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律师 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书中的十个难点(贾明军)
离婚协议书使用中的常见误区及解决方法

离婚协议书使用中的常见误区及解决方法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误区,导致协议书的效力受损。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书使用中的常见误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误区一:不了解财产的真实情况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然而,很多夫妻在起草协议书时,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协议书中得到不公平的财产分配,甚至有可能被对方隐瞒财产。
解决方法:在起草协议书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可以通过查看银行账户、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方式,全面掌握财产的价值和归属。
如果一方怀疑对方隐瞒财产,可以委托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协议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误区二:对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不当子女抚养是离婚协议书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然而,有些夫妻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往往只着眼于自己的权益,而忽视了子女的利益。
这可能导致子女的权益受损,甚至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可以通过与子女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双方可以制定一个详细的子女抚养计划,包括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要确保双方都能够履行抚养义务,并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方案。
三、误区三:未考虑未来变化的可能性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长期有效的文件,但是很多夫妻在起草协议书时,常常只考虑当前的情况,而忽视了未来的变化可能性。
例如,双方可能会有新的婚姻关系,或者财产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等。
解决方法:在起草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当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可以在协议书中增加灵活性条款,如可以根据财产价值变化进行调整,或者可以根据子女的成长情况进行修改。
同时,双方还可以约定协议书的变更程序,以便在未来需要修改时能够及时协商解决。
四、误区四:未经专业人士审核离婚协议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哪些离婚,对于许多夫妻来说,是一个痛苦而艰难的决定。
而离婚协议书则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涉及到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诸多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起草和执行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的争议点,给双方带来困扰和纠纷。
一、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书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
双方都可能认为自己更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更适合抚养孩子。
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资源等因素都会被考虑在内。
另外,探视权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一方可能认为另一方的探视时间过长或过短,或者对探视的方式和条件存在不满。
例如,一方可能希望在特定的节假日拥有更多的探视时间,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这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为了避免这些争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同时,还应考虑到孩子的意愿和成长需要,尽量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方案。
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另一个关键的争议点。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等。
在分割财产时,如何确定财产的价值、如何公平分配以及如何处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转化等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
对于房产的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需要明确房产的归属以及补偿方式。
如果房产还有未还清的贷款,还需要约定贷款的承担方。
车辆的分割也需要考虑车辆的市场价值、使用情况等因素。
存款和投资收益的分割则需要对双方的账户进行清查,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和金额。
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可能更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分配。
为了减少财产分割的争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应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包括进行财产清查和评估。
在协议书中,应详细列出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分配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和遗漏。
三、债务分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债务,如房贷、车贷、信用卡欠款等。
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点及解决方法

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点及解决方法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协议文件,对于离婚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权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约定和规定。
然而,在离婚协议的起草和签署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点,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点,并提供解决方法。
第一,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夫妻双方必须决定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房产、存款、投资等。
然而,由于财产估值、财产归属等问题,很容易导致争议。
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考虑以下方法:1.1 协商分割: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和价值进行分割,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1.2 寻求第三方评估:如果双方对某些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可以选择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求公正、客观地确定财产份额。
1.3 另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考虑以另行协议、居间机构或法院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离婚协议中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离婚后,要确定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以及赡养费等相关事项。
解决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考虑以下方法:2.1 协商分配: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制定明确的探视安排,并约定合适的赡养费标准。
2.2 借助法律规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双方可以了解到对于子女抚养的具体规定,根据法律依据进行协商。
2.3 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都应该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能得到妥善安排。
第三,债务分担在离婚协议书中,债务分担是另一个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
夫妻双方需要就共同负债如房屋贷款、信用卡债务等进行分担。
为解决债务争议,可考虑以下方法:3.1 划分债务归属: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确定债务归属,确保责任的明确,避免争议的发生。
3.2 协商还款计划: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使债务得到妥善偿还,避免产生纠纷。
3.3 法律咨询:如果双方在债务分割上存在分歧,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了解法律规定,并得到具体的法律指导。
[经典转载]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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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转载]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在离婚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
有些问题可能法律界已有定论,但有一些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新生的产物,值得我们实务性律师探讨。
在这里,我们婚姻律师网总结了较为常见的十二点法律问题,一一表述,供广大朋友一起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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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
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
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
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
离婚协议的常见争议点

离婚协议的常见争议点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夫妻离婚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制定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点,使得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的常见争议点展开探讨,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分配比例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点。
双方经济状况的不平衡、财产来源的不明确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财产分割的争议。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各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提供参考,但更重要的是双方要有诚意和沟通,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中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谁,抚养费的数额是多少,都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问题。
在处理此事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权益和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教育。
三、赡养老人问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赡养老人的问题也逐渐成为离婚协议中的争议点。
