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
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

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投标保证金是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方为展示其诚意以确保其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被认可而提供给招标方的款项。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投标失败或需撤回投标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管理。
本文将探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管理及其操作流程。
1.退还管理的背景投标保证金的存在是为了确保投标方具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和诚意,以承担一定的风险。
然而,一旦投标失败或撤回投标,投标方希望能够及时获得其保证金的退还。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退还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投标方,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进行退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高效原则:退还过程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减少办理时间,提高效率。
(3)合规原则:退还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退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退还管理的操作流程(1)投标方申请退还:在投标失败或撤回投标后,投标方需要向招标方提出退还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退还证明材料。
(2)招标方审核退还申请:招标方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退还的合法性。
(3)退还保证金:一旦审核通过,招标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投标方。
(4)记录和报备:招标方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备退还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阅和核对。
4.退还管理的注意事项(1)申请退还时需提供准确、合法的退还证明材料,如退还申请书、银行转账凭证等。
(2)退还申请需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逾期申请的保证金可能无法退还。
(3)退还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投标方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寻求协助和解决。
5.退还管理的改进措施为进一步提升退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需要以下改进措施:(1)建立在线申请退还系统,实现退还申请的电子化,降低办理成本和提高效率。
(2)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定期组织投标方满意度调研,了解其对退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
关于招标公司保证金退款(3篇)

第1篇一、前言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公司保证金退款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三、保证金收取原则1. 合法性原则:收取保证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 公平性原则: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应合理,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3. 实用性原则:收取保证金应与招标项目特点、合同约定等因素相适应。
4. 安全性原则:收取保证金应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
四、保证金退还原则1. 及时性原则:保证金退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
2. 完整性原则:退还保证金时应确保保证金数额与收取时一致。
3. 正确性原则:退还保证金时应准确无误。
4. 透明性原则:退还保证金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五、保证金退还流程1. 退还申请: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出现其他退还保证金情形时,向我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 审核资料:我公司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人身份证明;(2)合同履行完毕或出现其他退还保证金情形的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核实情况:我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4. 退还保证金:我公司按照审核结果,将保证金退还给申请人。
六、特殊情况处理1. 申请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我公司确认后,可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保证金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围绕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保证金退还问题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一般是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缴纳的,用于保障投标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却成为了一个难题。
有的地区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迟迟不予退还,并且缺乏明确的退还流程和标准,导致了保证金长期被政府“占用”,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保证金高额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的保证金标准偏高。
这对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来说是不小的负担,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平竞争,使得大型企业更容易占据市场份额。
3. 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目前,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证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存在一些漏洞。
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流程不透明、审核不严谨等问题,容易出现保证金遭到挪用或管理不善的情况。
4. 强制担保问题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需要通过银行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
这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压力,也有可能使得一些小型企业因为无法提供担保而无法参与政府采购。
1. 建立健全的退还机制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机制,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流程和标准,保证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将保证金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不得滞留保证金占为己有。
2. 统一保证金标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项目性质,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标准,避免过高的保证金标准对企业的不良影响。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缴纳与退还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缴纳与退还招投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合同的一种方式,作为投标人(包括招标人和中标人),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是招投标过程中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并对其中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金额,以表明其对投标的真实性、诚信性的担保,并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一定的规范。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通常是以现金、银行本票、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形式缴纳,也可以接受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以持有人为受益人的保函。
在保证金的缴纳方面,投标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缴纳时间和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截标前按照要求的比例和金额缴纳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能够及时到位。
同时,投标人要留意招标文件规定的缴纳方式,确保选择合适的方式缴纳,并保存缴纳证明以备查验。
2. 缴纳金额和比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金金额通常与投标价的比例有关,一般在1-3%之间,具体比例由招标人规定。
投标人应仔细审查招标文件,清楚了解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比例,以确保缴纳的保证金符合要求。
3. 缴纳方式的选择在选择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时,投标人需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包括自身资金状况、银行流动性等因素。
同时,个别招标人可能会限定特定的缴纳方式,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选择的缴纳方式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二、保证金的退还招标项目结束后,保证金的退还是投标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以下几种情况投标人可以申请保证金的退还:1. 未中标退还如果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未中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投标人需要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及时提出退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留定标文件退还如果投标人中标,但中标后未能与招标人达成合同,招标人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招标公司的保证金退还

尊敬的投标单位: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
现将保证金退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保证金退还原则1.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保证金退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保证金退还应当及时、高效地进行。
二、保证金退还范围1. 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其保证金应当退还。
2.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因故退出投标的,其保证金应当退还。
3. 招标人取消招标项目,导致投标单位无法投标的,其保证金应当退还。
4.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经招标人核实后,其保证金应当退还。
三、保证金退还程序1.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公司提出保证金退还申请。
2. 招标公司收到退还申请后,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招标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单位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退还所需材料1. 退还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投标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投标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 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五、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1. 投标单位在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时,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2. 招标公司在收到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申请后,将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招标公司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
3. 投标单位在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时,应明确指定退还账户,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退款失败,招标公司概不负责。
4.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与招标公司联系: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箱:XXX地址:XXX特此公告!招标公司年月日。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为避免我司投标风险及经济损失,法务部在结合设计院反馈案例的基础上,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后,拟针对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供各区域业务部门参考、学习。
一、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各省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最迟退还时间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特别情形,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主要以北京、四川、杭州地区为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
《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务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缴款凭证及保证金收款收据。
另外,投标单位还须妥善保管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单位应避免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一)在投标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四)中标人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五)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的,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六)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串通投标的;(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整改措施

