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170页PPT
专利——专利复审与无效

判定的研究工作; 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
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一)设立目的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 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 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 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 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 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 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 查。
4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
专利复审与无效
第一部分:专利的复审
一、复审程序概述
(一)设立目的 (二)法律依据 (三)基本原则 (四)基本流程
《细则》第58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 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人兼任。
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 员。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和兼职复 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 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 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
(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 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 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 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 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6)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 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 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31
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8
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9
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10
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合议审查
结案方式
1、《复审结案通知书》
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
2、 《复审决定书》
《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
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其他事务
三、复审程序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1)驳回请求
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
的技术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
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
同的情形除外。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 其它: 对于当事人逾期增加或变更的理由予以考虑的,首次得知所述理 由的对方当事人有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和\或庭后在合议组指定期 限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合议审查-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的情形: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尽可能
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
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案件事实相互关联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 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
证据;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
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
无效程序举证要求及认定-PPT文档资料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 郭健国
一、
举证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为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种行为责 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属于结果责任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 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 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 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不予考虑。
(三)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的期限内书面请 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三、复审委调查收集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也可以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职能部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收集方式 应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调查收集的,所需费用 有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所 需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费用承担规则
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 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 手续: (1)证据是能够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 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 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 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是真实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的。
书证中的外文证据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其中,复审无效是指在专利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专利
复审请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进行复审,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复审无效程序旨在消除对专利权的非法侵权、恶性竞争行为以及保护
公众利益。
专利复审请求应当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事实、理由和证据等材料。
根据《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立即受理,并开展复审工作。
复审无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受理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包括受理日期、复审案号
等基本信息。
2.应答环节:专利权人可以在接到复审请求通知书后,提出书面答辩
意见和证据。
答辩材料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3.复审审理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
对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听证等程序,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4.复审决定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包括对专利的撤销、维持或改变权利范围等内容。
5.公告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复审决定进行公告,并将复审决
定书寄送给双方。
公告公示日期为复审决定作出之日,决定书寄送日期为
公告日后5日内。
在复审无效的全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通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复审无效程序,可以确保专
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无效流程

专利无效流程专利无效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不应当被授予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当被撤销时,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无效流程是指专利无效宣告的整个申请和审查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无效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不应当被授予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当被撤销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应当书面提出,提出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其次,专利局受理请求并进行审查。
专利局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会对请求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后受理,并通知专利权人。
专利局将请求转交给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将组织审查员对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员将对请求所涉及的专利文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听取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意见。
接着,进行公告和答辩。
审查员审查完毕后,将审查意见书送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审查意见书中将包括审查员对请求的审查意见和理由。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同时,审查员也可以要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补充相关资料或者进行口头答辩。
然后,专利局作出决定。
在审查员完成审查意见书的发送和答辩期限届满后,专利局将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书和请求人、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作出是否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
如果决定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局将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书,并公告宣告结果。
最后,申请人可提出复审。
如果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是指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进行再审查的程序。
复审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流程包括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受理请求并进行审查、公告和答辩、专利局作出决定以及申请人可提出复审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审查意见书和决定书的发送,及时提出答辩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无效程序》PPT课件

是否同意撤销 驳回决定
否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8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发出复审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
撤销驳回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答复或进行修改
5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单方当事人参与
6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提起复审请求
7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是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1)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 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 续。 未写明委托权限的,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2)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 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 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允许恢复 (两请求合并),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 求不予受理。
4、文件形式: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符合标
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 视为未提出。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比较:程序与证据要点

CREATE TOGETHER
DOCS
•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 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对专利复审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专利局投诉或者举 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 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 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专利局投诉或 者举报
•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效力评估 • 专利局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评估证据的效力 • 证据效力评估的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 • 专利局根据证据的效力,作出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
04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理与判断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审理流程与判断标准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审理流程
• 专利局受理复审请求后,进行复审审查,作出复审决定 • 复审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者口头审查方式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和 解与调解的法律效果
•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和解与调解的法律效果 • 和解与调解可以避免专利纠纷的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 和解与调解可以作为专利复审或无效宣告决定的依据,提高纠 纷解决的效率
06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 途径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法律效力
• 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 当履行 • 对专利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05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机制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机制
• 复审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程序中可以自愿进行和解 • 专利局可以依法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