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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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71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71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9分,每题1分)1. 基金销售机构在制定投资者教育策略时,首先应考虑()。

A.预测证券市场走势B.寻找确保本金安全的投资策略C.普及证券市场知识和宣传证券市场法规D.选择高收益投资产品答案:C解析:目前,各国投资者教育机构在制定投资者教育策略时,都首先致力于普及证券市场知识和宣传证券市场法规。

2. 关于专业投资者的划分,如下表述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B.经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C.自然人不能成为专业投资者D.社会保障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答案:C解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专业投资者: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是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 先生收到一笔10万的稿酬后,到某银行网点向大堂经理陆经理咨询近期哪些基金表现良好,希望陆经理能力为其提供投资建议、推荐基金、办理基金开户,而后决定购买基金。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32~34题。

A. Ⅰ、ⅣB. Ⅱ、Ⅲ、ⅣC. Ⅰ、Ⅱ、Ⅲ、ⅣD. Ⅰ、Ⅱ、Ⅳ答案:D解析: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8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8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9分,每题1分)1. 以下属于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中的“专业审慎”要求的是()。

A.严格保守客户秘密B.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包括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C.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D.不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答案:C解析:A项,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违法活动,或者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客户或潜在客户允许披露此信息。

B项,守法合规要求基金从业人员要熟悉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积极配合监管,主动向监管机构提供违法违规的线索,举报违法违规的行为。

C项,专业审慎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持证上岗、持续学习、审慎开展执业活动。

D项,诚实守信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欺诈客户,在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得有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对于同行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2. 某基金管理人在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时,仅披露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而忽略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此行为违反了基金信息披露的()。

A.真实性原则B.准确性原则C.完整性原则D.公平性原则答案:C解析: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

3. 关于基金销售费用,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基金客户维护费及简单举例B.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基金认购/申购费率及简单举例C.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基金赎回费率及简单举例答案:A解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①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9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三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二节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四节基金备案第五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六节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七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第九节基金的托管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和审计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十九节违约责任第二十节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基金合同摘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合同。

本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合同。

第四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实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号:证监基字[1997]3号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当事⼈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暂⾏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号《证券投资基⾦基⾦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第⼆号《证券投资基⾦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第三号《证券投资基⾦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和第四号《基⾦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

《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实施准则第⼀号证券投资基⾦基⾦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根据《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基⾦发起⼈或者由基⾦发起⼈委托的基⾦主要发起⼈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管理⼈、基⾦托管⼈订⽴证券投资基⾦基⾦契约(以下简称基⾦契约)。

三、基⾦契约当事⼈应当遵循平等⾃愿、诚实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基⾦契约。

四、基⾦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契约当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确不适⽤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契约当事⼈权利、义务有重⼤影响的事项,⽆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均应在基⾦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基⾦契约封⾯(⼆)基⾦契约⽬录(三)基⾦契约正⽂1、前⾔2、基⾦契约当事⼈3、基⾦的基本情况4、基⾦单位的发⾏5、基⾦的设⽴与交易安排6、基⾦的托管7、基⾦的投资⽬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8、基⾦发起⼈的权利与义务9、基⾦管理⼈的权利与义务10、基⾦托管⼈的权利与义务11、基⾦持有⼈的权利与义务12、基⾦持有⼈⼤会13、基⾦管理⼈、基⾦托管⼈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4、基⾦资产15、基⾦资产估值16、基⾦费⽤与税收17、基⾦收益与分配18、基⾦的会计与审计19、基⾦的信息披露20、基⾦的终⽌和清算21、违约责任22、争议的处理23、基⾦契约的效⼒24、基⾦契约的修改和终⽌25、其他事项26、基⾦契约当事⼈盖章及其法定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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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陈平凡律师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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