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整改措施嘿,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好好聊聊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整改措施。
这可是个严肃又重要的事儿,但我保证,我会用轻松的方式给您讲明白。
为啥要搞这个整改措施呢?您想啊,投标保证金按时退还那是应该的,没按时退,不仅影响咱的信誉,还可能让投标的伙伴们心里不痛快,觉得咱们不靠谱。
所以,得赶紧改!那具体咋整呢?第一步,咱们得先把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梳理清楚。
这就好比整理乱麻,得一根一根地理。
把所有没退的项目、金额、对应的投标方都列个详细的清单。
这清单可不能马虎,得像咱的购物清单一样,明明白白的。
为啥要这么做?嘿,您想想,如果自己都不清楚有多少没退的,那还怎么改呀?这一步就像是打仗前的侦察,搞清楚“敌人”的情况,才能打胜仗嘛!第二步,成立专门的整改小组。
这小组的成员得是认真负责、头脑清楚的小伙伴。
他们的任务就是专门盯着这些没退还的保证金,负责推进整改工作。
这个小组就像是一支精锐部队,要冲锋陷阵,解决问题。
第三步,制定详细的退还计划。
根据梳理出来的清单,一个一个地排好退还的时间节点。
这时间节点可不能随便定,得结合实际情况,留有余地,别到时候又因为各种意外情况耽误了。
就像您出门约会,得算好路上的时间,不然迟到了可不好。
第四步,加强与投标方的沟通。
主动跟人家解释为啥没按时退,态度要诚恳,就像跟好朋友道歉一样。
告诉他们咱们的整改计划,让他们心里有底。
可别闷着头不吭声,不然人家以为咱们不想退呢。
第五步,建立监督机制。
这就像是有个“小鞭子”在后面赶着,监督退还工作的进度。
谁要是拖延了,就得挨“鞭子”。
当然,这“鞭子”不是真的鞭子,而是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扣绩效啥的。
那预期效果会是咋样呢?如果咱们这些措施都落实到位了,那首先,投标方对咱们的不满肯定会大大减少,说不定还会对咱们的知错能改竖起大拇指呢。
其次,咱们自己的工作流程也会更加规范,以后就不会再犯这种错误啦。
最后,咱们的信誉也能保住,以后再有投标的事儿,大家都愿意跟咱们合作。
投标保证金退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证明其投标的诚意和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
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旨在对投标保证金退还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前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前退还投标保证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条件1. 投标人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退还投标保证金。
因此,投标人中标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首要条件。
2. 投标人未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退还投标保证金。
因此,投标人未中标也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之一。
3. 投标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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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为避免我司投标风险及经济损失,法务部在结合设计院反馈案例的基础上,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后,拟针对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供各区域业务部门参考、学习。
一、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各省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最迟退还时间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特别情形,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主要以北京、四川、杭州地区为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
《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务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缴款凭证及保证金收款收据。
另外,投标单位还须妥善保管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单位应避免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一)在投标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四)中标人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五)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的,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六)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串通投标的;(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四、追索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是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管中标与否,投标保证金依法都应该退还。
对此,法务部提示我司业务部门应注意以下事项及采取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避免我司经济损失。
(一)注意事项1、明确了解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2、清楚知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亦有明确规定,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
我司业务部门应清楚了解投标保证金只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单位有权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并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应对措施1、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关注投标项目动向,督促招标单位及时定标。
我司业务部门可通过登门拜访、电话、电邮,登陆当地招标中心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情况,从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2、注意做好相关证据保全我司业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好缴款凭证(缴款单上应注明“项目”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款收据等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3、做好重大项目的跟踪工作,定期整理、筛查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文件资料。
我司业务部门对做好重大项目的跟踪工作,并注意定期整理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资料,清楚掌握投标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等情况。
如查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我司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直至起诉的手段向其索赔。
4、具体的维权手段(1)及时送达催款函A. 以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如招标方违规逾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我司应注意在对方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算起2年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诉讼权利,期间为中断诉讼时效,建议我司业务部门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将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函件发送给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快递详情单上备注一栏注明:《关于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函》原件一份。
同时备注:投标项目名称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具体金额。
建议此函件原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送达对方。
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同时保存快递详情单原件,并注意在中国邮政网上打印妥投单,最好向邮局索取妥投证明。
如业务部门以现场方式送达,请业务部门准备好签收回执,在回执上列明催款函详细名称,且务必让对方项目负责人签收送达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B.以公证方式送达如涉及重大项目或我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大时,建议业务部门采取公证送达方式。
即由我司联系当地公证机关,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准确地址,缴纳公证费后,由公证机关将函件送达给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出具公证书给我司。
(2)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根据《条例》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司对招标人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建委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请求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3)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违规逾期不退还我司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我司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起诉讼追索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以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业务部门特别注意如超过2年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的,则我司存在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以上法律建议供业务部门参考。
法律事务部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3、《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20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解缴、退还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写道:“对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由指定帐户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帐户。
对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与业主签订的中标合同复印件后,由指定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帐户。
”6、《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