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模版
流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程序与相关费用

(一)交易程序主要依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暂行办法》(津产权综字【2014】7号)(下称“《暂行办法》”)1.受理转让申请《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物资产交易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中心”负责承担。
“中心”接到申请材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符合登记要求的,“中心”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中心”将通过转让方委托的经纪机构要求其补齐或重新提交材料。
2.发布转让信息《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中心”将转让信息通过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网站、“中心”网站、以及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开披露。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按照《产权转让登记表》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未在《产权转让登记表》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期满后该项目自动终结。
第十八条实物资产交易转让信息公告起始日自省级以上报刊首次发布之日起计算。
实物资产交易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国有实物资产交易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登记受让意向(受让方第一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通过委托经纪机构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在接到受让材料后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组织交易签约(受让方第二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中心”将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中心”将根据转让方在转让信息公告中选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以确定最终受让方。
最终受让方履行完毕竞价手续并缴纳竞价服务费用后,进入签约环节。
5.结算交易资金(受让方第三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实物资产交易资金。
交易条件及交易须知【模板】

***交易条件及交易须知(一)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按保证金缴纳规则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
(法人单位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自然人身份证)(三)本次转让标的可以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买,联合体参与竞买的,需提供约定各自占转让标的份额。
捆绑转让标的各套房产产权不能独套分割受让。
(四)本次交易按转让标的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用途和现状转让。
受让方应认可并承诺按转让标的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申请,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现场实地踏勘,清楚并接受转让标的的实际状况。
(五)租期未届满的转让标的,由受让方承接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
转让标的移交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移交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
上述转让标的现状为在租或正常使用的原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须在公告期限内到本中心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凭委托方确认或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交纳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六)受让方同意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可将该笔价款划付委托方指定账户。
(七)转让标的于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并在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标的权属单位与受让方到不动产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租期未届满的转让标的,由受让方与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自行办理移交手续。
(八)转让标的仅接受一次性付全款的方式交易。
(九)被确认为受让方的,需2020年10月19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其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剩余转让价款须在2020年10月22日前付清。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受让方交易标准流程

受让方交易流程
一、受让方直接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收购意向,填写申请登记表(产权收购意向登记表);
二、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受让方材料真实性,是否具有进场交易的资格,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通过审核后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与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收购委托代理合同;
四、进行信息发布(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在委托代理期间接洽查询出让方,并由受让方和出让方协议出让方式;
a) 拍卖
b) 招标
c) 协议出让
五、受让方和出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订立产权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六、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和出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附表: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产权交易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工商电脑单;)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收购方是自然人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无公职证明;收购方是外商时,提交经中国认可的鉴证机构鉴证的商业登记证明)
3.产权交易机构明文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注:交易中心可视每一具体交易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需要更多的流程,请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e79a1f763231126edb1145.png)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一、确定产权转让方案1.确定产权转让的原因和目的,明确转让的对象和范围。
2.进行产权评估,评估产权的价值和所处市场的行业现状,确定产权转让价格。
二、编制产权转让公告1.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编制产权转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产权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要求、交易方式、产权评估结果等信息。
2.公告需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寻找潜在买方1.产权转让方可以通过媒体广告、产权交易中心、相关机构等方式来寻找潜在买方。
2.筛选买方的资质与条件,保证买方具备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四、进行交易洽谈1.产权转让双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对方的意向和要求。
2.签署保密协议并交换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
3.在商务谈判中就产权转让的条件、价格等进行详细讨论和洽谈。
五、签订意向协议并进行资产评估1.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签署意向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交易条件和要求。
2.进行资产评估,详细评估产权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六、签订正式合同1.在技术、法律、金融等方面对产权进行综合论证,确定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
2.签署正式的产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七、履行变更手续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让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2.完成变更手续后,将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八、交割和过户1.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并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2.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九、办理相关手续和事项1.产权转让后,双方需办理相关税务、财务、人事等手续和事项。
2.确保办理完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总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环节。
在整个转让过程中,保持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合法合规的手续和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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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产权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受让意向登记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条拟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等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产权中心的经纪会员提出受让申请,并与经纪会员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查阅产权转让信息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其经纪会
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申请。
**产权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向**产权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八条**产权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中心通知意向受让方予以调整。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内做出调整。
第十条**产权中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本次受让行为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或批准程序,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六)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未经信息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