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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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欧盟为了加快内部市场的统一,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新政策,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由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简称《新方法》决议)。

决议提出了用欧洲标准支持共同体技术法规的思想,即共同体法律只规定产品投放市场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而将制定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任务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明确界定了欧洲立法机构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法律、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

1989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认证和测试全球方法》决议(简称《全球方法》决议),对《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进行了补充。

199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又批准了《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不同阶段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标志的规则》,对《全球方法》进行了补充。

自《新方法》决议出台后,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24个指令。

本文将分6个部分对欧盟的标准化新政策进行介绍和诠解。

1.欧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欧盟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欧盟成员国共同、直接制定的基本大法;二是自主立法。

1.1欧盟的基本大法欧盟的基本大法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或称为《罗马条约》,这个条约构成了欧盟存在、运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也是欧盟制订法律的基础。

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它的法律形式。

《罗马条约》于1958年生效,其后欧盟对它又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

1986年,欧盟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订。

该法案修改了共同体的有关立法程序,例如规定以多数通过制代替一致通过制,加快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立法工作的进程。

第二次重大修订是通过《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关于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

94-9-EC认证(ATEX认证)

94-9-EC认证(ATEX认证)

经典94/9/EC认证(ATEX认证)94/9/EC认证(ATEX认证)1 / 20一、概述在欧洲,欧盟成员国为了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真正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与人员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统一的规定,以消除贸易壁垒。

欧共体自成立就抓紧立法并着手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

为了实现“四大流通”的目标,欧共体从60年代起就开始颁发指令,现已颁布几百个指令。

由于欧共体指令数量的急剧增多,加之技术指令过多地强调了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使得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以及指令的批准和修订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难。

这样不仅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且不利于技术进步。

因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决议。

根据这个决议,欧共体彻底改变了以往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把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

这些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

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欧洲内部贸易壁垒(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产品安全)的战略。

自1985年实施“新方法”至今新颁布的技术法规类的指令21个(其中包括潜在爆炸性环境 (A TEX)指令),凡与这些指令有关的产品,均须贴有CE标志,方可在欧2 / 20洲市场流通,此外还有几个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这些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20世纪初,在欧洲工业国家煤矿电气化或多或少有所发展。

为了避免灾难性的甲烷爆炸事故,不同的国家当局,针对煤矿用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订立了规程和技术规范。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程,常常相互差异很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罗马条约的签订,欧共体成员国已经感觉到为了便于促进商业贸易,需要协调他们的国家规程。

该任务196 8年交由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CENELCOM)。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将区域一体化分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五个层次。

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自由贸易区阶段,于 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于1993年基本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于1999年1月1日欧元顺利启动,首先在11个成员国实现了货币联盟,目前正在建设和完善经济货币联盟的阶段,并在为实现政治联盟积极创造条件。

【关税同盟】欧盟是以关税同盟为起点,着手建立共同市场,并向经济与货币联盟这种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发展的。

因此,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完成了罗马条约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和关税以及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任务,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半建成了关税同盟。

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虽然取消了所有关税并建立了统一的共同海关税则,但在较长时间内成员国之间的海关手续和许多无形的壁垒仍阻碍着商品的自由流通。

1994年1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简化了海关程序和手续,统一了海关规则。

【统一大市场】1985年6月米兰首脑会议期间,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其中列举了300项具体措施(最后定为282项),提出要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

1985年12月,统一大市场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

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1986年2月17日和28日分别在卢森堡和海牙举行的首脑会议签署了《单一欧洲文件》,提出了实施白皮书282项措施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出最迟在1993年初正式建立统一大市场。

另外,文件还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作为统一大市场有关事务的决策程序,有效地便利了理事会和委员会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努力。

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宣布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作。

