、主要问题分析1. 城市化进程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之间的矛盾城市化进程是指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向城市集中的趋势。

在城市化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而大部分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需要进行征收拆迁以便转化为市场经济用地。

但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之后,原有的村落、居民、农田等就需要被重组、重建和重新安置,这就会导致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之间的矛盾。

同时,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农民及其他权益主体的利益,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

2. 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征收拆迁涉及到的权益主体主要有:农民、非法居民、企业、开发商、政府等。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政府的征收拆迁决策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对征收对象权益保护不够,导致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2)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通常低于市场价值,导致农民难以接受和满足,并可能会出现贫困化现象。

(3)农民和非法居民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大量群众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维权行动,甚至打砸抢事件。

(4)政府部门的征收、安置规划、管理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解决方案与对策建议1.建立合理的征收拆迁制度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征收拆迁制度,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对象的权益。

在征收拆迁程序中,应该建立权利人申请、政府审批、公示告知、协商补偿、强制执行等环节,确保征收、拆迁程序的透明、公开、规范。

2.提高征收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政府应提高征收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标准,确保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在进行征收拆迁工作时,应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地价、土地流转费用、以及农民劳动力的流失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公共利益等原因,政府对一些旧、陈旧、破旧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了征收。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存在违规拆迁、低效率、赔偿不公等问题,给被征收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满。

本文旨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拆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往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例如未经征收户同意,强制拆迁;征收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等。

2.低效率由于政府部门层层审批、繁琐的程序等原因,征收拆迁工作常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这使得被征收者面临着无法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情况,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发展进程。

3.赔偿不公征收拆迁涉及到很多利益相关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被征收者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政府部门因为赔偿标准不明、评估不公等原因,导致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加强法规建设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收拆迁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征收拆迁办公室和法律援助机构。

2.加强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拆迁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提高征收拆迁效率。

3.合理评估赔偿标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平合理的评估办法,以确保被征收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应当将赔偿标准与当地物价和经济水平挂钩,确保赔偿方式公平合理。

4.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在进行征收拆迁前,应当加强对被征收者的社会保障措施,尽可能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和生活保障措施,确保被征收者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结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合作,制定出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并加强对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当合理评估赔偿标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尽可能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峻挑战。

土地与房屋征收不仅涉及到人民的栖身问题,也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来应对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

政府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注重公平和合理。

政策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避免过度征收和滥用职权。

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政府应当确保补偿费用的准确计算,并及时支付给征收对象,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其次,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和房屋的规划管理。

土地和房屋的规划管理是预防征收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和房屋的规划,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和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土地和房屋的监管,防止非法征收和违法建设的现象发生。

第三,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

土地征收是涉及人民栖身问题的重大事项,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向公众介绍征收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

政府还应当鼓励民众参与土地征收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并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和房屋的保护与再利用。

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政府应当优先考虑对环境和历史遗产的保护。

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自然景观的土地和房屋,政府应当寻找可行的办法进行保护,并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开发,使它们成为城市发展的亮点。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在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政府还应当及时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土地与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并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民众参与、保护与再利用以及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关于解决我省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存在问题的提案

关于解决我省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存在问题的提案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加快,围绕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许多群体上访。

因此,研究和解决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中的一些情况,完善法规与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已成为一个迫待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长春、辽源、四平、白山等地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上访案例的分析。

我省目前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征地与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的权益缺乏保障1.1.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授予了政府对集体土地征用权,但对征地与拆迁补偿未做任何的规定。

而我省各地至今也没有一个城市制定《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条例》。

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我省农民现有的集体土地与房屋权利保障不足。

1.2. 补偿标准偏低,范围偏窄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该土地的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的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更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

造成补偿标准偏低和范围偏窄,使农民无法从土地开发中受益。

1.3.现行货币安置方式,无法承载原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我省各地现行的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方法,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与拆迁农民一定数量的货币。

这些安置费和农民永久失去土地的后果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失去了就业保障。

相当数量被征地农民处于失业和隐性失业状态。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在思想观念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不适应,大多数失地农民难以解决好土地被征用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耕种。

在城市又没有岗位就业,所得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又很少,加上有的失地农民没有技能,缺乏投资理财的意识和能力,补偿费很快就被花光,如果不能在城市重新就业,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了,也不能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他们的生活将面临极大的困难,从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在推进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

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直接牵扯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日益成为当前各种矛盾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表现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违法征地、未征先占、以租代征以及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

表现在被拆迁户方面,主要是嫌补偿低,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以尽可能多地套取补偿款。

具体问题如下:1、由于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未征先占、以租代征、强迫流转等问题。

据统计和估算,国家分配给一个中等县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200亩,而各个县实际上占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每年都在近万亩,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都是基本农田。

以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占用耕地约在2000万亩左右,5年就要减少近1亿亩耕地。

而所谓的土地开垦复耕、土地指标增减挂钩等,纯属文字游戏和掩耳盗铃,对控制耕地的被占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成为地方上滥占耕地的借口。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补偿太低。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以旧换新,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帮助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一边,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就按旧房的评估价补偿,而评估价往往压得很低。

被拆迁户为了不至于损失太大,只好放弃选择货币补偿,不情愿地选择旧房换新房。

但是,被拆迁的旧房面积往往小于新建住房的面积,拆迁户还需支付巨额差价,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3、征地拆迁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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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省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存在问题的提案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加快,围绕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许多群体上访。

因此,研究和解决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中的一些情况,完善法规与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已成为一个迫待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长春、辽源、四平、白山等地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上访案例的分析。

