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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按照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部署,经过调查、审核和整改三个工作阶段,现将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

二、完善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规定,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和区、县分级管理。

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对列入《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游览参观点,由经营或管理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三、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超过的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津林营〔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对原《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津林营〔2018〕24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三章技术标准第四章建设程序第五章工程管理与检查验收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规范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 结合《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任务(以市林业局批复作业设计为准)的外环线外侧500米范围内绿化带,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绿化带,一般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绿化带,一级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绿化带,环城镇绿化(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3000米范围内以及建制镇建城区以外1000米范围内绿化带)以及成片林地等造林工程。

农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园区内造林不能列入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当年(上年秋冬季和当年春季)新造林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列入上两个年度的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验收成活率不合格,经补植后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也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外环线外侧2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一般铁路两侧30米范围内栽植经济林树种,不能列入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作为绿化带景观树少量栽植的经济林除外)。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津城管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绿规〔202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具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和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津容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容办〔2013〕1号)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环卫局、爱卫办、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管委会市容园林和城市管理部门,市综合执法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认真总结2012年度工作、分析2013年形势任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2日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2013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各项部署的关键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市市容园林委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展示行业发展成果、推进市容园林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之年。

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总体思路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市委二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整洁城市、美丽天津”的目标,以东亚运动会举办为契机,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为载体,深化环境整治,发展都市绿化,强化精细管理,严格综合执法,突出长效常态,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清、路洁、楼靓、有序”的城市环境,为东亚运动会创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主要预期目标是:市容市貌更加清新亮丽,园林绿化更加生态科学、环境秩序更加文明有序,环境卫生更加干净整洁,城市风格更加富有特色,最整洁城市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主要预期指标是: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景观照明实现“一把闸”控制;新建绿化1200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31%、11平方米;全市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000吨/日,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市病媒生物密度下降10%,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满意度达到95%以上,直属单位经济总量增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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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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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

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

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

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

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

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收费,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依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园林绿化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附件1
园林绿化收费的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指:天津市核心区(内环线与新兴路、西康路、马场道、浦口道、台儿庄路围合的地域)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宁河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二类地区指:天津市中心区(红旗路、陈塘庄铁路支线、昆仑路、真理道、红星路、普济河道围合的地域)东丽、北辰、津南、西青、静海、武清、宝坻、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建制镇。

三类地区指:天津市外围区(中心区与外环线之间的区域)。

四类地区指: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赔偿费标准
附件二单位:元类别单位规格死亡赔偿费损伤赔偿费
落叶乔木株胸径不足5厘米 80 按死亡赔偿的20—80%计收
株胸径6——10厘米 100—180 同上
株胸径11——20厘米 210—480 同上
株胸径21——30厘米 540—1080 同上
株胸径31——40厘米 1140—1680 同上
株胸径4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赔偿费增加 100 同上落叶灌木株冠幅不足米 50 同上
株冠幅——1米 100 同上
株冠幅超过1米的 200 同上常绿株高度1米以下的 80/米同上
株高度1——2米 82—280 同上
株高度2——3米 284—280 同上松柏类株 3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赔偿费加收 50 同上
龙爪槐株冠径1——米 500—700 同上
株冠径——2米 700—1000 同上攀缘植物平方米以覆盖面积计算 30 同上绿化用土立方米绿化换土每换一立方土50元
备注:1、园林土建设施(围墙、花饰、栏杆、片石、护坡、亭廊等)、花篱、绿篱、草坪的赔偿费按本年度人、财、物实价计收。

2、摘花一朵赔偿2——5元(灌木花加倍计收);摘各类果实赔偿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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