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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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伙食简报第期章程

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伙食简报第期章程

百度PDF自动转换文本 (10年后解密啦)伙食简报刊头题字:于信汇一、宗旨任务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简称“伙管会”)是代表维护学生正当权益,配合校总务处膳食科更好地管理食堂,建设食堂的的学生组织.是以‘,.组织同学,发动同学投入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学生伙食民主管理,配合校总务处膳食科提高学生伙食质量”为宗旨;贯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在同学与膳食科食堂及校主管部门之间架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携手共建文明食堂为己任,为“‘吃在同济”更增光彩!二。

机构组成伙管会是学生监督自律组织,接受学生处、总务处、团委的指导并向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其成员为来自全校各个院系,各个年级的学生及学生千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

下辖秘书处、宣传部、监督一部、监督二部、监督三部、监督四部、监督五部、监督六部、流动监督一部、流动监督二部等。

三。

工作总则1,伙管会应努力服务于广大同学,配合食堂工作。

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广泛收集、整理同学们对伙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反映给食堂,_以便食堂及时调整服务措施,更好地为同学服务,并把食堂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广大同学。

伙管会的会训是“求实”,2,伙管会各级成员应尽职尽责,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遵守会内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注意工作方法对同学要热情、对食堂要友好。

3.伙管会有权对各学生食堂伙食的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有权揭发、检举、制止损害就餐同学利益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有权对窗口服务进行监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服务态度差的服务员进行处理.4.伙管会有义务帮助广大同学解决就餐中的一些问题,有义务会同食堂管理人员解决同学和炊管人员之间的矛盾.有义务宣传文明就餐,贯彻执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三自能力,在工作条件允许下有义务维持就餐秩序,对同学就餐时的一些不文明现象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有义务组织好膳食工作的宣传,定期出版《伙食简报》,并且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校主管部门及膳食科的工作。

同济大学章程-TongjiUniversity

同济大学章程-TongjiUniversity

同济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

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交往世界与贡献智慧。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之成为引领未来的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会章程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会章程总则第⼀条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会,是全院学⽣的群众性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委员会与同济⼤学学⽣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独⽴⾃主地开展⼯作。

第⼆条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联合会章程》和《同济⼤学学⽣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同济⼤学学⽣代表⼤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全⼼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同学提供发展平台,引导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民,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才;(⼆)是党和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参与学院发展建设;(三)倡导和组织⾃我教育、⾃我管理、⾃我服务、⾃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同学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社会责任、提⾼实践能⼒;(四)致⼒于民主与科技⽂化建设和精神⽂明建设,发动、组织⼴⼤同学积极参与学院发展;(五)增进我国各民族同学间的交往与团结及中外同学间的友好往来。

第五条本会维护本章程的尊严。

本会的⼀切规则、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会⼀切组织和会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章会员第六条凡取得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籍,承认本章程的本(专)科中国籍学⽣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本会⼯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通过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会重⼤事务;(四)对本会⼯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监督;(五)向本会提起申诉和请求帮助。

第⼋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学校、学院和本会声誉;(三)在⾏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同济大学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我校2017年拟面向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940名左右,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专项计划4名左右,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定向培养博士生专项计划12名左右,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生专项计划20名左右。

上述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最终下达为准。

2017年博士生招生方式有普通招考(含资格审核制)、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

根据教育部要求,从2017年起将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我校招收的工程博士按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其他招收的博士生按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

一、普通招考(含资格审核制)招生方式(一)报考条件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⒉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获得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学位)者(在境外获得的硕士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⑵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7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⒊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⒋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复试时提供,需推荐专家签名并密封,具体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用A4纸打印);⒌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⒍现为定向就业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拟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和尚在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报名时须征得工作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

同济大学emba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emba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emba招生简章同济大学是全国首批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培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EMBA,专业代码125100)的高校之一。

作为中国管理教育的先行者,同济大学经管学院EMBA项目自2002年开办以来,始终坚持走“特色化、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一大批具有“全球视野、社会责任感及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和技能、践行可持续发展”的业界领袖。