经过不断完善,现已取得如下成果:1. 通过一系列有关公共采购和建筑市场的法规,加强了透明度和市场监督,开放了公共市场(尚不包括运输、能源与电讯);2.协调了各成员国在直接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等方面的法规,减少了各成员国在税收上的差别;3.使资本市场与金融服务自由化;4.在标准化方面,一方面通过欧盟统一的技术法规,另一方面各成员国相互承认技术标准与认证,排除了技术标准方面的贸易障碍;5、通过相互承认学历和技术证书,使自然人能够自由去其他成员国从业。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经验与启示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经验与启示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经验与启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经济一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经济体之间通过贸易、投资、资本流动、劳动力流动等方式相互融合,形成一个紧密联系、互利共赢的整体。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成功的经济一体化之一,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历程始于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的范围不断扩大,覆盖了最初的6个成员国扩展到目前的27个成员国。

欧盟的经济一体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首先,欧盟通过建立关税同盟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了自由贸易。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没有关税、配额和非关税壁垒,商品可以自由流通,这使得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在欧盟内进行贸易活动,提高了效率。

其次,欧盟将共同市场作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共同市场的实现需要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体系,以便不同国家的企业可以相互竞争,促进了欧盟内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

另外,共同市场的实现还需要协调政策,例如税收政策、劳动力政策等。

欧盟通过对各个领域的协调合作,使得欧洲的统一市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之一,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第三,欧盟重要的经济一体化成果之一是货币联盟——欧元区。

欧元区是指一些欧盟成员国采用同一种货币——欧元,实行共同货币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的联盟。

欧元区的创立使欧洲实现了货币的一体化,这有利于进一步拉近各个成员国的联系,降低了在交易、旅游等方面的成本和风险。

最后,欧盟的经济一体化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一体化,还包括政治一体化。

欧盟致力于通过联合行动来处理和解决成员国之间的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

此外,欧盟制定了共同的外交政策和共同的安全政策等,在对外关系、国际贸易协议和其他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的经济一体化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经济一体化是需要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的。

这包括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统一的市场规则、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欧盟一体化进程——欧盟

欧盟一体化进程——欧盟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结课论文欧洲一体化进程——欧盟姓名:尚孝明学号:0965139106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欧洲一体化进程——欧盟摘要欧洲联盟(英文:European Union;法文: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关键词欧盟欧洲共同体经济对外关系一欧盟简介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6.106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欧洲联盟(欧盟)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共同体的27会员国,主要位于欧洲。

它成立于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加入新领域的政策,以现有的欧洲社会。

与5亿市民,欧盟相结合产生的估计有30 %的份额,世界各地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欧盟已经制定了一个单一市场,通过一个标准化的法律制度,其中适用于所有会员国,保证人,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迁徙自由。

它保持了一个共同的贸易政策,包括农业和渔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15会员国已通过了一个共同的货币,欧元。

在对外政策上,代表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和在联合国的会议上发言,维护其成员国利益。

1 欧盟经济治理-第一讲 欧洲共同体概述

1 欧盟经济治理-第一讲 欧洲共同体概述

①性质转变: 经济合作为主
②一体化扩大:
经济、政治双重性质
经济、政治、军事
经济
2、欧盟的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国。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 成员国增至12个。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扩 大到15个。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邀请塞浦路斯、匈牙 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 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 2004年5月1日,这10国成为欧盟新成员。
本国公司同等待遇;相互承认居留权、工作人员的高等学历与技术职称
等,以加强人才交流。
第四,建立科技共同体
尤里卡(EURECA)是“欧洲研究协调机 构”(European Research Coordina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尤里卡计划是法 国和原联邦德国外长于1985年3月共同酝酿, 4月17日由法国总统密特朗正式示着一体化将朝着日益密切的 欧洲联盟方向发展
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经济共同体
合并
1967年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标志欧洲经济一体化正式
诞生
欧洲共同体的扩大 扩大
1967年欧共体成立时的成员国:6个 1973年后,新加入的成员国:6个,共12个
第三节、欧共体经济一体化建设的成果简述
欧洲一体化得以实现的原因有 哪些?
在欧洲纷争 不断、四分五裂 的历史上,统一 是许多欧洲人的 梦想。丘吉尔曾 提出建立欧洲合 众国的设想
丘吉尔的设想:
欧洲合众国

