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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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案例

法学概论 案例

案例: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答: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侵犯公民名誉权;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合理;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权;案中陈某弄虚作假,侵犯了齐某受教育权利,应赔偿损失。

3、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

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

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肥460元。

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

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第一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六、电大法学概论(案件分析题)

六、电大法学概论(案件分析题)

一、案件分析题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

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

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

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

分析(1)该音响合同的效力如何?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作为中学生余某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生效与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针对这种措施,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种措施?作为余某的父亲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是在一个月内不追认,该合同也同时视为拒绝。

当然,作为李某也也可在追认前进行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在相关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之前,音响的归属权说法正确的是(A)A、归余某所有,因为音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且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B、归余某所有,尽管合同已经生效,标的物未交付C、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已经生效D、不归李某所有,即使音响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案件分析题钟某是A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已经有12年。

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A公司表示同意问(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要求与A公司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P 176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178-17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民法部分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P236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报社记者以掌握了甲贪污的材料为由胁迫其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P261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乙在行使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也可以拒绝。

本案中,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后来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乙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其他要求,只交付与五万元书款相应的部分图书。

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1)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1)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一.刑法部分1、1998年6月14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

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

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

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

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

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2、吴某,男,20岁,宋某,男,25岁,二人均为农民。

因缺钱花,二人商定去抢赌场。

2006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吴某手持菜刀,宋某手持铁榔头,窜至甲村准备抢赌场,恰因赌博的人都不在赌场而未抢成。

11月2日晚11时,二人又手持凶器,来到乙村,打算抢乙村的赌场,因当晚未设赌局,又未抢成。

11月6日凌晨2点,二人又持凶器窜至丙村,因赌场已收场,人员已散,也未抢成。

后二人被村民揭发,被抓获归案。

问:吴某与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3、刘某(女,20岁)于某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男,25岁)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刘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墙,下面有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

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抬起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

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

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

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 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 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 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 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 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案例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 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 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 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 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 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 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 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 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 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 友 去 果 园 剪 得 枝 条 20000 余 条 嫁 接 出 卖 , 获 利 3200 元 (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 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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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

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

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

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

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

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

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

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

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为什么?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

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

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

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

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

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

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10.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

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

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

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11.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12.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

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

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

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

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13.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

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

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问:(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答: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14.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

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

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答: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

因而属于行政关系。

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

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

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问:(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答: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15.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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