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与保护
家庭遗产象限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家庭遗产,是指家庭成员在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遗产的规模和种类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家庭遗产的继承和管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家庭遗产象限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家庭遗产象限概述家庭遗产象限,是指家庭成员在生前所拥有的财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家庭遗产象限包括以下几类:1. 遗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
2. 遗赠:指遗嘱人在生前将其财产赠与特定人的行为。
3.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嘱人在生前与扶养人签订的,约定扶养人对其扶养并承担遗产继承义务的协议。
4. 遗赠抚养协议:指遗嘱人在生前与抚养人签订的,约定抚养人对其抚养并承担遗产继承义务的协议。
5. 遗赠抚养关系:指遗嘱人在生前与抚养人形成的,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遗产继承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家庭遗产象限法律规定1. 遗产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①配偶;②子女;④兄弟姐妹;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①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③对有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减少其继承份额。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赠(1)遗赠的有效条件①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2)遗赠的效力遗嘱人在生前作出的遗赠,自遗嘱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人死亡后,遗赠的效力不受影响。
3. 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条件①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②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③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死亡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一对老夫妇有二儿二女四个子女。
老太太去世后,四个子女瞒着老父亲商量并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约定:三儿子和老父亲一起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就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不久老父亲去世。
其他子女以老三没有直接照顾老父亲为由提起诉讼(老三只是请了一个保姆为老父亲做饭并没有和老父亲共同生活),要求分割老父亲留下的房产。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老三获胜,取得父亲的房产。
现在其他三个子女不服,仍欲提起申诉。
实际上此案中其他三个子女能否按法定继承来进行遗产分割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法定继承权能否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而消灭?解答:(1)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换句话说,继承权的取得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的规定,另一种是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有以下两种相互联系而又不同的含义: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例如,女女与父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种含义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可能性。
正因为如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
只是一种资格,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一定的身份关系而赋予的,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法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它是于继承开始后由客观意义继承权转化而来的,是继承人可以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既得权。
它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放弃。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案例中四个法定继承人协议,这个协议是在继承开始前,三个子女和老三约定放弃继承权,所以约定的是放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财产权益,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本文将从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以及继承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 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
继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义务,而其他人则不得干涉。
2. 继承权具有相对性。
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行使权利。
3. 继承权具有期限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期限为10年。
4. 继承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继承人不得分割继承权,只能整体继承。
三、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包括:1.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 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 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的,不承担遗产债务的人。
四、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包括:1. 财产。
财产包括金钱、房屋、土地、车辆、股票、债券等。
2. 资格。
资格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 利益。
利益包括债权、股权、合同权益等。
五、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取得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的过程。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直接取得继承权。
2.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
3.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法定原因未能取得继承权,由其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为继承。
六、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概述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包括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的开始1. 继承的开始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才正式开始。
2. 继承的开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必备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合法的继承权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有合法的继承权人存在,才能开始继承。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四、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六)侵占、抢夺、毁灭遗产;(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2. 继承权的丧失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自继承权丧失之日起,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遗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丧失继承权是指在法律上被剥夺了继承他人财产的权利。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 犯罪行为导致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因为犯罪行为被判刑或处罚,法律可能规定他们丧失继承权。
例如,某人因杀人罪被判刑,他将丧失继承被害人的权利。
2.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以便将财产留给其他人。
放弃继承权通常需要书面文件或遗嘱。
3. 重婚或无婚姻关系: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如果继承人有多个婚姻关系或根本没有婚姻关系,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例如,某人同时与两个不同的人结婚,法律可能规定他们丧失继承双方的权利。
4. 不孝行为导致丧失继承权: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继承人对父母不孝,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不孝行为可以包括虐待父母、拒绝照顾他们或无理取闹。
5. 财产转移: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以避免继承税或债务。
如果这种转移被法律视为绕过继承权的手段,继承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6. 离婚导致丧失继承权: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继承人离婚,他们可能会丧失与前配偶的继承权。
这是为了保护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公正。
7. 未满法定年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认为他们不足以管理或继承财产。
8. 没有合法子女: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继承人没有合法的子女,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鼓励继承人将财产留给下一代。
9. 未能遵守遗嘱要求:如果继承人在遗嘱中规定了特定条件或要求,但未能遵守,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例如,如果遗嘱要求继承人完成大学学业,但他们未能达到这个要求,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10. 民族歧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存在民族歧视,继承人可能会因为其民族身份而被剥夺继承权。
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公平地对待某些继承人,违反了平等权利原则。
以上是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保护继承权的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第八章 继承法

• 甲乙无子女,甲有母亲和兄弟姐妹,甲去 世,有房屋二套,系夫妻共有财产,如何 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一)分配原则 • 1、原则均等 • 2、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均等 • (1)照顾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 (2)鼓励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 (3)依约定 •
• 问题:区分继承权回复之诉、所有物返还 之诉、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嘱分配原则
继承 • (二)特征 •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 • 4、属于强制行性规范 • (三)范围: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二)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丧偶
•
女婿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的含义与条件
•甲
2005年去世(被继承人)
• 乙(甲之子)1996年去世 • (被代位人) • 丙(乙之子) • (代位继承人)
•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
的份额
•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二)转继承 • 1、含义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2、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
• 解释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专门法律,对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性。
2. 特征(1)财产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内容主要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相对性:继承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有权行使继承权。
(3)法定性: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如前所述,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遗嘱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遗产分配(1)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但有特殊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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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与保护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应剥夺其继承权。
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予考虑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
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
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
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