使欧洲大家庭康复的第一步必须是法国和德国建立一种伙伴

欧洲一体化与经济政策

欧洲一体化与经济政策

欧洲一体化与经济政策欧洲一体化是指欧洲国家在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进行合作与融合,旨在加强欧洲国家之间的联系与一体化发展。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欧盟成立并逐渐发展壮大,其经济政策也成为各成员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欧洲一体化对经济政策的影响及其带来的好处与挑战。

一、欧洲一体化对经济政策的影响1. 统一货币欧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欧元区的建立,目前共有19个成员国采用欧元作为共同货币。

这种统一货币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打破了国界限制,方便了人民和企业的跨境交易。

同时,欧元的存在也提高了欧洲经济的整体稳定性,减少了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 一体化市场欧洲一体化也为成员国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市场,消除了各种贸易壁垒,实现了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和机会,促进了欧洲内部的经济发展与合作。

同时,欧洲一体化市场也加强了竞争,推动了企业的创新和效率提升。

3. 协调经济政策欧洲一体化还要求成员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进行协调与合作。

欧洲稳定与增长契约、欧洲半导体产业计划等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以及对于国际贸易的统一协调等都是欧洲一体化的一部分。

这种协调有助于避免成员国之间的竞争性贬值、贸易争端等问题,保持欧洲经济的整体稳定与发展。

二、欧洲一体化带来的好处1. 经济繁荣欧洲一体化的推进促进了欧洲内部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提高了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和效率,进一步推动了整个欧洲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发展。

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资源的共享,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大大增强了欧洲的竞争力。

2. 和平与稳定欧洲一体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战争的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和制定共同的法律体系,欧洲国家在政治和安全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格局,为欧洲带来了长期的和平与稳定。

如今,欧盟成员国之间已不再发生冲突,欧洲一体化被认为是现代世界历史上最成功的和平项目之一。

三、欧洲一体化面临的挑战1. 经济不平衡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一些欧洲国家的经济相对较弱,面临发展困难。

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是指欧盟各成员国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货币联盟等方式进行经济合作与整合的过程。

这一进程对于欧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当时的欧洲共同体通过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建立共同市场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

随着欧洲共同体的发展,1986年欧洲单一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欧洲内部市场的形成,为进一步的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此后,欧盟成员国加大了在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竞争政策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力度。

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在1993年达到重要里程碑,当时成立了欧洲组织银行(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简称EMI),标志着欧洲联盟加快推进货币联盟建设的步伐。

随后,在欧洲联盟成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确定了欧元的发行和货币联盟的建立时间表,为欧元作为统一货币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999年1月1日起,欧元正式成为欧盟内一部分成员国的法定货币。

欧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除了货币联盟外,还涵盖了其他领域的合作。

在财政政策方面,欧洲联盟成立了欧洲货币事务部和欧洲金融稳定协会,通过协调成员国财政政策和金融体系的改革,增强了欧盟的整体经济稳定性。

在竞争政策方面,欧洲联盟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竞争法规体系,对成员国内市场中的潜在垄断行为进行监管,维护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欧盟还通过发展共同的研发与创新政策、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等举措,推动欧洲的经济一体化。

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既带来了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经济一体化使得欧洲联盟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实体之一,形成了庞大的内部市场,为成员国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欧洲联盟采取了共同的关税政策、商品标准等,提高了欧盟内部贸易的效率,增强了竞争力。

此外,通过欧洲联盟的共同货币——欧元,成员国间的货币波动得到了有效控制,促进了跨国投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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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欧盟为了加快内部市场的统一,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新政策,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由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简称《新方法》决议)。

