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之工程造价编制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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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编制委托合同

【篇一:工程预算编制委托协议书】

工程预算编制委托协议书

建设单位:五河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咨询单位: 安徽永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今因甲方需建设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尾水池土方工程,其预算价委托乙方编制,并签订协议如下:

(一)预算编制范围:图示内容及甲方要求的内容

(二)预算编制依据:

1、安徽省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用定额详见预算报告书。

(三)预算编制费用:

1、甲方按预算价4 ‰,支付乙方编制费(此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2、甲方在该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即与乙结清费用。

(四)预算经编制人、审核人签章后,密封装订并盖乙方公章,提供给甲方两份。

(五)三点说明:

1、预算编制必须注重准确性和保密性;

2、预算编制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产生重大变更,则除承担必要的因变更增加编制费用外,编制时间相应顺延。

3、如果因乙方失误而对甲方造成了损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

4、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付给咨询单位

(六)双方补充条款:

(七)本委托协议如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市仲裁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委托协议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篇二: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一)项目名称(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进度申报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

工程造价资料等。

(f类)所有与该工程项目相关,包含计量计价等的所有子项。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

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

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

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

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

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

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

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

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

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

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

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

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

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

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

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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