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文2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权益的处理问题,包括财产的获得、管理、分配等方面。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传统的男方占有制到现代的共同财产制的演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男方占有制在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被视为家庭的依附者。
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往往以男方为主导,女方在财产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
男方有权支配、管理财产,而女方则缺乏对财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这种男方占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经济独立性和自主权。
共同财产制的确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转变,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得到了重视。
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平等分配。
共同财产制的确立为夫妻双方赋予了平等的经济地位,并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
共同财产制下的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由哪一方取得。
共同财产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方式。
如果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将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共同财产制下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共同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个别地区和人群对共同财产制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情况下,夫妻的财产仍然以男方为主导,女方的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其次,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配问题也较为复杂。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和估价涉及到财产状况的评估、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等多个方面,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操作不当或争议较多,给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债务分担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长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增值,还涉及到债务的增加。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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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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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中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对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范围的理解和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分,对于理解夫妻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夫妻特有财产遗嘱遗赠遗嘱继承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却被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所重视。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我国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
经过21年的理论与实践证明,这两种财产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跟不上人们观念的更新,日益呈现出诸多缺陷。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了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我们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二是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财产“AA制”)的区别。
一、特有财产的范围按照特有财产的概念我们会知道我国特有财产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的特有财产,一部分是约定的特有财产。
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说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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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专业:030106——法律(本科)作者:准考证号:指导老师:***是否拟申请学位:是联系电话: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目录】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三、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
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所有,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从登记结婚起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者实物,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者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
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者《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劳动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放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后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所剩的财产。
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
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
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动产在婚后的添附;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的增加的价值部分等等。
2根据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注意如下几点: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的收益。
3. 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停止而消灭。
因此,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即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上述所得,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大小,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也都属于共同财产。
3(二)个人财产制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因结婚而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应给予承认和保护。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确是个人财产的,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或用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
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同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应归一方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要注意如下几点:1.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与新法规定相冲突,不再适用。
以前的规定是违背物权法规定的,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三)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它适应了我国家庭出现的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也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此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约定财产的条件。
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此规定;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还可以因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废止;约定的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有证可查。
2.约定财产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有约定就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
夫妻约定财产产生对内和对外的效力。
首先,对内即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过公证,否则不能发生对外效力,即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约定财产制中,还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