我省目前集体土地征用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征地与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的权益缺乏保障1.1.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授予了政府对集体土地征用权,但对征地与拆迁补偿未做任何的规定。

而我省各地至今也没有一个城市制定《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条例》。

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我省农民现有的集体土地与房屋权利保障不足。

1.2. 补偿标准偏低,范围偏窄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该土地的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的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更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

造成补偿标准偏低和范围偏窄,使农民无法从土地开发中受益。

1.3.现行货币安置方式,无法承载原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我省各地现行的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方法,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与拆迁农民一定数量的货币。

这些安置费和农民永久失去土地的后果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失去了就业保障。

相当数量被征地农民处于失业和隐性失业状态。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在思想观念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不适应,大多数失地农民难以解决好土地被征用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耕种。

在城市又没有岗位就业,所得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又很少,加上有的失地农民没有技能,缺乏投资理财的意识和能力,补偿费很快就被花光,如果不能在城市重新就业,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了,也不能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他们的生活将面临极大的困难,从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2.土地征用程序不合理,不透明,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具有经营权,集体和农民都是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具有了解实际参与和协调征地工作中,政府作为中间人和利益协调方。

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只是集体,而实际上的集体常常只是乡村的权利人物。

作为农民个人,其赖以生存的就是承包经营的土地,土地征用恰好使其基本的经营基础丧失,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是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去,农民作为所有者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

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或土地收储部门、拆迁公司、用地单位说了算。

土地一经征用,即变为国家土地,然后由国家将它划拨或出售给开发商或使用者,农民与土地的最终使用者没有直接进行交易,使交易带有不公正性。

即使是在地上物或房屋拆迁补偿也是政府或土地收储部门、拆迁公司、用地单位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与农民的博弈。

3.征地与拆迁中执法不严由于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与地上房屋拆迁在管理上的真空,集体土地将被征用的计划或消息一旦披露,农民就会在即将被征地上任意更改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加紧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楼房,加紧装修,以此来争得更多的安置补偿费,如:在蔬菜温室中栽种树苗,随意在耕地上搭建温室、大棚。

修建违规建筑,肆意侵占耕地。

这些现象的滋生增加了土地征用的成本,使得土地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也对社会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有甚者某些城里消息灵通人士也加入了买租农民宅基地上修建楼房或搭建温室、大棚。

并与某些官员或拆迁人勾结,骗取拆迁补偿。

长春市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尽快制定集体土地征地与房屋拆迁条例,明确补偿办法与补偿标准建议省政府国土、建设、法制主管部门将我省集体土地征地与房屋拆迁条例的制定纳入议事日程,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定集体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应当以土地被转让以后的非农业价值为参照系,既要考虑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应经济收入,也要考虑土地未来的增值效益。

应对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在经济方面的短期损失和长期损失均衡补偿,以便为失地农民今后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提供保障。

2.探索多样化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建议省政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

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改一次性的补偿为分期和终身补偿,改货币补偿安置的单一形式为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企业补贴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

3.完善征地程序,确保集体和农民的征地参与权为了确保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和农民的参与制度,要积极实行征用农村土地听证制度,在征地前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农民、乡村干部、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及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征地决策的科学性。

要改革征地公告制度,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吸取群众意见。

让集体和农民参与到土地征用过程中,建立土地征用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把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4.建议省政府监察、国土、建设等部门加强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中违法事件的处罚力度。

对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9号联名提案的答复左斌委员:您在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存在问题的提案》(第2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非常感谢左斌委员长期以来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问题的持续关注。

集体土地征用拆迁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也较复杂。

近年来对于集体土地的征用拆迁,我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2004年以来,我省逐步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由原来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左右平均提高到25倍左右,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建设项目补偿的两费之和都达到了30倍。

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反复协调,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意愿和各地的具体要求加入到社保范围。

对确需纳入社保范围的,社保资金、方案和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从根本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是严格征地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征地。

在组织征地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了解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多方听取农民的意见,认真审查地方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

认真执行拟征地通知、听证以及“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征地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安置补偿措施。

各地根据征地位置和安置对象情况,认真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置补偿措施。

如对中心城区的被征地农民,一般采取货币补偿、社保补偿、就业补偿相结合的办法,而对远郊的被征地农民,一般选择调地补偿、货币补偿、社保补偿之中的一种办法。

在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上,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我省被征地农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大量征收,致使土地管理关系和土地经济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承载了比它自身功能更多的社会矛盾。

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度虽然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求。

特别是存在正如左斌等委员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程序没有得到严格履行,不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

国土资源部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从2008年开始着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2009年2月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5月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争取尽快出台。

据了解,《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专门有一章专门涉及土地征收征用:其中第六十六条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第六十七条,专门明确了征地中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此外对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审查内容、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争议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就业扶持等都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

目前由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变化较大,且有许多新的政策出台,同时考虑到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其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还需要完善,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是政府行为,但主管房屋拆迁的应为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现状,为落实你们提案建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一、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出台之前,继续完善集体土地的征用拆迁措施:一是明确征地范围。

国家正在研究界定土地征收范围的具体办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区分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把握征地范围。

二是严格征地程序,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继续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拓宽安置途径,积极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

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修订完善工作,争取尽快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力争做到同地同价、及时足额、补偿到位。

二、目前已出台的北京、厦门、常州等地以市政府令或者通知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或规定,还没有以省政府名义出台此类办法的。

建议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尽快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三、待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争取利用《吉林土地管理条例》的修订时机,参考你们的提案建议,完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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