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统一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促进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科学、精确和及时地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工程单位和相关部门,包括水利建设、水资源、水环境等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统一的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水利工程的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统计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与交流,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便于数据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统计政策法规,增强各级各部门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书面报告、实地调查、信息收集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共享。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各级各部门的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数据的审核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来源、收集和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统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统计技术和统计方法的应用,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统计宣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和统计方法,适时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体系。
第七条各级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规范和统计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流程和统计程序,统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和报送。
第二章统计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工作行为。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统计数据,便于统计数据的查询、使用和分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报告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报送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便于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表格,规范数据填写和数据报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工作,推进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各项数据进行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第六条每个水利工程单位应当设立统计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编制和实施;(二)收集、整理和分析水利工程统计资料;(三)制定水利工程统计报表,并进行报送;(四)组织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存档和管理;(五)参与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鉴和统计报告;(六)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人员组成:(一)统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数据采集人员:负责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三)统计分析人员:负责统计分析和报表编制工作。
(四)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设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二)专职或兼职的统计管理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对水利工程统计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章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和可比。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统计工作。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单方庆;鲍军【摘要】在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工作中,一些统计指标的含义较为模糊,口径不统一,导致部分内容不符合水利建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状和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有关指标统计口径,并提出针对性调整建议,以期为投资计划制定和建设任务调度等工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科学依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7(037)001【总页数】4页(P49-51,43)【关键词】水利;投资;统计;口径【作者】单方庆;鲍军【作者单位】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9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需要科学分析研判水利建设进展总体情况,为投资计划制定和建设任务调度等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是及时、准确、全面掌控水利建设进展情况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包括统计制度制定者在内的相关统计从业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水平,还要熟悉水利工程进度控制、资金控制要求,更需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水利投资政策。
做好水利建设投资统计,亟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统一的统计口径。
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2014年10月9日,水利部以水规计〔2014〕322号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全面、系统了解中国水利建设投资的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反映水利建设成就,2013年8月,水利部根据《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部直属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报送投资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不定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检查,核实相关统计数据。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
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提供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统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统计职责,配备合格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可以对统计资料进行查询、复制、更正和补充。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统计指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水利部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水利工程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统计指标的内涵、计算方法、计算口径、计量单位和报送渠道的一致性。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拒报、迟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性质是公益性、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应该把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和科学决策放在首要位置,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要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密切联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科学的数据。
第六条统一组织、分级统计,分权负责,分工明确。
第七条有关水利工程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实行国家机密制度。
第二章统计制度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由水利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分为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统计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负责人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正确统计信息,绝不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对于数据的来源、采集、处理、报告和存储等环节,都应当建立标准化、程序化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各级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统计管理第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统计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统计管理制度包括制度的修订、培训、监督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统计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统计人员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一、总则为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水利统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 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具体的统计调查、数据整理和报表编制工作。
3. 设立统计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级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三、统计任务1. 进行流域水资源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工作,包括水量、水质、水位等指标的监测和数据收集。
2. 统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包括工程规模、投资、维护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3. 统计水利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水资源利用率、灌溉效益、防洪减灾效果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四、统计流程1. 制定统计工作计划,明确统计任务、工作时间和责任部门。
2. 开展统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勘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统计数据的整理和汇总,采用专业的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
4. 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报送统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统计报表,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统计管理1. 建立统计档案,保存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和报表,做到数据可追溯。
2. 定期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3. 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 做好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六、统计保密1. 严格保护统计资料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统计数据和调查内容。
2. 对于统计资料的使用和传递,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审查。
3. 对于违反统计保密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理和追究责任。
七、统计宣传1. 加强统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员工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程度。
2. 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报表,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的统计信息。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内所有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利项目建设、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等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查询,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联合开展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统计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运行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分析模型和计算方法,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报送和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统计错误和谬误。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权威认证制度,对数据来源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中水资源存量及变动分析浅议
3 2 主要问题
2020 No 6
· 55·
四 川 水 利
根据《 制度》 要求和上述基础支撑资料收集
流到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
情况,我省水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核算中,既有支
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回归量和非灌溉用水回归量。
撑资料基本能满足大部分指标的分析核算需要,
就我省既有支撑资料收集调查情况看,部分灌区
资料支撑现状、核算重点与难点,探讨了核算时段的河流水资源存量、社会经济用水中的非灌溉用水回归量、非用水消耗
量等指标的核算思路,对水资源存量及变动指标核算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建议。
【 关键词】 自然资源 水资源存量 资产负债 核算
中图分类号:TV213 4 ∶ 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809(2020)06-0053-05
推求河流在水资源分区中的水资源存量。 对无条
件率定储径比的河流,可考虑采用相似水文特征
河流的参证系数借用方法。
核算时段的槽蓄水量与该河段年径流量的占比
( 储径比,如表 2) 。
表2
站名
雅江
桐子林
泸定
沙湾( 河道)
威州
五通桥
涪江桥
的转化关系等,结合我省年末时段降水量很小、河
射洪
川产流条件不足、河槽地表水资源量基本包括了
失、地下水潜水蒸发及排水损失等。
采用的既有信息源支撑主要有:
业、第三产业用水。
资源分区的气象、水文等实测基础资料;
核电工业用水。
报》 ;
牲畜用水。
《 水资源公报》 及《 水利统计年鉴》 ;
维持生态环境的水量,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
分析成果资料。
(6) 生活用水—含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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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
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
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第七条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第八条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
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
(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
(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