决议提出了用欧洲标准支持共同体技术法规的思想,即共同体法律只规定产品投放市场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而将制定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任务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明确界定了欧洲立法机构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法律、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

1989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认证和测试全球方法》决议(简称《全球方法》决议),对《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进行了补充。

199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又批准了《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不同阶段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标志的规则》,对《全球方法》进行了补充。

自《新方法》决议出台后,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24个指令。

本文将分6个部分对欧盟的标准化新政策进行介绍和诠解。

1. 欧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欧盟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欧盟成员国共同、直接制定的基本大法;二是自主立法。

1.1欧盟的基本大法欧盟的基本大法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或称为《罗马条约》,这个条约构成了欧盟存在、运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也是欧盟制订法律的基础。

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它的法律形式。

《罗马条约》于1958年生效,其后欧盟对它又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

1986年,欧盟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订。

该法案修改了共同体的有关立法程序,例如规定以多数通过制代替一致通过制,加快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立法工作的进程。

第二次重大修订是通过《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关于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

建立政治联盟是全新的内容,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则是以修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形式出现,其中首要的修订就是改“欧洲经济共同体”为“欧洲共同体”,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欧洲共同体条约》,以表明众多的非经济性使命纳入该共同体的职能范围。

至此“欧洲共同体”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式认可,并且以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新内涵进入欧洲联盟。

从此以后,共同体的所有法律文件均标以“欧洲共同体”(EC)(European Community)的名称,而不再使用“欧洲经济共同体”(EEC)(European EconomicCommunity)的称谓,但也没有使用欧洲联盟(EU)的称谓。

因为欧洲共同体不等于欧洲联盟,它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即经济与货币联盟部分。

但在一般场合下还是使用欧盟这个称谓比较合适,因为这个称谓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欧盟的职能范围。

1.2欧盟的自主立法欧盟的自主立法是指制定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规定,共同体的自主立法(或称立法)包括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不同名称的立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等级。

但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基本大法的规定。

条例是欧盟最重要的立法形式。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性。

普遍适用性是指其适用对象是非特定的,既不限定于某一(些)成员国政府,也不局限于特定的欧盟自然人或法人,而是适用于欧盟所有的法律主体。

全面约束力是指其法律效力的整体性,它不仅规定达到的目标,而且规定了为达到既定目标所应采取的行动方式。

它不仅禁止任何不全面地实施条例,还禁止成员国采取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来变通地实施条例。

这是条例区别于指令的一个重要方面。

直接适用性是指它直接对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它不需要并禁止成员国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的中转。

指令与条例不同,指令原则上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它只能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并且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

它只规定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所应达到的目标,至于达到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则由有关成员国自行决定。

因此,指令只有通过成员国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欧盟采用指令这种法律形式的目的是,允许成员国以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方式实施欧盟的规则,从而在取得共同体建设所必要的统一性时保留成员国特色的多样性。

欧盟采用指令形式协调了成员国国内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大多数措施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

决定可以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

它对其发布对象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这一点与条例完全相同。

与条例不同的是,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而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欧盟以“决定”这种法律形式要求成员国或企业、个人从事某项活动,或不得从事某项活动,或实施某项处罚。

因此“决定”是欧盟立法中的个别行政措施所采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1.3欧盟的立法机构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欧盟制定与执行法律的责任主要由欧盟的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承担。

欧洲议会与法院在制定和执行法律中也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欧盟委员会是负责提出各项立法建议的机构,这些建议绝大多数须由理事会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委员会在使提案成为“欧洲法律”前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委员会下设24个总司(DG),每个总司负责某些领域的工作,各总司内又划分为若干个“司”,司下设处。

其中第三总司主要负责技术法规领域的工作,总司官员负责起草各项立法提案,提交总司长,最后由委员会通过并向理事会提交提案。

欧盟委员会共有20名委员,每一位欧盟委员会委员负责对口领导一个或多个总司的工作。

欧盟理事会(又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立法与决策机构,其首要任务是依据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对共同体政策做出决定。

