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

合集下载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版案例一知识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版案例一知识分享
14
授权专利
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 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 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 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 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 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 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 箔的耐火纤维布。
23
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8(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出具的第J9954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签发日 期为1999年11月22日。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 安装事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24
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9: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 的复印件,其中:
30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7组合 请求人: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降低背火面
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8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
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 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证据 1和证据7结合、证据1和证据8结合,证据1和证据9 结合,证据3、5、6用来证明公知技术。
5
授权专利
说明书-背景技术 为了克服钢质防火卷帘的缺点,近年来有多项对半金属 和金属防火卷帘申请了专利。这些专利与传统的钢质防 火卷帘相比,虽然在防火、隔热等性能方面有不同程度 的改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钢质防火卷帘的致命缺 点,都无法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 而且必须在卷帘两侧分别设立独立的封闭式自动喷水系 统加以保护方可投入使用。 然而上述专利都没有提到背火面温升情况。事实上,其 所有结构和材质均无法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帘耐火 极限。

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范本

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范本

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范本概述专利无效宣告答辩再审复审报告补正说明书是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救济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进行补正及答辩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以一个虚构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为例,展示一个补正说明书的范本,探讨如何进行有效的答辩和补正。

案例背景本案针对专利号为XXX的发明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原告声称该专利存在公开日早于其优先权日的情况。

在初审阶段,原告的救济请求被驳回,于是需要进行答辩再审并补正说明书。

1. 再审背景和补正目标此处应对初审结果进行简要概述,并列出需要补正的问题项。

在本案中,初审结果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日,因此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予以驳斥。

2. 再审驳斥理由及相关证据清晰陈述原告对初审决定的不满,并详细论述为何认为初审结果缺乏逻辑和证据支持。

此处需要展示相关证据,可以使用表格或图片进行呈现,但避免出现具体网址链接。

在本案中,可以阐述原告掌握某项实验数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日的事实。

3. 补正说明书正文首先,明确指出此次补正的目的和主张点,并详细说明如何进行补正以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日。

在本案中,可以根据初审决定的驳回理由,系统列出这些理由的不合理性,并提供更多的专业分析或证据证明其错误。

4. 补正的逻辑链接和引用法规此处需提供对专利法规的合理引用,加强专利申请的法律基础和逻辑合理性。

同时,针对初审决定的错误引用和理解,提供正确的解释和引用,以便更好地支持补正要求。

5. 补正证据材料清单提供一份详细的补正证据材料清单,确保审查员能够清晰了解提供的证据。

例如,可以列出每个证据的名称、编号和相关描述,以及其在补正说明书正文中的引用位置。

6. 补正结果期望明确阐述对于再审结果的期望,例如要求撤销初审决定、对专利进行无效宣告等。

结尾总结再审补正说明书的内容,并再次强调申请人对初审决定的不满和补正的合理性。

最后,表达对再审结果的期待,并重申申请人愿意配合听证或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物模板全(无效宣告_意见陈述书)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物模板全(无效宣告_意见陈述书)