离婚后,对于双方的父母该如何赡养,赡养费应该支付多少,都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要基于对双方父母实际情况的了解,明确赡养责任和能力范围,避免出现争议。
四、债务分担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可能还存在共同债务,比如房屋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在离婚时,如何分担这些债务是一大争议点。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双方应根据债务来源、债务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给任何一方造成过大的负担。
五、抚养权转交问题有时,离婚后双方可能会发生争议,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转交。
如何判断子女的最佳利益,选择适当的监护人,都是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的问题。
在这个争议点上,法律的意见往往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双方的共识和谅解同样重要。
总结起来,离婚协议的常见争议点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老人、债务分担和抚养权转交等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经验都是有参考价值的,但更重要的是双方要保持诚实和沟通,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书的漏洞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
离婚协议书作为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离婚事宜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书往往存在诸多漏洞,容易引发后续纠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协议书漏洞进行分析。
一、财产分割漏洞1. 财产界定不清: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导致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2. 财产价值评估不准确:协议书中未对财产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方法不合理,导致财产分割结果不公。
3. 财产分割比例不合理: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比例未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容易引发争议。
二、子女抚养漏洞1. 子女抚养权归属不明: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容易引发后续抚养权纠纷。
2. 抚养费用承担不明确: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用承担方式和金额,导致抚养费用纠纷。
3. 探望权规定不明确:协议书中未对探望权进行详细规定,容易引发探望权纠纷。
三、债权债务漏洞1. 债权债务承担不明确: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各自承担的债权债务,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2. 债权债务范围不明确:协议书中未明确界定债权债务范围,导致双方对债权债务承担产生争议。
四、违约责任漏洞1. 违约责任条款缺失:离婚协议书中未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导致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对违约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五、其他漏洞1. 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离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容易引发法律效力问题。
2. 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未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容易引发后续纠纷。
3. 协议书签订时未充分协商: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充分协商,导致协议内容不公。
针对上述漏洞,以下是一些建议:1. 明确财产界定:在协议书中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财产分割公平。
2. 合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根据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合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离婚协议书的十个难点
一、离婚原因的描述离婚原因的描述是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一个难点。
一方面,如果离婚原因过于具体,可能会引发双方争执;另一方面,如果过于模糊,又可能导致对方不满。
因此,如何准确、简洁地描述离婚原因,成为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大难题。
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纠纷,是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点。
此外,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以及债务的处理,也是财产分割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书中另一个重要难点。
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同时,孩子的探望权、教育问题等也需要在协议中予以考虑。
四、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关键问题。
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以及如何应对抚养费拖欠等问题,都是双方需要共同协商的难点。
五、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又一难点。
如何确定探望次数、时间和地点,以及如何解决探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六、个人隐私保护在离婚协议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较多,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协议的有效性,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七、协议的修改和补充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需要对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何在保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和补充,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八、协议的执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如何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是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点。
对于违约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究,也是协议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九、法律适用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在撰写协议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避免因条款不符合法律而导致的纠纷,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十、协议的解除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能需要解除。
如何依法解除协议,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都是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需要考虑的难点。
离婚协议触“雷区”
离婚协议触“雷区”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文件。
在起草离婚协议时,确实有一些容易陷入“雷区”的地方需要注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雷区”及注意事项:
1.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中最常见、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
双方应将共同财产清楚列出,并确定如何分割,以避免后期争议。
此外,还要考虑到遗产、退休金等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
2. 子女抚养: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以及赡养费等相关问题。
但要注意确保协议中对子女的权益和利益进行充分保护,避免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3. 债务承担:离婚协议中涉及已有债务的分割问题。
确保明确约定双方的债务归属,以避免离婚后一方还要承担对方的债务。
4. 深思熟虑:离婚协议是一份长期约定,涉及到离婚后的各种权益和责任。
双方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各自的权益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达成合理、公正的协议。
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好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此外,双方要保持沟通,尽量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避免后期的争议和冲突。
离婚协议书的常见争议和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书的常见争议和解决方案【离婚协议书的常见争议和解决方案】离婚是一件复杂而敏感的事情,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往往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务支持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常会引发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离婚协议。
一、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之一。
在离婚中,双方往往要面对共同财产的划分,这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双方往往会因为财产评估和分配比例等问题产生分歧。
解决方案:对于财产分割的争议,建议可以选择请专业的估价师对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评估,以达到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此外,也可以通过协商商定分割比例,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配方案,以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
二、子女抚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书中另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离婚后,双方往往要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用等进行协商,这往往牵涉到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解决方案: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首先要以子女的权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可以就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赡养费用等进行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同时,也可以约定双方在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分担义务,确保子女得到全面照顾。
三、财务支持在离婚协议书中,财务支持的争议也较为常见。
一方可能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婚姻期间的生活费用、赡养费等。
对于财务支持的问题,往往存在争议的风险。
解决方案:在解决财务支持的争议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
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婚姻期间的财务支持额度和支付期限,并明确在离婚协议书中,以便于双方能够明确彼此的权益和义务。
