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与公共利益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
201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来源:浙江法院网时间:2012年4月13日目录1.柴岩芝诉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敖谦平诉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亚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刘卫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CARTIER INTERNATIONAL N.V.诉杭州卡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Jas HENNESSY & CO.诉顾玉辉、杭州勃根地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何吉诉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8.绍兴市圣诺超高温晶体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诉侯宪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9.瑞典籍被告人苏哈(外文名SALEH ZOHER HASHIM)等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案10.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1.柴岩芝诉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浙知终字第105号】【入选理由】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直停留在专利法理论上的禁止反悔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使得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正是通过正确适用禁止反悔规则,合理界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效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基本案情】柴岩芝于2002年7月24日被授予ZL99113678.0“双向风机”发明专利权。
柴岩芝曾以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制造、销售的737N型号浴霸产品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2月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段君峰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专利侵权抗辩策略研究——以三星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为切入点

专利侵权抗辩策略研究——以三星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为切入点近年来,专利侵权案件在科技行业频繁出现,特别是三星和苹果之间的专利诉讼案件更是备受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方通常会采取一些抗辩策略,以尽可能减少其责任和罚款。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三星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为切入点,探讨专利侵权抗辩策略的研究。
首先,针对专利侵权案件,被告方通常会通过抗辩无效专利来减少赔偿金额。
例如,三星公司曾在其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中,声称苹果公司相关专利不符合发明创造的标准。
通过这种方式,三星公司成功地使一些专利失效,从而减少了其赔偿金额。
另外,苹果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试图无效三星公司的部分专利,从而减轻其责任。
其次,当被告方无法抗辩无效专利时,他们通常会通过降低专利价值来减少赔偿金额。
在三星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中,三星公司曾声称苹果公司的专利价值过高,因此他们不应该被认为是侵权。
这种抗辩方式要求被告方精通相关技术和专利,以便能够明确地降低专利价值。
第三,被告方还可以通过证明专利无效或之前已被使用来抵制专利侵权指控。
例如在三星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中,三星公司声称他们在侵权行为之前已经在其产品中使用相关技术,并且这些技术已经被其他公司使用过多年。
这种策略可以促使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更加审慎,并有可能减轻被告方的诉讼负担。
综上所述,针对专利侵权案件,被告方可以通过抗辩无效专利,降低专利价值,证明专利无效或之前已被使用等策略来减少赔偿金额。
这些抗辩策略要求被告方具有深厚的专利技术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以便能够在法庭上获得有利的裁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被告方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
例如,被告方可以试图证明其侵权行为的程度非常轻微,或者寻求裁决者对其进行有条件的豁免,以降低赔偿金额。
在三星和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中,三星公司曾多次提出过这样的抗辩策略,以减小自己的风险和支付金额。
此外,在专利诉讼案件中,被告方还可以利用专利成果的先披露时间来抵制专利侵权指控。
浅析《专利法》第五条的“公共利益”

浅析《专利法》第五条的“公共利益”作者:陈吉云孙付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专利法》第五条是判断一件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重要条件,但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其审查标准难以统一和准确把握。
本文基于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探讨了公共利益的含义,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给出了审查实践中的判断方法,并就如何更好地适用专利法第五条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专利立法宗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专利法》第五条公共利益审查标准作者简介:陈吉云、孙付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65-03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之所以将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作为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充分条件,是因为这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权的性质密不可分。
根据《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制度保障。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各种法律时,最终目的都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约束各种行为使其符合公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因此违法法律的发明创造本质上也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将保护具有垄断性和私权性的专利权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充分结合。
然而,尽管《专利法》第五条是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重要条件,但在审查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判断,审查标准难以统一和准确把握。
事实上,《专利法》第五条是审查实践中使用频率最低的条款之一,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包括以下二点:(1)我国的单行法数量众多,且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已有法律持续修改和废止,这给法律条文的查询和适用带来不利影响。
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霞徐飞岳利浩【审理法官】罗霞徐飞岳利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以及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工作原理,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指出,构成3D视频的一对画面或者画面配对的序列的信号典型地对于关于例如屏幕尺寸和观看距离的特定呈现环境而生成。
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
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以及输出该替换图像及未变化的另一眼的图像。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立体图像传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构造立体图像时,传送表示立体效果的强度的立体效果标记作为图像的附加信息,所述强度由如0、1、2或3等数值来表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为相应组的参数提供应当应用的立体强度的定义),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立体强度以调整立体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不同立体模式分别定义立体强度范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6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陈水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陈水秀【当事人-个人】陈水秀【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陈水秀【被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专利池与公共利益PatentPoolandPublicInterest--以飞利浦

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s increasingly controlled by many decentralized and independent patent rights, which makes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not be utilized fully and efficiently. Therefore, the patent pool is born.
