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预防职务犯罪,严肃纪律,纯洁职工队伍,杜绝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发生,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所有劳动用工。
第三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按业务操作程序办事。
凡是违反纪律的,都必须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一)批评教育、诫免谈话、经济处罚、经济赔偿;(二)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责任清收、下岗清收、停职停薪清收;(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限期调离;(四)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辞退);(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是指案发后查实资金未追回实际金额(含利息损失)。
(一)对造成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经济损失的,实行经济赔偿或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虽未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但案件性质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辞退),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对造成5万至50万元损失的较大案件,对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辞退),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案件,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辞退),对联社及信用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五)对同一经营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以上经济案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枪支丢失等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对责任人给予开除(辞退)处分;对联社及信用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银行】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关键字】银行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xx信用联社会计规范工作考核细则》、《xx市信用联社信贷规范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信用联社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联社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处罚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给予的一次性罚款。
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第一节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指农村信用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付的,违反存款、存款、结算、资金拆借、费用管理、中间业务等规定办理业务的,或明知违规,但不予制止的,对机构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1000元经济处罚:(一)隐瞒已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问题的;(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损害或损害加重的;(三)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重大违规情况的;(四)有意包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五)默许、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规章制度活动的;(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
信贷业务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

运城分行内控合规部
7
2011.10
违规处理相关规定-4
违反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或贷款档案资料的完 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 (二)未按贷款发放与支付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的; (三)未及时更新客户资料、核对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和档案资料的; (四)在对分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测的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隐瞒 不报或迟报、遗漏的; (五)对监测出来的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对出现违约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的; (七)未按规定对逾期贷款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的变化进行监控、检查和重评的; (九)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的; (十)未落实监管部门要求、贷款审批前提条件和核准条件或相关法律文 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 (十一)其他违反贷后管理规定的。 2011.10
运城分行内控合规部 23 2011.10
情节、后果界定-2
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
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万元(含)以上 或法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运城分行内控合规部
26
2011.10
谢
谢
其它违规行为 (一)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 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二)以贷收息的; (三)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四)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的。 (五)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计付利息或浮动贷款利率等 (六)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 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单等的;
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银监发〔〕号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一指导机构自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二实施监管检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三联合媒体访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高管人员和监管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1.为什么要开展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融资服务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同行的好评;但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中国银监会下发了通知并在全系统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从而促进银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2.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治重点包括哪些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紧扣金融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危害银行业声誉严重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推进;重点是整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8套餐服务、蒙骗客户;3.请谈谈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答: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整治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从四个方面认真做好整治工作;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将自查工作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务必取得实效;二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的精神和要求,一是结合本行管理和经营特点,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定,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要注重IT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机控和技控强化“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落实;三是要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立即传达到各级营业机构,张贴公示,告知客户;三统一规范服务收费价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服务收费要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面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由总行总部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四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要按照问题到我为止的原则,及时处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自查自纠答: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查源头;银行出现各种不规范经营问题,究其根源还是过高的经营指标、不当的绩效考核和粗放的发展方式;首先要从法人总部开始;各金融机构要从总行总部层面进行自查整改,消除高指标的压力,调整重奖励的考核,校准不合理的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规范经营的主观冲动;二是查程序;全面、逐一清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照有关监管要求,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不给不规范经营留出可乘之机;三是查行为;对基层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全面的行为排查;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是否变相抬高利率、是否擅自设关设卡、是否提高收费水平、是否欺瞒客户;通过行为自查,切实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标识分离、岗位分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5.通知提出了银行业贷款业务的七项禁止性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简称“七不准”规定:一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6.请具体谈谈如何统一银行服务收费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7.如何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答: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一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官方网站的专门窗口,给公众创造一个通畅有效、界面友好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二是通过专岗专人和快速应对机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或移送相关部门解决,从而建立起高效的应对处理机制;8.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答:这次专项治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纠、自我规范为主,监管查处为辅;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班负责;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行长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二是把握政策,正面引导;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立足于清理规范;清查整改,主要立足于自我纠错和正面引导,要及时宣传积极整改、主动让利、规范经营的良好经验和正面典型,主动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将规范经营、优化服务、善待客户、报效社会变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三是加强管理,完善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良好契机,重点加强对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管理,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禁止以贷收费,混淆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四是加强访查,严处违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开展单独或联合媒体的明查暗访;9.对于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不溯及过往,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后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月底前在总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七不准”规定,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一律追究所在单位的高管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3月底前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4月1日之后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责任在哪一级就追哪一级;凡收费项目符合总行名录要求,但操作不合规的,主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凡操作合规但收费项目超过总行规定名录范围的,要重点追究所在单位高管人员的责任;凡收费项目超过总行名录范围,业务操作行为也不合规的,除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高管人员和当事人员责任外,还要给机构以叫停业务和行政处罚处理;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以促进银行业的合规稳健发展;。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支持普惠信贷的积极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结合普惠信贷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普惠型涉农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扶贫小额信贷等普惠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信贷业务。
