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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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附件: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一、设立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一)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取得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同时兼3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需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原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书。

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须提交的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2.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1 —6. 公司章程;7.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2)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并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具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3)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演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从事下列文艺表演项目的民办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京剧、昆曲、川剧、地方戏曲、曲艺、儿童剧、杂技、木偶剧、皮影戏— 2 —和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艺术表演项目;歌剧、舞剧、芭蕾舞、交响乐、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1.设立(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的意义1. 维护艺术的纯净性。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制度能够有效规范演出活动,杜绝一些低俗、媚俗、暴力、庸俗的演出节目,维护艺术的纯净性,提高艺术品位。

2. 保障观众的权益。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制度可有效监管演出场所,确保场所设施的安全、卫生、有序,保障观众的享受权益。

3. 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文艺演出登记备案制度,可以规范演出市场的秩序,减少不正规演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艺演出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的管理流程1. 提出申请。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形式、演出内容、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单位等基本信息。

2. 材料审核。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演出计划、演职人员名单、演出内容简介、演出场地情况等,确保演出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3. 签订备案协议。

审核通过后,文艺演出登记备案机构与演出单位签订备案协议,明确演出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 演出前审查。

在演出活动举行前,文艺演出登记备案机构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演出的合法性和艺术性。

5. 演出后备案报告。

演出结束后,演出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演出后备案报告,包括演出情况、观众反馈、演出效果等内容。

6. 绩效评估。

文艺演出登记备案机构对演出活动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优质演出活动一定的奖励,对低质量演出活动进行整改或处罚。

三、文艺演出登记备案制度的完善1. 完善登记备案流程。

根据不同类型的演出活动,建立细化的登记备案流程,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2.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文艺演出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置违规违法行为。

3. 健全执法制度。

完善文艺演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效果。

4. 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文艺演出登记备案的便民服务机制,提高文艺演出登记备案机构对演出单位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申请报告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备案须知
一、从业人员规定: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立程序: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备案。

申请事项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现申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并对以下申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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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

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文化演出活动报备制度范本

文化演出活动报备制度范本

文化演出活动报备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演出活动的管理,规范文化演出市场秩序,保障文化演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化演出活动,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马戏、相声、小品、朗诵等形式的演出。

第三条文化演出活动报备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文化演出活动的内容合法、安全、有序,促进文化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文化演出活动报备工作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文化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报备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文化演出活动应当进行报备:(一)营业性文化演出活动;(二)非营业性文化演出活动,预计观众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三)在公共场所举办的文化演出活动;(四)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特色文化的演出活动;(五)其他依法应当报备的文化演出活动。

第六条文化演出活动报备内容应当包括:(一)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票价等基本信息;(二)演出节目单及演出内容简介;(三)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参与人员的资质证明;(四)安全保卫措施和应急预案;(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信息。

三、报备程序和时间第七条文化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活动举办前30日内,向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报备材料。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15日内,对报备的文化演出活动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发给演出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单位理由。

第九条文化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演出工作总结和观众反馈意见。

四、监督管理第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备的文化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演出活动的内容、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演出活动报备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对未经报备擅自举办文化演出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办单位法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一、备案主体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二、备案条件申请人应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三、备案程序(一)受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许可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程序同新备案,原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补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遗失的部分;4.遗失声明。

举办营业性演出办理规范

举办营业性演出办理规范

附件“举办营业性演出”办理规范一、制定说明本规范对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涉及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等作出说明。

办理“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企业设立登记相关事项办理规范不在本规范进行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多个地市的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办理规范。

二、办理规范1.办理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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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一、备案主体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二、备案条件
申请人应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三、备案程序
(一)受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许可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程序同新备案,原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补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遗失的部分;
4.遗失声明。

备案机关补发的新备案证明编号为原编号后加“补”。

六、注销
演出场所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的,发证机关应依职权注销其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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