3. Experience in researching good operation of IP system
4. Concerns about the mainland enterprises in the
awareness and application of patent
5. Constructive considerations on national anti-trust
18/04/2007
Zhang Ping
Patent Pool & Technical Standards
Setting up patent pool is often based on special teΒιβλιοθήκη hnical standards:
----- Essential Patents Pool in DVB standard of Europe Union
18/04/2007
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7)粤民终1125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7.08.23裁判规则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
正文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PhilipsConsumerLifestyleB.V.),住所地:尼德兰王国埃因霍温高新技术园37号(5656AE)(HighTechCampus5,5656AE,Eindhoven,TheKingdomof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雷纳德·威尔赫尔姆斯·劳伦蒂斯·马里亚·曼格曼斯(ReinoudWilhelmusLaurentiusMariaMangelmans),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乐美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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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07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德国法院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5个技术特征中有4个被对 比文件US5208665所公开,经专家证言所证实,剩下的一 个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13、14及15,实质上只包含了对英语权利 要求1的客体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从属 权利要求2到6和8到12,原告以一种实质性的方式挑战这些 从属权利要求的效力,而被告没有详细阐述它们包含足够的 可以被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法庭也没有发现这些技 术特征的存在,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无效。
18/04/2007
Zhang Ping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 1、对专利联合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 2、对专利权人的诚信质疑 ▪ 3、对知识产权制度良性实施的研究体会 ▪ 4、对大陆企业专利意识和应用能力的担忧 ▪ 5、对国家反垄断立法及产业利益保护的建设性考
虑 ▪ 6、对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社会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 第三,倡导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与国家产业发 展的结合。在构建技术标准专利池和利用国外 专利池的问题上,涉及到对国外反垄断制度的 研究以及如何借鉴与应用,只有对国内实践充 分了解时,才能把握学术研究的方向。
18/04/2007
▪ 《谢尔曼法》第2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 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 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 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 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 《谢尔曼法》第7条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
飞利浦代表3C进行联合许可,联合许可的专利为:
(1)3C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的;(2)
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某一日期之前的;(3)符
合DVD标准所必需的专利,专利的必要性由美国和欧
洲的独立专家来判断。
在联合许可协议中,飞利浦给予被许可人非独占的、
不可转让的许可。被许可人有权在指定地域内按照
收机” 中国专利CN95192413.3提起公益无效
18/04/2007
Zhang Ping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 将其定义为公益性专利无效请求的基础:
▪ 第一, 希望透过本案,分析专利联合许可中存在的 限制竞争以及阻碍创新问题,推动国家在知识产权 反垄断方面的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反垄 断法的规制下进行,这是全世界的经验,而大陆在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上有制度缺失。
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
机构的区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
损害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18/04/2007
Zhang Ping
3C专利许可协议接受美国司法部的审查
▪ 1998年,美国司法部按照商业行为审查程序,对3C专利池许 可协议进行审查,3C的联合许可安排通过两组许可协议来实 现,一是3C其他成员对飞利浦的许可协议,二是飞利浦代表 3C与DVD光盘或播放器制造商签订的许可协议。
▪ 《谢尔曼法》第1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 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 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 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3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 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 同年12月,香港东强电子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无锡 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 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 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
