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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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经典之作,这部著作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探讨,对现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思考。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了探讨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

所谓“原初状态”,并非是指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某种状态,而是一种为了推导出正义原则而构想出来的假设情境。

在这个状态中,人们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赋才能、智力水平等各种个人特质,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

而“无知之幕”则是指人们在这种原初状态中,对自己和社会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就好像被一层幕布所遮蔽。

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人们会选择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人们在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自由方面应当是平等的,这些自由应当优先于其他价值。

第二条原则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职位和地位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部分是“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并不是要消除一切不平等,而是要使不平等的分配能够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那些人。

这一原则体现了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怀。

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如果通过对富人征收较高的税款来改善穷人的生活条件和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使得穷人能够从中受益更多,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在书中,罗尔斯还对正义原则的应用和实现进行了深入探讨。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为我们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了丰富而深刻的理论框架。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他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公正和平等的,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强调正义原则应当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选择。

在构建这种原初状态时,罗尔斯引入了“无知之幕”的假设。

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具体情况,从而能够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选择正义原则。

通过这种假设,罗尔斯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意味着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受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要求社会职位和机会应当向所有人开放,并且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而差别原则则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才是被允许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选择并非基于个人的私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要求人们在讨论和决策公共事务时,应当以普遍可接受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仅仅基于个人的偏好或特殊利益。

在论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罗尔斯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

他认为,正义的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正义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例如,在经济领域,通过税收和福利制度的调整,可以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无知之幕”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而且,差别原则可能会削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尽管存在争议,罗尔斯的正义论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是现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正义论》以其系统性和深度,对于正义的探讨做出了重要贡献。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理论。

首先,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自由权利,即每个人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享有相等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个体尊严的价值和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而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强制和控制。

自由原则包含着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构建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不仅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还为个体提供奋斗、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中,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发挥潜能。

因此,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其次,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差异原则认为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但这种不平等应该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产生最大限度的利益,即最大化最不幸的人的利益。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是通过社会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分配,确保贫穷和不平等问题得到适当解决,以增加社会公正性。

差异原则的目标是达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他们能够摆脱不利的社会条件和贫穷,以实现人类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了不公正的强制和剥削情况。

而差异原则则强调了关心群体的弱势群体,采取措施促进平等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公正。

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被引用来指导各种社会政策和实践。

例如,在教育领域,自由原则可以指导政策制定者通过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

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

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

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

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

”[1 ] (P302)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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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2013年12月31日 09:10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张祎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摘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原则,在西方国家哲学、伦理道德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和关注。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重读《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1971年,美国著名理论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出版,即刻成为当时西方社会领域最轰动的一件事,引起各界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等的关注和热议。

《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直接反映社会现象、影响社会正义的原则,是对当时西方国家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同时也对我国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使大众经常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来推托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小悦悦”等类似的案例出现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应该思考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如何树立。

因此,当前我们更有必要重新翻阅哲学大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它却无法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常常是资源总量增加了,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

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以洛克、卢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证,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二者的结合。

自由平等原则。

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简言之为自由平等。

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始终并一再强调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至上这一普遍思想达成共识。

他认为,自由的地位坚不可摧、不容侵犯,一种自由只能被另一种更自由制约,而不为任何经济因素、利益因素所牵绊。

罗尔斯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思想开放、财产权平等、机遇平等、机会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直接适用于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他希望通过赋予社会个体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相结合。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②这是《正义论》中所阐述的第二个原则,其中又包括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两个内部原则,下面分别阐述这两个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即同等的机会公平原则,它要求对于具有类似天赋和才干又有相同意愿的个体,在面对相同的社会职位和竞争机会时,能够获得同等的公平的机会,也就是说他们有可能拥有相同的成功前途。

这样就有利于避免因为某些偶然因素而造成的职位分配有失公平的情况。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机会原则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协作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公平正义的模式。

简言之,只要社会个体在彼此交往协作中遵守一个井然有序的模式,那么不论最终获得什么样的结果,都被认定为这种模式是正确的、是实现了某种正义的。

不过,罗尔斯认为这并不能够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所以他提出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在论证公平正义原则时用了不少文字强调:在承认社会个体差别的基础上,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显然,罗尔斯没有追求绝对的人人平等,他承认社会差别的客观存在。

因此,他在差别原则中提到一个新的名词——“最少受惠者”。

所谓“最少受惠者”,是指那些家庭出身差、资质差、社会地位低下、受教育程度差、拥有资源最少、收入最低、生活质量最差、期望值又很渺小的人。

罗尔斯指出人民分配所得到的财富和资源当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

差别原则试图缩小人们由于资质、家庭出身、成长背景、社会关系等偶然因素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上的巨大差异,使偶然因素造成的社会底层与中高阶层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从而调整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的不平等。

