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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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

(以发文日为准)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请指南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请指南办法

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我市企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推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每家资助20万元。

第三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二)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深圳行政区域内地址;(三)企业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书》;(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在单位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内容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

三、资助标准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1.提交申请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架构及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资格情况(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职称情况(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认定文件等);2.提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3.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提交有关证书扫描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5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资助额度和范围第五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三)行业标准:资助最高为15万元。

第六条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涉外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请申报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资助申报,于2012年8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每个申报专利必须分别单独提交全套申请材料,《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提交电子版。

三、在提交必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材料,其中推荐申请单位提交国内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以提高获得资助率。

四、申请材料按“《细则》”规定的顺序装订,且要求使用A4纸打印,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便于资料的整理与增加,每个项目分别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业务受理联系人:董振、陈世雄,联系电话:83070173、83070189,电子邮箱:dsong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21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略)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3.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单位名称:(盖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深府[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30日深府[2004]18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深发〔20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我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的单位的资助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技术标准(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下同)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

第三条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第四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范围包括:(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二)国家标准研制;(三)行业标准研制;(四)地方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研制。

第五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经费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条件、额度第六条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二)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深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四)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城市环境;(六)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这是深圳市为大力推进发展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推动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针对罗湖区特意制定补助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罗湖区的企业申请专利有很大的帮助,所以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资助对象罗湖区个人、罗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支持1万元(含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3000元;3.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支持1000元。

5.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6.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含授权),每件支持2万元;7.通过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际阶段每项支持1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支持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申请。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申请材料(一)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取得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首页、专利权属保证书;(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首页、专利权属保证书;(三)国外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四)PCT国际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七)专利奖:获得国家或深圳市专利奖的证明材料。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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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表)复印件。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个月内一并提出。

(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表)后个月内提出。

(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六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申请资助:依照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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