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各系统介绍:文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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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事业类别

中国文化事业类别

中国文化事业类别
文化事业是中国特有术语,是指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当中存在的文化事业单位的集合名词。

中国文化事业的类别主要包括:
- 演出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等。

-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包括艺术创作院所、艺术中心、音像影视中心等。

-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文献信息中心等。

- 文物事业单位:包括文物保护站、文物考古队(所)、博物馆、纪念馆等。

-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宫)、青少年宫、俱乐部等。

-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站)等。

- 报纸杂志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报社、杂志社等。

- 编辑事业单位:包括各类编辑部、党史编纂室、地方志编纂室等。

-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出版社、新闻中心、新闻社等。

这些文化事业单位在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国民文化素质、推动文化创新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细则

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细则

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形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对自身文化建设的管理规范,是事业单位文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条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的执行对象是全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和基层员工。

第四条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应当与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文化政策相适应。

第五条事业单位文化管理制度应当与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套,形成有机整体,相互促进。

第二章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培养和倡导文明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习惯。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推动宣传文化事业的改革发展,以更加创新的方式,向全社会传播正能量。

第三章文化建设的机制保障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管理领导机构,明确文化建设的领导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化建设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每个基层单位的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建设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成绩的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创作人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文化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建设的监督机制,坚决防止有害文化和不良行为的出现。

第四章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挖掘和继承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的精髓。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文化艺术团体,组织文艺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化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文化自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文化创作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充分发挥职工的文化创造力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性文化活动和文化交流。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有守有为有担当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行业特点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属性,贯彻管事与管人相结合要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关于国企、事业编制机构分类的详细介绍

关于国企、事业编制机构分类的详细介绍

关于国企、事业编制机构分类的详细介绍估计很多新人都不懂,这里普及一下: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党派及人民团体的编制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这种分类具有管理层次上的意义,国家通过这些单位类别对整个社会进行条块管理,把所有的机构和个人都划归到某一类组织,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在这种机构内活动,并获取国家所分配的资源。

一、国家机关编制的组织国家机关编制的组织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审判、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组织的机构编制。

这种机构实行高度的科层制组织形式,所花费的资源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制。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门类:1、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例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各级公安部门所属的公安分局、派出所。

此外,国家海关、商品检验局、公安武装部队、消防部队、交警队、刑警队、边防检查站、看守所、收容所、拘役所、监狱机构、劳改局(处)、基层税务所、市场管理所及财政所等都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编制的组织形式。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的人民法院及所派出的人民法庭。

最高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机关等。

国家金融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方分、支行等。

2、党派组织。

党派组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国***各级各类组织形式。

如中央及各地工作机构,地委、区委、党组等。

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和统战部的机关组织。

二是各**党派机关组织,包括民革、民盟、民建、民进、致公、农工、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

3、政协组织。

政协组织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也是国家机关组织,其结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形式一致,所花费的资源也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制。

事业单位行业分类表

事业单位行业分类表

事业单位行业分类表事业单位行业分类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办事内容和职能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行业类型。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在中国,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行政管理性的特点,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任务。

根据我国的执业许可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行业分类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教育类:包括各级学校、科研机构等,主要负责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升国家教育水平和科技实力。

二、医疗卫生类:包括各级医院、卫生院、疾控中心等,主要负责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管理等工作。

三、文化艺术类: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主要负责收藏、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供文艺演出和文化娱乐活动等。

四、体育类:包括体育馆、运动场、体育协会等,主要负责组织体育比赛、培养优秀运动员,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普及。

五、社会福利类: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等,主要负责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环保类:包括环保局、气象局、水利局等,主要负责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七、公共安全类:包括公安局、消防局、安全监管机构等,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法律司法类: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主要负责依法审判、检察和代理诉讼,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

九、交通运输类:包括交通运输局、机场、港口等,主要负责规划、管理和运营交通运输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服务。

十、财政金融类:包括税务局、银行、证券公司等,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税收征缴和金融服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

以上是事业单位行业分类表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事业单位的行业分类,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协调各个领域的公共事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因此,合理的行业分类和管理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

事业单位专业知识

事业单位专业知识

事业单位专业知识1. 介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

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体育等领域的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

2. 事业单位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事业单位从事的是公益事业和提供公益服务,因此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事业单位专业知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组织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知识有助于事业单位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实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公益使命。

3. 教育类事业单位专业知识:教育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学校、幼儿园等。

在教育类事业单位中,专业知识涉及教育理论、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育心理学等方面。

教育类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涉及到教学管理、师资培养、学生教育等方面,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4. 科研类事业单位专业知识:科研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科研类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主要涉及科学研究方法、研究设计、数据分析以及相关领域的前沿知识等。

科研类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5. 文化类事业单位专业知识:文化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文化艺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等工作。

文化类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传承、文化市场开发等方面。

专业知识有助于事业单位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推广文化艺术、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6. 卫生类事业单位专业知识:卫生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医疗、健康管理、疾病预防等工作。

卫生类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包括医学知识、卫生管理知识、疾病防控知识等。

专业知识有助于事业单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7. 社会保障类事业单位专业知识:社会保障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

社会保障类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政策、福利待遇等方面。

关于浙江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现制定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1、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是除省文物监察总队外的所有厅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省财政拨款或适当补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所属经费自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

2、上述事业单位中在册正式在编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1、厅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省级文化系统的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工作的特点和人才成长的规律,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会计、经济、统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其最高等级设置为专业技术五级岗。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文审发[1992]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审计法》已经有新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2.11.19
【实施日期】1992.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1991年11月19日文审发[1992]44号)
第一条为了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单位: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文化系统驻外机构;
(三)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文化团体。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项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经常审计。

第三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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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
一、国家文化部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广电总局主要职能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负责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十)负责印刷业的监管。

(十一)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二)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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