实物考试过程、思路,所有答复模板, 全部打印背出来就可以1.判断类型: 实用新型/发明名称:2.实审/复审阶段含/不含建议对客户/官方3.读申请文件说明书大概看一下,问题,构思4.特征判断权项本申请D1(现有技术) D2(抵触申请) D3申请日公开日主题1 √1 冷却风扇风扇,问题不同实施例2实施例1,金属散热板2引1 附图公开3引1~2看对比文件日期,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列特征,看有没有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实审阶段缺陷:新/创A22.2.3; 缺必特R20.2; 不支持A26.4; 权利要求客体A2.2.3; 不清楚(A26.4 R22.2) 单一性A31.1无效阶段缺陷: 新/创; 缺必特; 不支持; 权利要求客体; 不清楚(A26.4除多引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多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R65条判断无效书中新创理由是不是成立权利要求与本说明书比是不是有不支持(针对从权),或者缺必特(针对独权)权利要求缺陷梳理缺必特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缺少引用基础主题错误其他不清楚客体12按模板写答案分案理由及分类具备新颖性的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造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具体为:"制造油炸食品的方法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制造油炸食品的设备具有确保实现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的结构特征(即"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输出口处".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具有单一性)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制作油炸食品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则该部分内容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成权得要求,则由于该部分内容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不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内容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均具备新颖性,这是由于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该组合物的任何内容.分案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因而也具备新颖性【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是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两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而且两者之间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方法权利要求中"将油炸后的食品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和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所...".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但组合物中并不具备与上述两个主题之间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如果想要保护该组合物的方案,只能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被披露,所以其每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自然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该组合物可以独立提出一项分案申请】甲的专利,乙提无效, 为甲写咨询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书尊敬的甲公司: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名称为"",申请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答复的有关事宜,经仔细阅读贵方提供的附件1~2及对比文件1~3,我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及附件中各项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和理由如下:1.关于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成立.理由是: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中国专利文件/申请,仅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尽管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是相同的技术领域,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面板为金属材料,以及,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不是为了给电脑散热,与涉案专利中的风扇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方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1的所有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并且能产生相同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成立.理由是: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施例1电脑桌包括,与权利要求1相比,实施例1没有公开"冷却风扇",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第2实施例,其包括散热风扇,替代实施例1中的散热面板,也安装于镂空凹槽中.与权利要求1相比,实施例2没有公开"金属网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两个实施例分别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附件2指出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实际上是使用了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违反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中的""属于权利要求2中""的上位概念,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新颖性的评判只能采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2.关于权利要求2(1)"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成立.分析如下:对比文件3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可以用来评价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还包括盖板", 对比文件2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具体公开了公开的特征最多,可作为最接近的现在技术, 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包括"风扇、?",以及"还包括盖板",其相对于对比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前特征的作用"以及"盖板作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并具体公开了盖板, 但其盖板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 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可见,权利要求2的桌板与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不同.其区别特征"风扇"也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在电脑桌上设置盖板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在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对权利要求2设置盖板,能够避免灰尘落入,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12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但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相近,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也更多,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0"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即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这两项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八员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再由于该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问题,并产生了新的有益效果,因些,修改后的独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2)权利要求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理由成立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为了避免灰尘或杂物落入金属网板,引起散热空隙堵塞,可在凹槽中网板上方设置与凹槽大小相配合的盖板",由此可知,为了避免灰尘或杂物落入金属网板,盖板需要设置在网板上方.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根据要求1所述的电脑桌,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盖板."中显然包括了盖板在网板下方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无法解决"避免灰尘或杂物落入金属网板"的技术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2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前所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请求人虽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成立,但其未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在答复时可以不予考虑. 但是,考虑到专利文件自身存在的不稳定性,建议通过修改克服缺陷.3.关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不清楚"理由成立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盖板?", 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盖板",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引用基础,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关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不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防滑垫块为橡胶材料"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因此,不属于对材料的改进,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知泡材料作为保温层是现在技术,由此,权4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由此,对方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第二题1.提出修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尽管无效宣告请求中并未提及我方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但是经过分析我们注意到: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为现在技术.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公开的特征最多,可作为最接近的现在技术, 权利要求1与该最接近的现在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为"冷却风扇"以及"风扇装在凹槽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以及"", 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2具体公开了"散热风扇"以及"风扇装在凹槽中",且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以及"" ,对比文件2的实施2给出了使用冷却风扇,并将冷却风扇安装于凹槽中以解决""以及""的启示.从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2的实例2和实施例1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方专利权得要求1存在着非常大的被无效的可能,该项权利要求是不稳定的,为了避免针对该权得要求再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带来的麻烦,建议不将权利要求1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4限定的""并未被对比文件1 2和3公开,因此,可以将该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引入原权利要求1,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即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引入其他缺陷.因此,建议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和3,将原权利要求4限定的""引入原权利要求1,对原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又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且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各项规定.写权利要求后1.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对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作出哪些规定?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概要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概要