两个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

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充满了相互补充而又主次分明的逻辑辩证关系。

其中,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是首要原则。

因为根据罗尔斯的阐述,任何与其所要求的绝对的自由平等不相符合之处,都不能用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的好处这一理由来证明其有道理。

而差别原则,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之上,又从属于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的过程,差别原则则强调自由的结果。

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不断进行调整,以确保自由原则以公平正义的形式呈现出来。

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贯彻差别原则。

在第二个原则内部,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表明了正义对效率具有绝对优先性。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分析及评价西方思想史上从未缺乏过对正义的研究和探索,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洛克、卢梭、康德再到今天,一批批的哲学家、思想家孜孜不倦地发展着这一理论。

罗尔斯《正义论》在古希腊正义思想基础上启蒙,近代资产阶级正义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

其对正义理论体系的论证,既面临着一定挑战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罗尔斯花了大量篇幅论证其正义原则,并提出两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类似于原始社会。

在这种状态中,主体各方都是平等的,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私欲,他们相互冷淡,互不关心,他们所进行的任何选择和行为都不是基于贪念或者嫉妒,而是出于一种完全平和的心态。

罗尔斯试图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实现社会公平,假设这种状态下的主体各方都主观、本能地实现其最终目的,而不受任何客观环境和偶然因素的影响。

罗尔斯假设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设置一种公平的程序,即只要人们严格遵循程序办事,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或者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程序就是正确的、公平的。

此外,罗尔斯还设置了无知之幕,即所有人对自己、他人及周边环境一概不知,他们不知道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成长背景、人际关系、天资天赋,甚至不知道其心理状态等。

罗尔斯希望通过预设无知之幕的状态,达到消除家庭出身和天资运气这些偶然因素的目的,从而确保任何人在做出正义选择的时候,不会因为自身、他人、周边环境等偶然因素获利或者受损。

③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两种状态都是罗尔斯假设出来的,他试图通过预设两种状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作为社会上最重要的价值原则,至高无上、不容践踏。

他解释说,任何一种理论、规定、制度或法律,只要违背正义原则,必定被抛弃,即使它们有可能取得再大的成功、获得再大的利益也无济于事。

他希望每个社会个体都能够自由公平地享有社会资源、发展渠道和成功机遇,但同时又必须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不被侵犯,试图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的实现。

然而,我们知道,任何理想状态都是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即便是在罗尔斯设定的制度前提下也不例外。

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财富普遍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占人口多数的中低阶层却只享有极少份额的财富,贫富差距十分悬殊。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义归根到底由经济决定,所以在经济地位上占主导地位的资本家在政治和文化等领域也居于明显优势。

这就导致自由平等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

他指出,造成社会不正义、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关键原因还在于经济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有失公平、个体收入明显两极化。

当然,贯彻差别原则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而是要在实现社会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其他个体的实际基本利益亦得以实现。

罗尔斯阐述的平等分配不等同于平均分配,它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所有人都有获得社会职位和社会地位的公平机会,又不会打击一部分人的劳动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其最终目的在于缓和社会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推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罗尔斯《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早在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就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即一个充满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肯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温家宝同志也曾强调正义的价值和地位。

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尊重和维护。

当然,本着正义原则,国家也会尊重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确保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公平地享有发展机会和成功机遇,最终实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今年的两会上,中央再一次强调了公平和正义是日后我国政府长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公平正义,虽然是针对当时西方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提出的,但是不难看出,其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现实意义。

应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首要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原则,他着重强调社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都得以顺利实现,为实现社会制度的更高价值——公平和正义,提供坚强厚实的平台。

为此,我们要加快依法治国步伐,强化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公民参与政治、政府真正代表公民的政治民主局面。

一方面,真正发挥人民代表的“代表”作用,及时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苦难心声和利益要求,而不是人云亦云、假报虚报、欺上瞒下;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提高政治参与效率,使国家决策更民主、更进步、更科学,更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构建并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义性基础。

④应实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罗尔斯认为公平原则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

罗尔斯的这一正义理论非常契合我国当今市场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使市场主体能够各施所能、公平竞争从而各得其所,否则只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降低工作效率,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经济繁荣,甚至可能会造成社会动乱。

因此,政府应该为劳动者营造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完全公平开放的机会,在保证生产效率的同时又要保证社会公平和谐。

应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罗尔斯认为,与效率相比,公平当然优先。

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资源分配有效率与否,最终由资源的最初分配决定,而资源的最初分配又受到来自个体、自然、周边社会环境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当今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是在先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分配,也必定会或多或少地受这些偶然因素的制约,明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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