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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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所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重要依据,下面将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自行确定处罚的种类、数额和形式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立,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更加公平、合理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其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公正公平。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相似的处罚标准,避免因人而异,确保处罚决定的一致性。

三是适度惩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度的处罚,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又要兼顾企业的生存发展。

最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自行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例如,对于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可以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因违法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职工伤亡的,可以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因违法建设、使用、维护安全设施导致事故的,可以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等。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了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如果企业或个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就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裁量的自由度和标准。

首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的。

在裁量标准中,会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等因素。

比如,如果某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了严重的事故,那么行政处罚的力度就会相对较大;而如果是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也会相对较轻。

其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灵活的。

在实际操作中,裁量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

比如,针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是第一次发生,可能会给予警告或者轻微的处罚;但如果是屡教不改,那么处罚的力度就会相应加大。

再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公正的。

在裁量处罚时,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进行操作,不会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因素而偏袒或者打压某个企业或者个人。

这样可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企业和个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同时,也可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一种标准和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引言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公众安全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规定的指导性文件。

它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的裁量权,并规定了处罚的力度和幅度。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内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划分和认定标准明确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划分和认定方法。

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三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案例说明,以便执法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2. 处罚力度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将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3. 处罚幅度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幅度。

具体而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

4. 处罚过程的程序标准还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评议、处罚决定等环节。

标准明确了每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处罚结果的公示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一、目的和依据本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河北省在应急管理领域中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不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2. 制定合理标准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和规范执行。

3. 依法行使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 考虑综合因素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违法后果、违法者态度等因素,做出合理判断。

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应急管理部门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等方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审查事实:应急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事实审查,以确定违法事实。

3. 制定处罚措施:根据事实审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急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处罚措施。

4. 出具处罚决定书:应急管理部门应书面出具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等内容。

5. 履行处罚决定:违法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履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申诉渠道1. 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

2. 申诉渠道:违法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标准的确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过往案例等,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目次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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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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