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一、前言大中修是指对已建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改造、提升和加固,以满足更高的运输要求和交通安全要求。
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本指南旨在统一编制标准,规范设计工作流程,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编制依据1.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规范:根据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不同部分的技术要求,明确设计文件的具体要求。
2.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环保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内容1.前期调查设计报告:包括工程项目背景、目标、范围、技术方案、规划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勘测设计图纸:包括地貌、地形、水文、地质、交通等调查结果的图纸和资料。
3.工程概算:根据勘测设计结果,编制工程概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费用的估算。
4.路线选择和纵断面:根据勘测结果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路线,并绘制纵断面图。
5.路基设计:包括路堤、边坡、排水设施等设计要求和规范。
6.路面设计:根据交通量和流量、功能要求等因素,选取合适的路面结构和材料,并进行厚度设计和施工工艺。
7.桥涵设计:根据水流、地质条件等因素,设计桥涵结构、类型和尺寸,并进行荷载计算和施工要求。
8.隧道设计:根据地质、水文条件等因素,设计隧道位置、尺寸和施工要求,包括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的设计。
9.设备和工程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根据工程要求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材料,并明确使用方法和施工要求。
四、编制流程1.前期准备:进行勘测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制定工作计划。
2.设计方案初稿:根据勘测和调查结果,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路线选择、纵断面、路基设计等。
3.设计审查:提交初稿进行审查,进行交流和讨论,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
4.设计方案定稿:根据审查结果,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形成最终设计方案。
5.编制设计文件:根据最终设计方案,编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概算等设计文件。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

内容介绍
32.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 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设计变更
参考资料: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 (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勘察设计的补 充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2023年2月7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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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ꎬ现予公布ꎬ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ꎮ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省长2023年10月17日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2021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2023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ꎬ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㊁三次全会部署ꎬ推进实施 四化同步㊁城乡融合㊁五区共兴 发展战略ꎬ优化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配置ꎬ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ꎬ充分发挥成都市和泸州市㊁德阳市㊁绵阳市㊁乐山市㊁南充市㊁宜宾市㊁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引领带动作用ꎬ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ꎬ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ꎬ省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ꎮ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ꎬ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调整㊁公示等工作ꎮ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ꎬ依法规范行权ꎬ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ꎮ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进一步下放或者委托ꎮ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培训ꎬ加强纠纷排查㊁预防和化解ꎬ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ꎬ通过日常检查㊁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督管理ꎮ省政府办公厅㊁省委编办㊁司法厅抓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跟2踪问效ꎬ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ꎬ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依法调减本决定涉及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ꎬ确保放得下㊁接得住㊁管得好ꎮ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ꎮ2021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同时废止ꎮ附件: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附件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一、行政权力事项(69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非技术改造类)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火电站项目核准(除燃气、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外)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燃煤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燃煤燃气项目需列入省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机组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2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4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在市级及以下单位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行政确认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5—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5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限于对律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6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酒、饮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发酵工艺的白酒、酒精制造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2020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该事项已下放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宜宾市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年产5万吨(不含)以上钛白粉制造项目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前工序的8英寸及以上半导体器件制造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和仓储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一类通用机场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特大型主题公园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7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8对不按规定从事、开展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9对未按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0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7—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11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2对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3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4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宜宾市√—8—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15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1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行政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行政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厅泸州市、绵阳市√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厅泸州市、绵阳市√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其他行政权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0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其他行政权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省级权限)其他行政权力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除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外)—9—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2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4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或按规定由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不包含初步设计审批省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的省级全部审批权限—10—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国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的省级全部审批权限25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26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宜宾市√27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长江干线以外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同一市内,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和同一市内受益(或淹没)范围未跨市(州)的其他非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同一市内,受益(或淹没)范围未跨市(州)的其他非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猪一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宜宾市、达州市√30兽药经营许可生物制品类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1—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31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32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许可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3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对其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4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行政检查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5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仅限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备案、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6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2—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37旅行社设立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补证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8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补证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9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投资设立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港资、澳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3—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港资、澳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港资、澳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补证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港资、澳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执业登记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1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或者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急管理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4—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42对具备煤矿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急管理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3对专利代理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首次申请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申请扩项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延期换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许可证补发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5—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制造地址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首次申请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申请扩项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补发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补发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6—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发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延续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许可范围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名称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补领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其他(取证方式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发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延续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7—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范围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补领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6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8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9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8—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50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2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3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4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省广电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9—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赋权内容下放委托56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许可省广电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7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省广电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8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涂改或转让许可证,违规接收、使用或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或者未按规定申报换发或注销许可证、备案音像资料目录和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省广电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许可证是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59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省广电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0—。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变更风险,确保设计变更对于项目顺利进行的影响最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已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对设计方案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阶段、设计过程和实施阶段的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秉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工程”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设计方案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变更前后设计方案的对比分析。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批准单位备案。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确定变更的批复权限。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编制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如变更设计方案需要重大改动,影响工程进度或者造成较大的成本增加时,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合理、充分、精确,变更内容和目的明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时间:2010-1-25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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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风、照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 2 -化的;(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 3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按照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
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定。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第十条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 4 -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
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
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 5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须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六)对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和设计修编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形成书面确认意见;(七)对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各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进行核实和品迭,对修正后的概(预)算对比表进行确认并签章。
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对应工程数量及造价品迭等。
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报批文件还应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 -(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原设计文件及根据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及必要的勘察资料;(四)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第十六条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十八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
概、预算文件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
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 7 -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完善有关定额资料。
第二十条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
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在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项目法人据实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
省交通运输厅批复设计文件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概算由厅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其余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由市(州)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应该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工程,原则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价,即支付单价=预算单价×投标净价/投标控制净价。
市(州)造价站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
- 8 -第二十四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
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 9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安排市(州)造价站组织审核。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市(州)造价站的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回复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