18/04/2007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香港诉讼 ▪ 2005年5月23日,飞利浦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香港东
▪ 反托拉斯审查思路为:衡量专利联合许可(或称专利池)预期 的亲竞争效果和潜在的反竞争危险。具体分析步骤为,先审查 专利池是否为互补专利(complementary patnets)的结合,如 果是,继续审查由此导致的竞争效果是否大于反竞争效果。
▪ 司法部对3C专利池的审查以所许可的专利都是有效专利的假 设为前提。3C在给司法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声明放弃被许 可的任何专利的有效性假设。如果以后司法部收到了削弱此种 假设的信息,那么,司法部对于3C联合许可安排的执行意向 将会改变。
18/04/2007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台湾诉讼
▪ 台湾地区CDR生产厂家在1997年与飞利浦、索尼等三家国外公司签署的 CDR专利联合许可协议后(飞利浦是三家公司实施联合许可的代表方), 在2000年认为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变化,使得原专利许可协议已有部分条款 对被授权人显得很不公平,从而向飞利浦、索尼等三家公司提出修改专利 授权有关条款的请求,但三家公司拒绝为此谈判,因此生产厂家以三家公 司不当竞争、滥用专利许可权为由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反垄断审查 请求。
18/04/2007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美国诉讼
▪ 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 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起诉3C联盟, 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 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 部法律。
专利池与公共利益
--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
北京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张平
2007年4月18日
一、全球企业专利战略趋势
▪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
带来的问题 价格的垄断 限制竞争
18/04/2007
Zhang Ping
专利池的诞生以及演变
专利申请拼比激烈 专利授权激增 专利权间重叠问题突出 专利实施之间的依赖关系错综复杂 专利实施成本大幅增加 “专利灌丛”( Patent Thicket)形成。
DVD标准制造被许可的产品,以及在全球所有国家销
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产品。
18/04/2007
Zhang Ping
三、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
根据不同的被许可产品提供不同的许可协议,每类 许可协议又根据许可地域的不同分为美国、亚太地区 及其他地区3种版本。3种版本的条款大致相同,主要 区别在于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 许可费按件计而不按售价百分比,许可费不随被许 可产品的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改变。许可费不以专利数 为基础,不随专利数的增加或移除而改变。
强电子集团公司及其13家附属公司,指控它们漏报产 品数量并欠交CD、DVD专利费6000万美元,还指控 它们串谋使飞利浦蒙受损失,并要求东强集团作出赔 偿。 ▪ 中方称,飞利浦在香港提起诉讼意在干扰美国的诉讼。 飞利浦则坚称,两起起诉事件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18/04/2007
Zhang Ping
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 “公平交易委员会” 判定飞利浦(PHILIPS)、索尼(SONY)、太阳诱 电(TAIYO YUDEN)三家国外公司在台湾进行的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行 为违反公平交易有关规定,给予这三家公司共处1400万新台币的罚款处罚, 同时命令其在台湾应立即停止前述违法行为。
单层 双层
单层 双层
三、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
不同专利池间专利有交叉 专利池中的数百项专利实际只涉及几十项发明 同族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国际申请),部分不同,
原因: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或为适应不同 国家专利法而作的修改
18/04/2007
Zhang Ping
三、3C专利池联合许可政策分析
专利诉讼“爆炸”
▪ 产业发展因此越来越受控于很多分散的、独立的专 利权,专利技术往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于是, 专利池诞生了。
18/04/2007
Zhang Ping
专利池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必要专利的评估程序和实质条件质疑:评估专家 ▪ 专利披露的不确定性:内部专利及外部潜在的专利 ▪ 必要专利不清晰:专利权人的诚信问题 ▪ 捆绑许可:非必要专利搭售嫌疑 ▪ 许可费计算充满陷阱:科学性质疑 ▪ 回授条款不公平:改进技术的独占性回授 ▪ 权利不质疑条款:无效专利的掩盖 ▪ 解决纠纷的管辖问题:强势谈判地位 ▪ 限制竞争、阻碍创新、产业发展问题
如果被许可人完全履行许可协议的义务,并提交符 合条件的审计报告,可以适用每台3.5美元的许可 费。
18/04/2007
Zhang Ping
自合同生效 之日起10年, 或者最后一 个到期的被 许可专利在 许可地区内 的到期日, 以先到之日
为准。
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 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条款
美国地区的播放器许可协议,适用美国纽约州
▪ 德国诉讼
▪ 香港东强电子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 洲专利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飞利浦提起上诉,上 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 一审中,东强电子主张飞利浦的欧洲专利EP0745307不具有 创造性。东强电子提供了5份对比文件,法院采纳了其中的 一份对比文件——美国专利US5208665。欧洲专利 EP0745307总共包含15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到6涉及一 种编码数据的发送方法;权利要求7到12涉及一种编码数据 的接收方法;权利要求13涉及一种发射机;权利要求14涉及 一种接收机;权利要求15涉及一种图像信号。
▪ 标准是公共产品, 知识产权是私权 ▪ 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是“掺有杂质的公共物品” ▪ 政府必须建立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