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银行版)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适用抵押人为法人)

编号:

本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抵押人:

地址:

抵押权人:

地址:

鉴于:

抵押人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房地产抵押于抵押权人,作

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办理的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融资项下的所有还款义务的担保。

抵押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抵押物

1.1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一)所列房地产为被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办理的银行贷款、融资项下的所有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1.2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抵押物附着物、抵押物附合物及孳息。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以下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抵押权人根据与被担保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融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向被担保人提供银行贷款、融资交易服务而对被担保人享有的债权。

2.2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币种)(金额)或等值其他货币,但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本合同签署时,抵押物的现时价值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被担保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

3.1被担保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被担保人与抵押权人签署的主合同的规定为准,如抵押权人宣布银行贷款、融资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的,则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为提前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3.2抵押人已知晓并完全同意被担保人与抵押权人签署的主合同的内容。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4.1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抵押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根据主合同向被担保人提供的所有银行贷款、融资交易项下的累计全部本金金额;

抵押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根据主合同向被担保人提供的所有银行贷款、融资交易所产生的所有利息、罚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抵押权人为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抵押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强制执行费用等;

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有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而尚未支付或尚未完全支付的任何其他债务。

4.2抵押权人、抵押人一致约定,即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及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债务发生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后,也仍被视为担保债务,在本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之内。

第五条抵押的登记

5.1抵押人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五日内,在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付抵押权人。

5.2本合同项下的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所涉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6.1在被担保人于任何主合同项下提取贷款、融资交易之前,抵押人必须为抵押物设立保险,保险金额以抵押物评估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主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

6.2抵押物的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在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费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保险的及时续保和持续有效。抵押人应当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将其支付保险费的支付凭证提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向抵押权人提交与抵押物保险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6.3抵押物投保的保险单上必须有“抵押权人条款”,并需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受益人除外),并载明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由抵押权人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未偿付债务。

6.4抵押物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障范围、抵押权人条款等保险条款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依本合同为抵押物设立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代为投保,所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在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前中止保险。

6.5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得做出任何可能会导致保险赔偿金减少以及让抵押物保险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行为。

6.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做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抵押物保险,或者任凭或允许抵押物的保险被终止和取消。如果抵押人违反本条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抵押物保险的及时更新和持续有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7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当出现保险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赔偿金均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无论因任何原因,任何保险赔偿金被支付给抵押人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立即转交给抵押权人。

6.8抵押人应当将任何已经发生的保险事件或可能发生的保险事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在没有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单独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6.9若上述全部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偿付被担保人所欠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未偿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偿直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第七条抵押物权证的保管

7.1抵押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抵押权人提供以下文件,且需经抵押权人审核同意: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的支付凭证;

由具有房屋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建筑物或房屋的保险单和保费支付凭证,保险单载明事项需符合本合同第六条项下的有关规定。

7.2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抵押物的土地使用

权证正本、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和抵押登记权利证明的正本交由抵押权人保管,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出具收据证明。

7.3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如抵押人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房屋土地权利凭证的,可以向抵押

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抵押权人审核同意后由抵押人取回相应权利凭证。抵押人应当在使用原因消除后,立即将有关权利凭证交回抵押权人继续保管。

7.4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可以凭抵押权人出具的收据证明向抵押权人取回相应的权利

凭证,抵押权人经审核确认被担保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以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全部义务已经清偿或履行完毕后,可以将有关权利凭证退回抵押人。

第八条抵押物的管理

8.1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和管理,抵押人应当确保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且不作非法用途。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任何的抵押物毁损、灭失,均应由抵押人承担管理责任。

8.2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当及时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税金和管理费用,对

抵押物进行正常合理的维护和保养,并不得改动、改建抵押物的任何部分。

8.3抵押人必须合理使用抵押物,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任何保险条款所禁止的目的。

8.4抵押人进一步保证,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除非得到抵押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抵押

人不得在抵押物上继续设定以抵押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权益。

8.5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权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现场查看、查询权利情况等,抵押人必须提供便利条件。

8.6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如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该行为。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实质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其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

8.7抵押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风险,或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取得由此产生的赔偿金、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未偿付债务,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被担保人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未偿付债务,或另行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足额担保。

8.8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用于出租的,必须经过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出租,抵押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协议,且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必须说明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九条抵押担保的性质

9.1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担保,应当是:

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务是一种持续性的担保,直至抵押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被清偿完毕或全部义务被履行完毕;

独立于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担保,且不受其他任何担保的解除、转让或免除的影响;

担保的效力延及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偿付债务或未履行义务。

9.2依据本合同形成的抵押担保效力,均不受以下事项的影响:

被担保人或抵押人歇业、合并、分立、解散、被兼并、重组、变更名称和营业范围或破产清算;

