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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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人规则体系。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部分的变化,及时总结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提升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国际形象,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倾听各界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意见建议,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案例,积极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亲自出席会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在认真研究办理和吸收采纳民营企业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等指导案例,为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规则遵循。

二、推进机制建设,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和诉讼服务。

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出一系列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务实举措,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络,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指引,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例如,湖南衡阳中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积极开展“暖企行动”“送法进百企”等活动;北京海淀区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推出一系列保企稳业具体举措,推动“商事纠纷商人解”;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联动保障中心,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南京秦淮区法院立足辖区企业需求,开展“司法服务面对面”活动,从2021年至今,已深入近百家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座谈会40余次,调处纠纷300余起,为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宣讲,帮助企业解决审判、执行难题;重庆涪陵区法院在辖区企业开设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确定对口联系法官,主动为企业的法律困境“把脉”,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苏高法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发〔201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省法院经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8日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结合江苏法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意义,明确产权司法保护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司法手段加强产权保护,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更新理念、把握政策、理清思路、完善机制,以优质高效的司法行为提升产权保护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法发[2000年]6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0]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在世纪之交重要时刻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200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中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江泽民总书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扩大内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积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加快实施科教兴国等经济发展战略。

随着这些重大决策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将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出现,执法环境中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必须加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内设机构和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向改革要效率,以改革促公正,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保障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近150人死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改变过去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方式粗放等方面问题。

贯彻落实“五位一体”发展理念,必须坚决遏制经济社会建设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起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

依法维护生产安全,司法机关责无旁贷。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

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在罪名确定、责任划分以及刑事政策具体把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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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法〔201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

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

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

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

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和老师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

要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提高调解效率,注重调解质量,预防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

要妥善办理涉及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建设等与教育和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三、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提前介入,尽快熟悉案件情况。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把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快审、快判,以震慑犯罪,安定人心。

同时,要深挖作案动机,深入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防范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积极依托审判工作,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中,深入排查社会矛盾,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

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

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分析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恶性事件的成因和教训,认真总结规律和特点,要根据需要,深入到学校、幼儿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法制意识。

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加强自身工作的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出台司法政策,审判、执行涉及多数群众利益案件,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因工作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各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要不断完善保障司法民主的机制和制度,拓宽民意沟通渠道、范围和方式,有序扩大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

倡导法官进街道、社区、学校、厂矿等活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对诉求合理合法的要尽快解决到位,对诉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协助帮助解决,对有思想情绪的要注意教育疏导,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而酿成极端事件。

六、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严格公正的审判活动为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提供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要切实承当起领导责任,强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预案,依法认真处理好涉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各类案件。

对于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危及学校、幼儿园等重大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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