普惠信贷业务的范围及统计口径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划分,并根据最新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变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有关工作流程,对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14]40号颁布⽇期:2014-02-19执⾏⽇期:2014-0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业⾦融机构内部⼈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业⾦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业⾦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式,树⽴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业⾦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信贷⼈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业⾦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资格,严防利⽤不真实⽣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严防利⽤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重⼤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虚假⽀付依据⽀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保护客户利益,现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信贷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信贷审批1. 信贷审批应符合我公司的信贷政策,确保风险可控。
2. 信贷审批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不得越权操作。
3. 客户的信用调查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造假。
4. 在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前,必须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5. 信贷审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不得提供信贷服务。
三、风险控制1. 进行信贷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2.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3. 对于存在风险的信贷项目,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解决风险。
4.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确保风险可控。
四、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客户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2. 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3. 对于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五、服务质量1. 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确保客户满意。
2. 对于客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 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当及时回复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满意。
六、监督检查1. 对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进行。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严重程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3. 对于导致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信贷部门规章制度,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自律,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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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 等应用系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蓄意在信贷、票据、ECIF 等应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的;(二)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客户、担保等信息,造成系统数据不完整、不许确的;(三)违反应用系统操作流程、业务规则办理业务的;(四)擅自使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二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调整职务(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应用系统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或者信息泄漏的;(二)未按规定正确采集客户信息对其他客户造成严重影响,形成较大舆情风险的;(三) 政策性贷款信息采集不许确、不完整,影响贴息资金兑付的;(四)未经授权,擅自修改信贷、票据、ECIF 等系统机务的;(十四)办理政策性贷款(扶贫贷、助学贷、三权抵押等) 、多方合作贷款(税融通等)时,违反政策性文件或者合作协议有关条款的;( 十五 ) 违反《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赋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 , 警告至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披露程序的 ;(二)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三) 接受本单位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四)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五)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
第十七条牵头 (代理)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 承贷份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向成员行提供贷后检查报告的;(三)未及时向成员行通报重大事项或者风险的;(四)未履行银团贷款协议或者其他决议,伤害成员行利益的。
第十八条成员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赋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未参预银团贷款调查的; ( -=. )未按正常程序审批贷款的;(三)承贷金额超过监管比例的。
第十九条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准入调查、审查、审批或者后续管理的;(二)违规放大担保贷款倍数的;(三)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的;(四)超出授信范围开展业务的;(五)降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授信业务评审标准,放松“三查”环节各项管理要求的;( 六 ) 接受并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授信担保信贷业务的。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 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担保机构组织结构、股权或者主要领导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二) 利用客户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存的;(三)担保超规定限额的;(四)未能代偿或者未及时代偿逾期担保业务的;(五)在“人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有不良记录的;(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者可能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记录的;(七)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内的;(八)最近三年涉及虚假注资或者抽逃资金、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等情形的;(九)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或者涉及重大诉讼的;( 十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一 )未严格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的;( 二 )未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比例发放贷款的;(三)未设置专用账户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或者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与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或者账户资金异常时,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五)贷款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对项目风险进行定期评价,或者浮现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六)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追加贷款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信贷统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二)报送数据不及时、不许确、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未执行保密规定,越权访问,泄漏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征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征信内控制度、问责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用户的创建、停用和启用的;(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 四 )违规创建公共用户的;(五)未按规定设置用户密码的;(六) 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的;(七)未按要求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的;(八)未按规定正确录入贷款信息的;(九)未按规定处理异议的;(十)未经客户书面授权查询征信信息的;(十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征信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十二)未按规定对查询记录进行登记的;(十三)未按规定保管征信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文档的;(十四)未按规定做好管理员、征信异议处理等工作交接的;(十五)将本单位查询用户提供给外部使用的;(十六)泄露征信信息的;(十七)对外出具不实的逾期记录证明的;(十八)未妥善处置征信舆情事件的;(十九)其他违反征信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信贷业务的;(二) 匡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或者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的;(三) 收贷收息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四) 匡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或者通过假破产、假改制、假转卖等方式逃废债务的;(五) 擅自销毁或者隐匿、篡改信贷档案的;(六)办理或者授意办理虚假担保手续的;(七)账外发放贷款的;(八)发放冒名、假名贷款的;(九)伪造有权签字人签字,审批信贷业务的;(十)骗取、截留、挪用客户信贷资金的;( 一)出售征信信息的。
构、人员权限的。
第三条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
(一)采集资料不完整、评级方法不正确、评级内容不全面、评级结果不真正的;(二)越权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修改评级结果的;(三)未定期评级或者不及时修订评级信息,导致评级结果长期失真的;(四)违规透露客户评级结果的;(五)其他违反客户评级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赋予核减绩效, 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法人(含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二)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低估客户风险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授信调查或者粉饰调查报告的;(四) 隐瞒授信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五)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 六 )其他违反客户授信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信贷业务(含电子渠道类信贷业务) 申请与受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答复信贷业务申请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三)未按规定与客户开展面谈的;(四)其他违反信贷业务申请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尽职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实行实地、双人调查的;(二)未按规定核实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的;(三)未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的;(四)调查、项目评估情况失实,忽视或者隐瞒重大风险隐患的;(五)贷款无指定用途或者虚列贷款用途的;(六)调查报告无明确结论的;(七)其他违反尽职调查规定的。
第七条信贷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待岗、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对报审的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未按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信贷业务,导致浮现非后期管理原因形成不良的;(四)发现重大风险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明知客户已经暴露重大风险,仍审查无条件允许办理新增授信业务的;(五)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违规按照他人授意审查的。
(六)审查报告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七)其他违反信贷审查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信贷审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组)或者审议过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二)授意、诱导或者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表决或者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三 )明知涉及利益关系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四) 泄露审议过程及结果的。
第九条信贷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忽视信贷调、审查环节提出的重大风险审批信贷业务的;(二) 批准发放自有资本金不到位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三 ) 批准办理非授信或者未按规定对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统一授信信贷业务的;(四)批准办理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投向业务的;(五)批准办理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信贷业务的;(六)未采用调查、审查人员的合理化意见,强行审批不符合条件信贷业务的;(七)未按规定审批办理展期、重新约期贷款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