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特点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1本学期,我学习了《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实施,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对劳动法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学习之前,我对劳动法完全不了解,学习之后,觉得对我以后的工作与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维护。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显示出了劳动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
人人是平等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双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单位方面,作为社会的一员,用人单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
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
当劳动者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才能更好的为单位工作,创造绩效。
从劳动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
劳动法的颁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坚持劳动合作制度,扩大就业,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最后,我感觉到,我国的劳动合同更加的具体、规范化。
劳动法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的特点?P18-19①私法与公法相兼容。
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法,冲破单一私法理念束缚,注入一系列公法理念和调整方式;②志愿约定与强制标准相结合。
在劳动法强制性标准眼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收到限制;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法是综合性的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劳动法律标准体系中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许多实体性劳动法权利义务,必需依托程序性规定才能将其界定清楚。
2、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20-21①主体资格法定;②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进程中③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④平等性与从属性彼此交织3、简述劳动法大体原那么P25-29①劳动自由原那么。
劳动者依照自己意愿决定是不是参加社会劳动和依照社会需要和自己特长、爱好爱好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劳动者权益保障原那么。
爱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大体目标,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
③劳动和谐原那么。
劳动和谐原那么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大体准那么。
4、简述集体劳动权P49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劳动者组织行使的权利,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和为实现合法集体协商或其他权利进行罢工的权利。
在权利组成上,一样以团结权为基础或前提、以集体谈判权为核心、以集体争议权为保障,由此形成有机的权利统一体。
5、简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P64国际劳工组织机构要紧由三部份组成:①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②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③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6、简述就业歧视的认定P79-80就业歧视主若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成效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遇平等或待遇平等,其认定需同时具有六大要素:①歧视缘故;②歧视行为;③歧视类型;④歧视领域;⑤造成歧视后果;⑥歧视例外。
7、简述就业歧视的救济P82(1)、我国《就业增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外国的实际体会:①成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②合理分派举证责任③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8、简述劳动合同的特点P91-93①从属性合同②继续性合同③不完全合同④关系性合同⑤符合合同9、简述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定环节P98①职工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②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或备案③公示或告知劳动者10、简述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制P131①裁员规模: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10%以上②许可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免费)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
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
劳动ppt讲解课件

社保查询服务
政府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查询 服务,便于劳动者了解自己的社保权 益。
社保政策宣传与咨询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社保政策的宣 传与咨询工作,提高劳动者的社保意 识。
PART 03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REPORTING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招聘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工作 内容、地点、薪酬、福利待遇等 条款,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调解的适用范围
调解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特别是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争议,如工资、工时、工伤等方面的争议。
调解的优点
调解具有快速、简便、成本低廉等优点,可以在双方自愿 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避免了诉讼程序中的 繁琐程序和费用。
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调解员指定、调解协商、达成协 议、履行协议等步骤。
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违法用工、超时加班等。
劳动监察的内容与职责
1
调查处理劳动者投诉和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职责
2
3
对用人单位进行主动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 行为。
劳动监察的内容与职责
0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评价和评估。
02
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争议的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 ,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
输入 标题
仲裁的优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等优点,仲裁机构 一般由专业人士组成,能够提供专业化的仲裁服务, 同时仲裁过程不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适用 范围
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规定和限制

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规定和限制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作方式的变革,弹性工作制成为了一种越来越普遍的工作方式。
为了适应弹性工作制的需求,各国纷纷修订劳动法案,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及促进工作效率。
而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规定和限制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规定和限制,并分析其影响与挑战。
一、弹性工作制的定义与特点弹性工作制是一种弹性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安排。
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何处工作以及何时工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冲突,提高了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弹性工作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灵活的工作时间、灵活的工作地点以及灵活的工作方式。
二、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规定1. 工作时间的灵活性规定新劳动法案在工作时间灵活性的规定上,对于弹性工作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案规定,弹性工作制的员工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而不受传统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这样一来,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 工作地点的灵活性规定新劳动法案还进一步规定了弹性工作制员工的工作地点。
根据法案规定,弹性工作制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家中、办公室或其他地点进行工作。
这一规定不仅给予了员工更多的自主权,也带来了更大的工作灵活性和便利性。
3. 工作方式的灵活性规定弹性工作制意味着员工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方式,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顺序安排、非连续工作,或者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工作方式。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员工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满意度,为员工提供更加宽松的工作环境。
三、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限制尽管新劳动法案对弹性工作制的规定给予了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仍存在一些限制。
1. 工作时间安排的要求新劳动法案规定,弹性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并且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上限。
这样一来,法案确保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不会过长,保障了员工的劳动权益。
2. 工作地点选择的限制尽管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员工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地点,但有一些职业或行业对工作地点有着特殊的要求。
新劳动法时代的劳资关系新特点

新劳动法时代的劳资关系新特点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劳资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本文将阐述新劳动法时代劳资关系的新特点,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以期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新劳动法时代的劳资关系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法的规定更加严格,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这使得企业在招聘、用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监管,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
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企业的用工成本不断上升。
随着劳动法规定的不断加强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企业需要支付的用工成本也不断增加,包括社会保险、加班费、带薪年假等方面的支出。
针对新劳动法时代劳资关系的新特点,企业需要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企业需要加强对劳动法的了解和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需要完善自身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需要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出现劳动纠纷和冲突。
新劳动法时代的劳资关系新特点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企业需要认真对待这些新特点,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数据泄露风险增加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不断提升,同时也意味着数据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
一些黑客或恶意软件可以通过网络攻击、钓鱼等方式获取敏感信息,给企业和个人带来重大损失。
信息安全威胁多元化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威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除了传统的网络攻击、病毒木马等威胁外,还出现了很多新的威胁,如数据泄露、内部人员泄露、社交工程攻击等。
这些威胁隐蔽性高,难以察觉,对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安全防御难度加大大数据时代,数据量巨大,数据类型繁多,这给安全防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新时代服务型劳动的类型特点

新时代服务型劳动的类型特点服务型劳动是指具有物质劳动属性,是满足人从物质到精神需要的劳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服务型劳动成为一个重大命题和热点问题。
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产业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正处在生产性服务业向服务型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推进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这也为服务型劳动提供了新机遇与新发展空间。
从生产性服务业向服务型服务业转型升级是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新气象和新趋势,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服务型劳动发生机理及其特点对指导我国服务型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服务型劳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表现形式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壮大的两个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两者既是不同类型劳动要素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又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
因此服务型劳动是社会生产力重要表现形式中最为基础、最具发展潜力的劳动类型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已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和巨大推动作用。
但服务型劳动作为服务业中最基础、最具动力与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而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服务型劳动创造价值更高,劳动附加值有所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向服务型服务业转型升级是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增强经济的包容性,使我国产业结构得以升级,以适应服务型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出现,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新动力。
当前我国服务型劳动已经由过去单一服务提供向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创造价值转变,而且其价值创造越来越高。
《劳动法讲义》课件

总结词
劳动法的定义与特点
2. 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雇主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 同、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等方 面的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 定,减少劳资矛盾和冲突,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总结词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详细描述
劳动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法律规范,当时已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简单规 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动者权益逐渐受到关注,劳动法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现代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工业革命时期的工厂立法、工人运动推动的
• 总结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期限,劳动合同可分 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 详细描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结束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未约定工作期限或者约定工作 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导致 劳动者权益受损,需支付 赔偿金。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可能受到行政机关 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处罚。
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相关责任人可能承 担刑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过失给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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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学习中了解到的新法的几个特点谈谈想法。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
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
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这次《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