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组成,总的事务是由外交部长负责,专门事务由负责该项事务的部长解决。

理事会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常设代表委员会(COREPER)处理。

欧洲议会最初的主要职责是咨询,充当的是顾问的角色。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任何一项立法皆须事先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但其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

《单一欧洲法案》赋予了欧洲议会参与立法的权力。

欧盟法院为共同体的司法机构,它不直接参与起草和制定欧盟的法律,其职责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对欧盟的立法进行评判,对上诉进行裁决。

1.4欧盟的立法程序1987年《单一欧洲法案》生效后,欧盟批准法律文件有两个不同的程序:协商程序和合作程序。

1993年《欧洲联盟条约》生效以来,又增加了赞同程序和共同决定程序,目的是加快欧盟的立法进程。

如上所述,欧盟的立法主要是由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联合完成,有时还要征求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其具体遵循的程序则是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条款的规定。

2.欧盟新方法指令与欧洲标准化的关系2.1《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欧洲共同体条约》明确规定要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内部市场,并勾画出统一大市场的主要框架和目标。

为了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建立真正的内部大市场,欧盟采取了许多政策。

早在60年代,欧盟就开始实行相互承认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某一成员国合法生产的产品即便不符合另一个成员国的要求,也可以允许在那里销售和进行生产。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有损健康、安全、环境)才能禁止进口另一成员国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但由于各成员国对产品的安全要求不同,相互承认原则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发挥作用。

为此,共同体开始协调技术标准和法规,颁布了一些关于产品设计和生产的技术指令,其中包括有毒物质、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协调指令。

70年代以来,欧盟在协调汽车技术标准方面共颁布了44项协调指令。

可以说,欧共体在协调技术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已完成的工作仅仅是需要协调的技术标准或法规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这时颁布的协调指令过多地强调产品的技术细节,加之协调指令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以致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例如,1973年提出的关于协调食品技术法规的50多项协调指令,拖到1985年才有14项指令得以实施。

总之,这时出台的指令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制定程序复杂,二是指令涉及过于具体、严格并且很难实施的技术规范及合格评定程序,造成工作量大而又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的局面。

80年代以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愈加激烈,迫使欧盟在协调国家标准或法规方面加快一体化步伐。

1984年欧盟理事会决定协调指令只限于保证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不再协调技术细节。

1985年5月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

该决议提出共同体法律中不再包含具体技术规则。

在指令中只涉及产品在投放市场前所须达到的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则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协调标准”的形式制定。

依据《新方法》决议制定的指令称为新方法指令,而在此之前所制定的协调指令为“旧”指令。

事实上,旧方法指令并没有失效,但对这两种指令采取的政策是不同的。

2.2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规定了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卫生和安全要求、财产或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提出的基本要求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性,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能、生物性能、卫生和辐射等,或是涉及到产品和产品性能,如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的说明书等。

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规定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有利于制造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得到批准的新方法指令必须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发布。

新方法指令是完全的协调指令,各成员国必须修改本国所有可能与新方法指令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并有义务将新方法指令转换为国家法律。

凡是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产品皆可加贴CE标志。

迄今为止,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24个指令,其中21个指令(对CE标志作出规定)是依据《新方法》制定的,3个指令是依据《新方法》或《全球方法》的原则制定的(未对CE标志作出规定),还有4个是依据《新方法》或《全球方法》起草的指令提案(参见表1、表2和表3)。

需要说明的是,表1中所列的第一个指令(“低压设备”指令)是在《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出台前12年就发布实施了,它之所以被列入新方法指令的范围,是因为这个指令采用了与新方法指令相同的原则。

可以说,它是新方法指令的前驱。

新方法指令的全文请查阅欧盟的官方公报。

2.3协调标准根据《新方法》决议,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依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制订的标准是协调标准;其制订工作必须是在所有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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