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与所需仪器设备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要求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要求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其防范措施等业务的机构。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关键内容之一。
本文将介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方面的要求。
检测项目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应首先确定检测项目的范围,根据企业生产活动、工艺流程、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检测范围与检测目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毒物与危险化学品的检测•辐射检测•硅尘、煤尘等粉尘的检测•噪声、振动的检测•火灾、爆炸危险源检测•环境空气、废水废气的检测检测设备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必须使用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设备,且设备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准确度高、灵敏度高、重复性好•抗干扰能力强、可靠性高•检测范围广、灵活性好•操作简单、易于维护检测人员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聘请具备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的检测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通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资格考试•有一定的从业经验,能够独立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检测结果的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需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数据、监测周期及方法•危害因素评价结果及危险程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的建议;•具体建议及草图,如改进工艺流程、引进优良设备等。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方面的要求,涉及检测项目范围、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及检测结果的报告等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改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附件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2012年版)246其他类: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说明: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按本表对照和认定。
2.甲级机构申请第一类的,至少应申请3项业务范围;申请第二类的,应申请全部3项业务范围。
3.乙级机构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的,至少应申请2项业务范围,申请第二类的,只能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
乙级机构申请业务范围为第一类中煤炭采选业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
4.丙级机构只可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的业务范围,且不得多于2项。
5.本表所列专业参考教育部1998至2004年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本科专业目录一级学科名称进行编制。
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试行)8一、机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

《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撑持研制、开辟、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用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装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镌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装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撑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同,密切共同,按照各自职责合作,依法行使职权,承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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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能独力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放射工作单位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
1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
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见附表1。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附表1
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年6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四)
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卷 2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4
附件2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专门科室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2名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主治(管)医师负责主检工作,至少有2名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
(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
(五)仪器设备的配备满足所承担体检项目要求,仪器设备量值可靠、性能满足计量认证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2、附表3;
(六)有相应的能满足体检要求的工作场所。
附表2
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病目录及所需仪器设备
注:目录中*号项目为加测项目
附表3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基本仪器设备:血压计、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冰
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线灯、
天平(万分之一)、生物显微镜或血、尿分
析仪、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酸度计等、酶
标仪、体重秤、无菌操作台、高压灭菌器、
干烤灭菌器。
特殊仪器设备:脑电图仪、肺功能仪、肌电图仪、满足高千伏
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纯音电测听仪、
裂隙灯显微镜、锌卟啉直读仪、氟电极、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气相色谱仪、微循
环显微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