一、项目简介二、申请条件1.申请高级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EMBA,专业代码125100)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5.具有国家承认大学本科学历毕业3年(从大学本科毕业到2023年9月1日,下同)或3年以上;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毕业5年或5年以上;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2年或2年以上6.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书,且学位要求与报考条件一致三、申请流程1、网上申请同济大学EMBA采用“无纸化”方式。

申请系统已开通,请按提示填写、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a.每位考生当年仅限申请一个项目,切勿重复注册账号b.填写材料前请务必充分了解项目详情,项目选定并提交材料后,将无法更改c.申请材料提交前,如需更改申请项目,EMBA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2、背景审核背景审核将综合评定申请人的学业背景、职业背景、申请人自述、推荐信等,满分100分。

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提前批考核资格。

“创新创业型人才”、“一带一路国际化人才”、“社会卓越贡献型人才”可直接获得考核资格,需在申请系统中上传相应支撑材料,具体要求如下:a.创新创业型人才:获得过国家级专利,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过论文的申请人,以及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申请人;自主创业,且个人持股比例高于25%的申请人(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资质、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b.一带一路国际化人才:所在企业具有一带一路相关背景,契合沿线国家与地区行业所需的具有全球化视野、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级管理人员c.社会卓越贡献型人才: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引领行业发展进步,长期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创始人及高级管理人员3、政治考试政治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素质及思想品行,。

同济大学2019年招收单独考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2019年招收单独考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2019年招收单独考试攻读硕士研
究生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 年(2015 年9 月1 日前参加工作,临床医学含住院医
师规培时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
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
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2017 年9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
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招生专业
学院
代码
学院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位类别学习方式拟招生
人数
110 医学院100200 临床医学学术学位非全日制25
260 马克思主义学院030500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学位非全日制。

同济大学2016年接收推免研究生推免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2016年接收推免研究生推免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2016年接收推免研究生推免招生章程一、申请对象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预计能获得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全国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2、已获得或预计能够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全国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申请直接攻博者,除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外,还须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与潜质,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425分)。

二、申请材料1、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2、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3、申请人还可提交获奖证书、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效果等材料复印件;请将上述证明材料制成JPG、PDF或WORD格式后,压缩成一个zip格式文件上传。

三、申请办法1、网上申请及提交申请材料有意者请于9月15日前在同济大学[微博]研究生招生管理平台(网址:,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完成个人信息录入,将第二条“申请材料”中提到的压缩文件上传。

核对所有报考信息无误后,提交并下载《同济大学2016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用A4纸打印)。

复试时将此表和本通知第二条的材料原件交相关院系查验。

参加过申请院系举办的优秀大学生暑期学校的学员在备注信息中填写:暑期学校学员。

报考土木工程学院和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的学生需在备注信息中填写报考研[微博]究方向。

2、资格初审各院系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初审,确认是否接收申请,并在管理平台中更新申请者状态。

同时,有关院系将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者来我校参加复试。

3、复试复试一般为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各院系复试时间安排请关注院系网站。

复试期间需在校医院完成体检,身体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以下规定:1. 学籍注册:每年度开学前,学生须按时参加学籍注册,提交相应的注册材料,并参加学籍审查。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就读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籍异动:学生的学籍发生以下情况时,学校或学院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停、退学、休学、转专业、转学、延长学习年限等。

4. 学业评定:学生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学业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学生进入下一学期的依据。

5. 学籍档案: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校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业成绩的记录和证明,学校将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密。

6. 毕业和学位授予:学生达到学校本科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将授予本科学位并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若发现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同时,学院和学校将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籍咨询和指导服务,确保学生的学籍管理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管理。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学籍类型: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主要分为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和非全日制本科生学籍。

2.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需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完成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学籍异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学籍异动,例如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转学、恢复学籍等,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籍管理要求:同济大学对学生学籍管理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修读学分要求、通过考试要求、学业成绩评定、学分认定等。

5. 学籍纪律: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学籍纪律,不得出现违纪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以上是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参照同济大学相关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

同学们可以参照学校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学校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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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

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与引领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建设成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

第十三条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医学、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领域。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教职员工与学生第十五条学校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其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全球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四)尊敬师长,尊重他人;(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学校本科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研究生招生实施分类考试或审核录取。

相关规定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章组织与机构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五)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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