无效程序的证据认定
域外证据及港、澳、台地区证据的提交 – 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或者 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 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 共渠道获得的。 –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生效判决 –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
无效宣告请求证据采信
证据的采信 • 1)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 2)合法性—取证形式、程序合法。 • 3) 真实性——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 形式真实、内容真实 考核真实性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内容两个方 面进行。
无效宣告请求证据采信
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内在逻辑
• 基本含义 • 审查步骤:首先审查关联性,然后审查 合法性,最后审查真实性 • 判断方式
举证期限(请求人)
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则, 合议组不予考虑。 特殊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例外情形: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 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 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 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在 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 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与理由
无效理由的增加
一般原则: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 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 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具体规则: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例外: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委指定期 限内增加无效理由,并且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理由具体说 明的;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变更的。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一、法条1.A45《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

2.R65.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无效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解题步骤1.证据核实(1)优先权的核实(2)时间上:现有技术/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3)内容上:是否抵触申请(四相同,主要是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一一不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三、撰写格式1.起始部分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实用新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2.正文部分具体论述无效理由3.结论部分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实用新型全部(或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法条和套路(一)法条1.R65.2:无效理由2.A33: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R69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套路1.证据必须核实(1)证据提交的时间①首次提交一一提出无效请求之日提交的证据②补充的理由或者证据一一是否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2)优先权问题①给优先权文件的,需要核实优先权一一优先权期限一一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四相同)②只给了优先权日,没有给出优先权文件,需要假设、分类讨论(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一一假设优先权成立,享有优先权,则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一一假设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变成申请日后申请的文件,作废(3)证据的时间和内容①现有技术②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一一抵触申请一一评新一一非抵触申请一一证据作废2.理由绝对有问题3.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1.修改原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格式

2.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格式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R65{A33,A22.2/3,A26.3/4,R43.1,R20.2} A31.1(不是无效理由)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意见称述书是针对无效请求人(姓名)于X年X月X日对专利号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日为XXX,优先权日为XXX、专利权人为XXX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答复,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理由和证据分析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以本专利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理由1:…理由2:…提供了以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对比文件1:发明名称:XXX、申请号:XXX、申请日:XXX、授权公告日、优先权日;对比文件2:...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x个无效理由,其中第y个理由“XXX”,不属于R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第y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

2、请求人于X年X月X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和对比文件1,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都不予考虑。

3、抵触申请(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且均是向国知局提出----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4、现有技术(授权、公开在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5、优先权(相同主题+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二、修改说明(删除、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并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答复中修改方式和修改原则的相关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以下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A22.2/3中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修改如下:(1)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再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说明书X页X段以及说明书附图X,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A33、R以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

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答辩发明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2011年07月01日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立即修改 | 关闭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复审委: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由请求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针对发明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文件,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402581。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无效请求的理由后,认为请求人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形式上不符合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条件,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本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无效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条的规定,应该维持有效,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形式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3.3节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具体意见陈述部份结合附件2即专利号为ZL .5,发明创造名称为“交流异步电机用无刷变阻起动器”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但未明确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还是有关创造性或是实用性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结合附件2公开的“拉簧”这一技术特征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并未结合提供的附件2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或实用性的规定,即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进行说明,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3.3节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意见陈述书(答辩)

意见陈述书(答辩)

意见陈述书正文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于×年×月×日针对专利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案件编号××)。

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二、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首先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的规定;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有明确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三、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2.创造性四、关于本专利两项主题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笼统的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款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在请求书中对此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3.3节的规定,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应当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六、关于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100902
2009.10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意见陈述书必须填写案件编号及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三、若意见陈述人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
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

若意见陈述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四、本表第③、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⑤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六、本表第⑥栏填写不下的,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七、本表第⑦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
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

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八、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陈
述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意见陈述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意见陈述人的应当由全体意见陈述人签字或者盖章。

100902
2009.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