任何主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的无效或被撤销;

任何主合同的修改、变更、转让,或抵押人、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变更、转让、放弃或解除;

抵押权人许可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各分项贷款额度之间进行调配使用或授予被担保人新的分项贷款额度;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和被担保人之间有关抵押物的任何安排、纠纷、索赔等行为。

9.3抵押权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权利,不应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抵押权人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抵押权利均不应视为抵押权人放弃其他抵押权利。

9.4抵押权人在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担保权利之前,没有义务在任何司法机关对任何其他人提起诉讼或其他任何司法程序,或实施任何与主合同债务有关的其他合同所设定的担保权利。

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

1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被担保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0.2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除非抵押权人另有指示,抵押人应停止行使其与抵押物有关的权利:

任何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抵押权人宣布银行贷款、融资提前到期,提前终止的),抵押权人未受足额清偿;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交换、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抵押权人未受足额清偿而被担保人或抵押人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的;

因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涉及诉讼、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其他抵押等情况;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正确、不真实和不完整的,导致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被担保人或抵押人被提出索赔、起诉、仲裁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出现其他抵押权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抵押人合并、分立、重组,或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决议要解散、清算、破产,托管;

抵押人不能偿还其他一般债务;

被担保人违反任何主合同,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义务和承诺。

10.3抵押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未偿付债务,若不足以偿还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进一步追索,若足以偿还且有剩余的,抵押权人有权将剩余款项用于偿还抵押人在抵押权人的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的债务(如有)。

第十一条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抵押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2抵押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行为。

11.3抵押人已经办妥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批准手续,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并不违反抵押人的公司章程、抵押人与其他第三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以及适用于抵押人的任何法律法规。

11.4除抵押权人认可的已经设立的担保外,抵押物上没有设立其他的担保权利。

11.5目前没有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价值或

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11.6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人,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

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否则抵押人应承担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7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买卖、赠与、出租、交换、放

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不得重复设立抵押或再抵押,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的性质和用途。

11.8抵押人应当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11.9一切有关抵押物的应付到期税款均已经付清,抵押人没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批准的用途,抵押的建筑物或房屋,目前并未被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

11.10抵押人没有做出任何行动且未来也不会做出任何行动,而可能致使抵押权人在本合

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权利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11.11抵押人在收到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关于抵押物的通知、命令或裁决后,将会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11.12抵押人在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事件时,将会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11.13除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抵押人为抵押物的唯一占有人。

11.14抵押人保证会立即通知抵押权人任何会改变其本身法律地位和经营情况的事件,包括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合并、分立、重组、抵押人名称变更或经营范围变更。

第十二条抵押人的义务

12.1抵押人应当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并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利始终合法有效。

12.2如有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抵押人应立即将全部情况通知抵押权人。

12.3抵押人应当取得并完成为使本合同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的所有批准和登记手续。

12.4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抵押人的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人必须进一步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其他担保。

12.5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在转让主合同全部或部分债权时,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抵押人应当为此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

12.6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也不得改变或损害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12.7抵押人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陈述、保证和义务。

第十三条转让

13.1本合同对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其各自的权利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13.2抵押权人可以将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但需要提前通知抵押人。

13.3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费用

抵押人同意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登记备案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保护、保全、变现抵押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规定不应由抵押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十五条通知

15.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发送至如下地址:

抵押人:

地址:

传真:

接收人:

抵押权人:

地址:

传真:

接收人:

15.2任何发送至合同相关方的通知或信函按下列规定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抵押权人以信函的方式向抵押人发送的,以抵押权人发出信函的当日即视为已经送达;如抵押人以信函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发送的,以信函实际到达抵押权人的地址视为已经送达。

如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且发送日为接受方送达地的工作日,则视为立即送达;若发送日非接受方送达地的工作日,则该通知视为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达。

合同双方的地址或者传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在不违反相关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在适当时可以将关于抵押人、抵押物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披露给任何潜在的受让人,抵押权人也有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国家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1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和纠纷应受到中国法院的排他管辖。协议双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营业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若仅发生个别事项的争议,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修改,如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的,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2本合同一式份,抵押权人、抵押人、房地产登记机关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

人:

抵押权人:

授权签字

人:

授权签字人:

(加盖公

章)

(加盖公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土地或建筑物坐落: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地产所有权人:

土地面积:

房屋面积: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用途:

抵押物价值以(请勾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准/ □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确定

1.抵押物评估价值:,详见公司

于年月日出具的《评估结果保告书》(评估报告编

号:);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致确定该抵押物的价值为:

抵押人确认抵押物目前状态为(请勾选):□自用/ □出租/ □其

他:(请注明),对于抵押物已经出租的,抵押人承诺配合抵押权人从承租人取得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承租人承诺函。

抵押人:

授权签字人: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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