四、协议执行和违约问题离婚协议书的具体执行和违约问题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一方或双方可能在签署协议后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这将导致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性问题。
解决方案:为了避免协议的违约问题,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违约的后果和补救措施。
离婚协议书忌讳
一、忌讳内容不完整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如果协议内容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后续纠纷的产生。
二、忌讳语言不规范离婚协议书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模糊不清的表述。
以下列举几个忌讳的用语:1. 使用“大概”、“可能”等不确定的词语,应使用具体的数字或描述。
2. 使用“双方同意”等模糊的表述,应明确具体事项。
3. 使用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词语,应保持客观、公正。
三、忌讳财产分割不明确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重要内容,以下列举几个忌讳:1. 忽视共同财产,只分割个人财产。
2. 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明确,如房产、车辆等,应明确分割比例或具体归属。
3. 忽视债务的承担,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
四、忌讳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不当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重点,以下列举几个忌讳:1. 忽视子女权益,只关注夫妻双方的利益。
2. 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过于激烈,不利于子女成长。
3. 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不明确,应明确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五、忌讳协议格式不规范离婚协议书应采用正式的书面格式,以下列举几个忌讳:1. 使用草稿纸、信纸等非正式纸张。
2. 使用不规范的字体、字号。
3. 没有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不齐全。
六、忌讳协议签订后不及时履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下列举几个忌讳:1.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现协议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协商修改。
3. 忽视协议的履行,可能导致双方再次产生纠纷。
总之,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应遵循以上忌讳,确保协议内容完整、语言规范、财产分割明确、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得当、协议格式规范,并及时履行协议约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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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书中的十个难点(贾明军)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书中的十个难点(1)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描述。
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你将离婚破裂的原因写清楚。
如果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他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你要求你将他的过错描述在离婚协议中,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
你这样做,往往会引起他的反感。
出于他的不情愿,你们可能会因此而发生争吵。
其实,如果是协议离婚,你们对此问题再进行争议已没有很大的意义,在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词语进行阐述就可以了,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争口气”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2)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
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如果你们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你们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你们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你们的约定。
比如,你们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如果你希望他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你的这种要求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第二、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第三、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第四、不损害他人权益。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以按月给付为原则,如果子女归你直接抚养,在他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和他协商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最终采用的是按月支付的方式,如果你对他的支付信用产生怀疑,可以考虑以他的个人财产设立担保,以保证他抚养费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视的约定:双方婚生女小华(1999年4月3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处接小华,在次日周日下午六点前将小华送回。
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上面案例中的约定,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
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女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气之下利用探视机会将小华带走,女方即使报警,警署也不好处理,居委会不能起到关键作用。
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协议中再约定男方将子女带出女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4)户口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对于分割房屋中的户口迁移问题,你也应该重视。
实践中,离婚后如果房子归你,而他的户口仍在你的房子里,会对你再售房产生不利的影响。
即使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应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但如果拒不迁出,你也往往难找到相关部门处理,法院也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你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实践中,如果他户口拒不迁出,可能导致你的房屋转让的不便。
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
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你转让房屋,而在转移时因他的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你和买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他,这样,就能够实际测算出因为他拒绝迁出户口而给你造成的损失数额,使你的损失明确化、具体化,在处理纠纷中,法院可以确认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有了这样的约定,他一般会积极配合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避免自己的麻烦。
当然,协议时,如果他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你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
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调解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他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5)如果要分割的房产涉及银行贷款抵押如何操作如果你在离婚中遇到分割有抵押的房屋就要注意了,一般你们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后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如果你们原来的房屋抵押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主贷人月工资收入较低,且不足每月还贷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
因此,你们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并采取另行提供担保等补救措施,或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附表2-2-5是上海市公证书关于此类公证书的格式范本,广泛用于离婚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它人员代理其售房,以供读者参考。
即使你们不涉及银行贷款,如果你们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除非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为确保你们双方履行离婚协议,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附表2-2-6的离婚协议中,一方不履行房屋折价款支付的时间及金额的处理措施规定的较为详细,供你参考。
根据离婚协议变更房屋产权免契税。
比如,原来房产证有你们双方的名字,现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你所有,你们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不应该再缴纳契税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6)银行存款、股票的约定和处理在你和他共同生活期间,你对你们的共同财产在意吗?你们的共同财产一般存在你的名下吗?如果你平时不注意家里面的经济钱财情况,而整日忙于事业,可能你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他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你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如果你们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虽然简洁,但尚有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他还有你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你又知道他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你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7)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你们可能还会涉及股票的分割。
假如分割他名下的股票,你们在协议中只是写上他名下股票的总市值恐怕过于简单,如果他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你起诉到法院后,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你们若存在这样的情况,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为炒股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8)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如果你们一方或双方在某公司拥有股份,离婚财产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你们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二种、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